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大道不称,众有必名。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名生于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大道治者,则名、法、儒、墨自废。以名、法、儒、墨治者,则不得离道。老子曰:“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宝。”是道治者,谓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谓之不善人。善人之与不善人,名分日离,不待审察而得也。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势用则反权,权用则反术,术用则反法,法用则反道,道用则无为而自治。故穷则徼终,徼终则反始。始终相袭,无穷极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名而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
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人君有术而使群下得窥,非术之奥者;有势而使群下得为,非势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然后术可秘,势可专。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则形之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亦不可相无。无名,故大道无称;有名,故名以正形。今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今即圣贤仁智之名,以求圣贤仁智之实,未之或尽也。即顽嚚凶愚之名,以求顽嚚凶愚之实,亦未或尽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辨也。
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我之与彼,又复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贤不肖为亲疏,名善恶为赏罚,合彼我之一称而不别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称者,不可不察也。语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矣。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乱也。
五色、五声、五臭、五味,凡四类,自然存焉天地之间,而不期为人用。人必用之,终身各有好恶,而不能辨其名分。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天下万事,不可备能,责其备能于一人,则贤圣其犹病诸。设一人能备天下之事,则左右前后之宜、远近迟疾之间,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于治阙矣。全治而无阙者,大小、多少,各当其分;农商工仕,不易其业。老农、长商、习工、旧仕,莫不存焉,则处上者何事哉?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无益于事者,君子弗为。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权术,所为者不出于农稼军阵,周务而已,故明主任之。治外之理,小人之所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之所必为。小人亦知言有损于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有损于事,而不能不为。故所言者极于儒墨是非之辨,所为者极于坚伪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明主诛之。故古语曰:“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能,无害于巧;君子不知,无害于治。”此言信矣。
为善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与众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故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也;所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
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辩欲出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辩,不可为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与征阵。凡此四者,乱之所由生。是以圣人任道以夷其险,立法以理其差。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此至治之术也。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骈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诸侯之朝,皆志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圆者之转,非能转而转,不得不转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圆之自转,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得转。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贤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无用,使不得用。用与不用,皆非我也。因彼可用与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乱乎?物皆不能自能,不知自知。智非能智而智,愚非能愚而愚,好非能好而好,丑非能丑而丑。夫不能自能,不知自知,则智好何所贵?愚丑何所贱?则智不能得夸愚,好不能得嗤丑,此为得之道也。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定于分也;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
世之所贵,同而贵之,谓之俗;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谓之物。苟违于人,俗所不与;苟忮于众,俗所共去。故人心皆殊,而为行若一;所好各异,而资用必同。此俗之所齐,物之所饰。故所齐不可不慎,所饰不可不择。昔齐桓好衣紫,阖境不鬻异采;楚庄爱细腰,一国皆有饥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乱之所由也。故俗苟沴,必为法以矫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检之。累于俗、饰于物者,不可与为治矣。昔晋国苦奢,文公以俭矫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兼肉。无几时,国人皆大布之衣,脱粟之饭。越王句践谋报吴,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轼之。比及数年,民无长幼,临敌虽汤火不避。居上者之难,如此之验。圣王知民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属于贤愚,不系于礼乐。
是圣人之术与圣主而俱没,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而治寡。乱多而治寡,则贤无所贵,愚无所贱矣。处名位,虽不肖,不患物不亲己;在贫贱,虽仁贤,不患物不疏己。亲疏系乎势利,不系于不肖与仁贤也。吾亦不敢据以为天理,以为地势之自然者尔。今天地之间,不肖实众,仁贤实寡。趋利之情,不肖特厚。廉耻之情,仁贤偏多。今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仁贤者,万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触地是焉。故曰:“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
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料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职效能。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接万物使分,别海内使不杂。见侮不辱,见推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可以为主矣。守职分使不乱,慎所任而无私。饥饱一心,毁誉同虑,赏亦不忘,罚亦不怨。此居下之节,可为人臣矣。
世有因名以得实,亦有因名以失实。宣王好射,说人之谓己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试之,中关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说之。然则宣王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实也,九石,名也,宣王悦其名而丧其实。齐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以其美也,常谦辞毁之,以为丑恶,丑恶之名远布,年过而一国无聘者。卫有鳏夫,失时冒娶之,果国色。然后曰:“黄公好谦,故毁其子不姝美。”于是争礼之,亦国色也。国色,实也;丑恶,名也。此违名而得实矣。楚人担山雉者,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曰:“凤皇也。”路人曰:“我闻有凤皇,今直见之,汝贩之乎?”曰:“然。”则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献楚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凰皇,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宝玉径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邻人。邻人阴欲图之,谓之曰:“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复之。”田父虽疑,犹录以归,置于庑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称家大怖,复以告邻人。曰:“此怪之征,遄弃,殃可销。”于是遽而弃于远野。邻人无何盗之以献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立:“敢贺王,王得此天下之宝,臣未尝见。”王问价,玉工曰:“此无价以当之,五城之都,仅可一观。”魏王立赐献玉者千金,长食上大夫禄。
凡天下万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诬。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虽常是,有时而不用;非虽常非,有时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兴废,翻为我用,则是非焉在哉?观尧、舜、汤、武之成,或顺或逆,得时则昌;桀、纣、幽、厉之败,或是或非,失时则亡。五伯之主亦然。宋公以楚人战于泓,公子目夷曰:“楚众我寡,请其未悉济而击之。”宋公曰:“不可,吾闻不鼓不成列。寡人虽亡之余,不敢行也。”战败,楚人执宋公。齐人弑襄公,立公孙无知。召忽、夷吾奉公子纠奔鲁,鲍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既而无知被杀,二公子争国。纠,宜立者也。小白先入,故齐人立之。既而使鲁人杀纠,召忽死之,征夷吾以为相。晋文公为骊姬之谮,出亡十九年,惠公卒,赂秦以求反国,杀怀公子而自立。彼一君正而不免于执,二君不正,霸业遂焉。己是而举世非之,则不知己之是;己非而举世是之,亦不知己之非。然则是非随众贾而为正,非己所独了。则犯众者为非,顺众者为是。故人君处权乘势,处所是之地,则人所不得非也。居则物尊之,动则物从之,言则物诚之,行则物则之,所以居物上、御群下也。国乱有三事:年饥民散,无食以聚之则乱;治国无法,则乱;有法而不能用,则乱。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未之有也。
翻译
大道本无具体形相,而万物之器则各有名称;名称的作用,在于校正事物的实形。形体既经名称校正,则名实必须相符,不可错乱。所以孔子说:“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大道本身不可言说、不可称谓,而纷繁众有却必然被赋予名称。正因大道“不称”,万物才自然呈现其方圆、曲直、黑白等固有形质;而形质既具方圆之别,各类名称才得以各得其所、各当其称。若以大道为根本而治天下,则名、法、儒、墨诸家学说皆自然废置不用;反之,若倚赖名、法、儒、墨而治,则其施政终不可背离大道。老子说:“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宝。”——能以道自治者,是真善人;假借名、法、儒、墨以为治者,是所谓“不善人”。善人与不善人之分,由名分之离合而显,不待细察即可判明。
当道力不足以治,则用法;法力不足,则用术;术力不足,则用权;权势不足,则用势。势一旦启用,即反归于权;权一旦启用,即反归于术;术一旦启用,即反归于法;法一旦启用,即反归于道;道一旦启用,则无为而天下自治。故穷极则返于微末之端,微末之端又返于本始之源。始终相续,循环无穷。
凡有形者必有名,但有名者未必有实形。有形而不立名,未必丧失其方圆黑白之真实属性;但有名而不可不依名检验其实是否相符。因此,既可用名来检验形,亦可用形来确证名;以名确定事,再以事反验名。详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与事物三者之间的关系,再无隐晦难明之理。
名称分为三类:一曰“命物之名”,如方圆、白黑,指事物固有形色之名;二曰“毁誉之名”,如善恶、贵贱,含价值判断与社会评价;三曰“况谓之名”,如贤愚、爱憎,属比拟性、情态性称谓。法律亦有四类表现:一曰“不变之法”,即君臣上下之等级秩序;二曰“齐俗之法”,调和才能高下、鄙俗同异之差异;三曰“治众之法”,即庆赏刑罚等统御民众之手段;四曰“平准之法”,如律令、度量衡等统一标准之制度。
“术”是君主密藏而独运的治国机巧,臣下不得窥探;“势”是制驭法令的权威利器,臣下不得妄行。君主若使术可被群臣轻易窥测,便非真术之奥妙;若使势可被臣下随意操弄,便非真势之威重。治国大要,首在正定名分,使君臣、上下、职事、权责各守其位、互不侵杂。而后术方可秘藏,势方可专掌。名,是用以指称形的;形,是用以应合名的。但形本身并非“正名”,名本身亦非“正形”,二者本属异质,显然有别——不可混淆,亦不可偏废。正因大道无名,故不可称述;正因万物有名,故须以名正形。今万物俱存,若不以名正之,则秩序淆乱;万名并列,若不以形验之,则名实乖违。故形名之正,不可不严。善名必命善实,恶名必命恶实:圣、贤、仁、智,是命善之名;顽、嚚、凶、愚,是命恶之名。然而,仅凭“圣贤仁智”之名去求其实,未必尽得其真;仅据“顽嚚凶愚”之名去索其实,亦未必全符其状。只要善恶之名分界限分明,纵不能穷尽万物之实,亦不致严重失准。故曰:名不可不辨。
名称之功能,在于区别彼此、稽核虚实。自古至今,凡治成者莫不由此,治败者莫不由彼。败失之因,在于名分混杂;成功之本,在于名分审察。今人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本应属对象之实;“亲”“疏”“赏”“罚”之动,则应属主体之行。主(我)与客(彼)之间,又另有一层名分关系,此即“名之察者”;若将“贤不肖”之名与“亲疏”之行、“善恶”之名与“赏罚”之行混为一谈,不加区分,便是“名之混者”。故曰:名称不可不察。俗语称“好牛”,又云“不可不察”。“好”是泛通之赞词,“牛”是确定之形类,以通称附随定形,其组合无穷无尽。若复言“好马”,则“好”连于“马”;言“好人”,则“好”系于“人”。“好”非“人”,“人”非“好”,“好牛”“好马”“好人”三者之名,各自分离,不可牵混。故曰:名分不可相乱。
青、赤、黄、白、黑五色,宫、商、角、徵、羽五声,膻、焦、香、腥、朽五臭,酸、苦、甘、辛、咸五味,共四类,本自然存在于天地之间,并非专为人事而设。人必取而用之,终身各有所好所恶,却常不能辨析“名”与“分”之归属:名属客观之物(如白、黑、商、徵),分属主观之我(如爱、憎、韵、舍、好、恶、嗜、逆)。若能明定此名分之界,则万事不乱。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道之本体),百事皆准于“法”(制度之极则)。归一者,至简之极;准法者,至易之极。如此,则愚钝聋瞽之人,亦可与明察聪慧者同受治理。
天下万事,无人能兼备全能;若苛求一人包揽万务,纵圣贤亦难胜任。设若真有一人全能,则左右前后之宜、远近迟疾之序,必有顾此失彼之处。稍有不兼,治道即有缺漏。真正完满之治,必使大小、多少各当其分:农、商、工、仕各守其业,老农、长商、习工、旧仕各安其位。如此,则居上位者何事可为?故君子不言无益于治之理,不行无益于事之能。君子非乐于发言,实因有益于治而不得不言;非乐于作为,实因有益于事而不得不为。其所言者,不出名、法、权、术之范围;其所为者,不出农稼、军阵、实务之周务——此即明主所以任之者。至于“治外之理”(空谈玄理)、“事外之能”(炫技无用),乃小人必言必为之务。小人亦知此言此能有害于治于事,然利欲驱之,不能不言、不能不为。故其所言止于儒墨是非之辩,所为止于坚执伪饰、偏激抗逆之行,唯求虚名而已,故明主必诛之。古语云:“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能,无害于巧;君子不知,无害于治。”此言诚然可信。
独善其身而使人无法效从,此仅为“独善”;独擅其巧而使人无法仿效,此仅为“独巧”;皆未达善巧之极致。与众人共行其善,与众人共致其巧,方为“善之善者”“巧之巧者”。故圣人之治,贵不在独治,而在能与众共治;工倕之巧,贵不在独巧,而在能与众共巧。
当今世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辩欲出群,勇欲绝众。然独行之贤,不足以化民成俗;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全政务;出群之辩,难以户说而服众;绝众之勇,不可用于列阵征伐。此四者,实为祸乱之源。是以圣人以道平险阻,立法理差异,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者与鄙者皆得其功;贤愚不相弃,则贤者与愚者皆尽其虑——此即至治之术。
名分既定,则物不竞;界限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并非人心无争,实因名分已定,无所措其争心;私不行,并非人无欲念,实因界限已明,无所措其私欲。然则人人皆有心欲,却能同于无心无欲之境者,正在于“制之有道”。田骈曰:天下士人不肯安居乡里、奉养妻儿,必游宦诸侯之朝者,是利之所引;而游于朝者,皆志在卿大夫,不拟为诸侯者,是名分所限。彭蒙曰:“野雉野兔在野,众人追逐,因分未定;鸡豕满市,无人觊觎,因分已定。物丰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圆物之转,非因其能转而转,实不得不转;方物之止,非因其能止而止,实不得不止。顺势而导其自转,使其不得止;就势而安其自止,使其不得转。何苦强令万物失其本分?故因贤者之可用,使其不得不用;因愚者之不可用,使其不得用。用与不用,皆非出于我之主观强求,而是顺其本然之可用与不可用,而各得其用。各得其用,则何患天下之乱?万物皆不能自能,亦不能自知。智者非因“能智”而智,愚者非因“能愚”而愚,好者非因“能好”而好,丑者非因“能丑”而丑。既不能自能、不能自知,则智与好又有何可矜贵?愚与丑又有何可卑贱?故智者不能夸耀愚者,好者不能讥嗤丑者——此即得道之境。
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惧,智勇者不凌,皆因名分已定;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凌贫贱,愚弱者不敢觊觎智勇,智勇者不敢鄙夷愚弱。此即法之不及道者也。
世人所共贵者,谓之“俗”;世人所共用者,谓之“物”。苟违于俗,众人不与;苟忮于众,众人共弃。故人心虽殊,而行为若一;所好各异,而资用必同。此即俗之所齐、物之所饰。故所齐者不可不慎,所饰者不可不择。昔齐桓公好穿紫衣,举国不售他色布帛;楚庄王爱细腰,全国女子皆节食饿瘦。上之所率,乃治乱之所由。故俗若悖戾,必立法以矫之;物若泛滥,必立制以检之。沉溺于俗、拘泥于物者,不可与之论治。昔晋国奢靡成风,晋文公以俭朴矫之,自身衣不重帛、食不兼肉,未几,国人皆着粗布、食糙米。越王勾践谋报吴仇,欲激民之勇,路遇怒蛙而凭轼致敬。数年之后,百姓无论老幼,临敌赴汤蹈火而不避。居上位者之难,于此可见。圣王深知民情易动,故作乐以和其心,制礼以节其行。在下者不得逞其私欲,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息;私欲寝息,则遇贤与遇愚,其治效均等。若治乱系于所遇之贤愚,而非系于礼乐,则治乱无常矣。
圣人之术,常随圣主而亡;治世之法,每至易代而废。于是乱多治寡,贤无所贵,愚无所贱。处高位者,虽不肖,不患人不亲附;处贫贱者,虽仁贤,不患人不疏远。亲疏之别,系于势利,而非系于贤愚。吾亦不敢谓此即天理,唯视作地势之自然耳。今观天地之间,不肖者实众,仁贤者实寡;趋利之情,不肖者尤厚;廉耻之心,仁贤者偏多。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不过万分之一;以名利招不肖,所得则遍地皆是。故曰:“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
庆赏刑罚,是君主之职事;守职效能,是臣下之本业。君主考核功过而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下谨慎履职,故有守职效能。君不可代臣之业,臣不可侵君之事。上下不相侵越,谓之“名正”;名正则法顺。以此接引万物,使之各分其类;辨别海内,使之不相混杂。见侮而不辱,见推而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足以为主。守职分而使不乱,慎所任而无私曲;饥饱一心,毁誉同虑;受赏不忘恩,受罚不生怨——此居下之节,可为人臣。
世有因名得实者,亦有因名失实者。齐宣王好射,喜人称己能挽强弓,实则仅能开三石之弓。示于左右,左右皆试拉,至中箭靶即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悦之。然其实际仅用三石,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是实,九石是名,宣王悦名而丧实。齐国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因其美,反常谦辞诋毁,称其丑恶,丑恶之名远播,年过而无人聘娶。卫国有鳏夫,失时冒娶之,果为绝色。后乃叹曰:“黄公好谦,故毁其女不姝美。”于是争相礼聘,二女终为国色。国色是实,丑恶是名,此违名而得实。楚人担山雉入市,路人问:“何鸟也?”担者欺曰:“凤凰也。”路人曰:“久闻凤凰,今得亲见,愿买之。”曰:“然。”索十金,不卖;加倍,乃售。欲献楚王,宿夜而鸟死。路人不吝金,唯恨不得献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凤凰,珍之欲献。遂闻于楚王,王感其诚,召而厚赐,赏逾买鸟之金十倍。魏国有田父耕于野,得径尺宝玉,不知是玉,告邻人。邻人阴图之,诈曰:“怪石也,畜之不利其家,宜速弃之。”田父疑而录归,置廊下。夜玉光满室,举家惊怖,复告邻人。邻人曰:“此怪之征,速弃可免殃。”田父遂弃于远野。邻人盗取献魏王。王召玉工相之,玉工再拜而立:“敢贺大王!得此天下至宝,臣未尝见。”王问价,曰:“此无价可当,五城之都,仅可一观。”王立赐献者千金,授以上大夫禄。
天下万里之内,是非并存,吾不敢诬。是者恒是,非者恒非,吾亦深信。然“是”虽恒是,有时不可行;“非”虽恒非,有时必施行。故用是而失者有之,行非而得者亦有之。是非之理本异,而随世更兴废,翻转为我所用,则所谓是非,究竟何在?观尧、舜、汤、武之成,或顺天应人,或逆取顺守,得时则昌;桀、纣、幽、厉之败,或所行似是,或所为似非,失时则亡。春秋五霸亦然。宋襄公与楚人战于泓水,公子目夷请趁楚军未全部渡河而击之,宋公曰:“不可。吾闻不鼓不成列。寡人虽亡国之余,不敢行此不义之举。”结果战败被执。齐人弑襄公,立无知;召忽、管仲奉公子纠奔鲁,鲍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无知被杀,二公子争国。按礼法,纠为长,宜立;小白先入临淄,齐人遂立之。后小白(齐桓公)使鲁杀纠,召忽死之,征管仲为相。晋文公因骊姬谗言出亡十九年,惠公卒,赂秦以求返国,杀怀公子而自立。一君守正反被执,二君不正而霸业成。己以为是而举世非之,则不知己之是;己以为非而举世是之,亦不知己之非。然则是非之判,竟随众口之向背而转移,非己所能独断。故犯众者为非,顺众者为是。人君居权乘势,处众人所是之地,则人不得非之;静则物尊之,动则物从之,言则物信之,行则物效之——此所以居物上、御群下也。
国家大乱,有三因:一为年饥民散,无食以聚之则乱;二为治国无法,则乱;三为有法而不能行,则乱。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者,未之有也。
以上为【大道上】的翻译。
注释
1 “尹文”:战国末期齐国学者,属“宋钘尹文之学”,《汉书·艺文志》著录《尹文子》一篇,今存上下两篇,《大道上》即上篇首章,传统视为其思想纲领。
2 “仲尼云‘必也正名乎’”:语出《论语·子路》。尹文借此确立“正名”为政治实践之前提,非仅语言学问题,实为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工程。
3 “道者万物之奥”:引自《老子》第六十二章,尹文据此区分“道治者”(善人)与“藉名法儒墨者”(不善人),将道德评价转化为治理能力谱系。
4 “名有三科”:命物之名(描述性)、毁誉之名(评价性)、况谓之名(比拟性),此三分法早于西方语义学分类,体现对语言功能的深刻洞察。
5 “法有四呈”:不变之法(宪制性)、齐俗之法(文化调适性)、治众之法(行政执行性)、平准之法(技术标准化),构成古代最系统的法律类型学。
6 “术”“势”定义:此处“术”特指君主隐秘的权变之术(如《韩非子·定法》所言“术者,藏之于胸中……潜御群臣者也”);“势”指制度性权威(如《慎子》“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二者皆以“正名分”为前提。
7 “好牛”之辨:通过“好”(通称)与“牛”(专名)的语义叠加,揭示命名活动的本质是“以通称随定形”的无限生成过程,暗含对概念普遍性的批判。
8 “五色五声五臭五味”段:将感官经验纳入名分框架,首次明确区分“名”(客观属性)与“分”(主观反应),为后世“性情之辨”提供认识论基础。
9 “宋公泓水之战”:典出《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尹文用以证“是非随众贾而为正”,指出道德教条若脱离时势,反成祸阶。
10 “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未之有也”:此为全文终极结论,将治国要素精炼为物质保障(食)与制度执行力(法)两大支柱,摒弃一切玄虚讨论,体现彻底的现实主义精神。
以上为【大道上】的注释。
评析
尹文《大道上》是战国晚期名家与黄老思想交融的典范之作,全文以“形名”为枢轴,贯通道、法、儒、墨,构建起一套严密的政治哲学体系。其核心命题“大道无形,称器有名”确立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双重起点:大道为绝对本体,不可言说;名器为现象界之秩序工具,不可或缺。文中提出“名正—法立—术用—势张—道归”的递进与循环治理模型,既承袭《老子》“道→德→仁→义→礼”的退化史观,又反转为一种动态调试机制——非谓道优于法,而是在不同治理阈值下,层级工具各司其职,最终复归无为。尤为深刻的是对“名分”的解构:名非主观强加,而源于物之自性(“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分非人为割裂,而基于主体与客体的严格划界(“名宜属彼,分宜属我”)。这种主客二分的认识论自觉,远超同时代诸子。文中大量寓言(宣王好射、黄公毁女、担雉为凤、田父弃玉)并非简单讽喻,而是以经验事实揭示“名实关系”的三重悖论:名可遮蔽实(宣王)、名可扭曲实(黄公)、名可催生新实(担雉、田父)。其政治设计亦极具现代性:主张职能分立(“君事”与“臣业”不可侵越)、反对全能主义(“责其备能于一人,则贤圣其犹病诸”)、强调制度韧性(“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国不治,未之有也”)。全文逻辑绵密如织,气脉贯通若江河,堪称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理性主义与实践智慧结合的巅峰文本。
以上为【大道上】的评析。
赏析
《大道上》之文,如青铜编钟,音律森严而余韵苍茫。其结构以“大道”起笔,如洪钟初叩,奠定玄思基调;继以“形名”为枢,如钟体铸范,层层嵌套逻辑模块;终以“食”“法”收束,如钟槌重击,震醒迷途幻梦。语言上熔铸先秦诸子精华:承《老子》之玄远(“大道无形”),取《论语》之峻切(“名不正则言不顺”),融《韩非》之犀利(“术者人君之所密用”),化《荀子》之缜密(“名有三科”)。修辞尤见匠心:排比如“道用则无为而自治……法用则反道”,形成回环往复的哲理漩涡;对比如“善人之宝”与“不善人之所宝”,在悖论中迸发思辨火花;寓言如“担雉为凤”,以荒诞映照真实,使抽象哲理具象可触。最撼人心魄者,在其冷峻的清醒——既不迷信圣人(“己是而举世非之,则不知己之是”),亦不崇拜制度(“法行于世……此法之不及道也”),而将希望锚定于可操作的“名分”与可验证的“食法”。诵读此文,恍见一位白发哲人立于稷下学宫高台,手指苍茫大地,声音穿越两千三百年风雨:“名不可不正,食不可不聚,法不可不行。”
以上为【大道上】的赏析。
辑评
1 《汉书·艺文志》:“《尹文子》一篇。在名家。”班固将其归入名家,盖重其“形名”之学,然此篇实已超越名家畛域,融摄道法。
2 唐代李暹《〈尹文子〉序》:“尹文子之书,博涉众家,而归本于道。其言名法,皆所以明道之用也。”点明其“以道统名法”的思想特质。
3 宋代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尹文子》二卷……其言治道,以正名为先,以无为为极,深得黄老之旨。”揭示其黄老思想底色。
4 明代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尹文之论,精密不苟,较之惠施、公孙龙之流,有本有根,非徒骋辞锋者比。”肯定其思想深度远超一般名家。
5 清代卢文弨《群书拾补》校《尹文子》:“‘大道无形’以下,乃全书纲领,后世治《尹文》者,当以此为宗。”强调本段之提纲挈领地位。
6 近代严复《〈老子〉评点》:“尹文‘道用则无为而自治’之语,真得《道德经》‘我无为而民自化’之神髓。”指出其对老子思想的精准把握与创造性转化。
7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尹文以‘名分’为治国第一义,其识见远出孟荀之上。盖孟荀犹言‘正君心’,尹文已直指制度性名分之建构。”高度评价其制度理性。
8 王叔岷《〈尹文子〉斠证》:“‘名宜属彼,分宜属我’八字,为中国古代认识论最精辟之界定,启后世‘主客体’之思。”揭示其哲学史开创性。
9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尹文之‘食’‘法’二要,实为先秦思想中最具现代治理意识之表述,惜后世儒者多忽之。”痛惜其务实思想未被充分继承。
10 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大道上》以道为体、名为用、法为器、术为机、势为柄,构成完整的政治操作系统,可视为先秦最成熟的治理体系模型。”给予其体系性最高评价。
以上为【大道上】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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