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工罗程者,善弹琵琶,为第一,能变易新声。得幸于武宗,恃恩自恣。宣宗初亦召供奉。程既审上晓音律,尤自刻苦。往往令倚嫔御歌,必为奇巧声动上,由是得幸。程一日果以眦睚杀人,上大怒,立命斥出,付京兆。他工辈以程艺天下无双,欲以动上意。会幸苑中,乐将作,遂旁设一虚坐,置琵琶于其上。乐工等罗列上前,连拜且泣。上曰:“汝辈何为也?”进曰:“罗程负陛下,万死不赦。然臣辈惜程艺天下无双,不得永奉陛下,以是为恨。”上曰:“汝辈所惜罗程艺耳,我所重者高祖、太宗法也。”卒不赦程。
翻译文
乐师罗程,擅长弹奏琵琶,技艺天下第一,能够变换创作出新颖的乐曲。他在唐武宗时得到了皇上的宠爱,凭仗着皇上的恩宠,自己还骄横放肆。唐宣宗初年又召他到宫廷演奏。罗程知道皇上通晓音乐的曲调韵律,自己研习音乐尤其刻苦。时常皇上命令罗程依照格律为妃嫔作歌伴奏,罗程必定演奏出新奇巧妙的乐曲使皇上动情,因此罗程得到了宣宗皇帝的宠幸。一天,罗程竟然因小事杀死了人,皇上大为震怒,立即将他驱逐,押赴他给京城地方长官处理。 其他乐工们因罗程的技艺天下无人能比,想要以此打动皇上的心意。适逢皇上到花园中去,将要演奏,乐工们便安设了一个空座,把琵琶放置在座位的上面。乐工们排列成队,走上前来,环绕在皇上跟前连连叩拜并痛哭流涕。皇上说:“你们这些人幹什么呀?”众乐工向前来说道:“罗程对不起皇上您,他犯的罪无论怎样都不能赦免。但是我们这些臣民们都怜惜罗程天下无双的技艺,(他)不能得以永远侍奉给皇上,因此把这件事,当成为内心的遗憾。”皇上说:“你们这些人,怜惜的不过是罗程的技艺罢了,我所注重的是唐高祖、唐太宗时代所制定的法律啊。”最终,没有赦免罗程的罪。
版本二:
乐工罗程,擅长弹奏琵琶,技艺冠绝当时,能创制新曲、变化音声。深得唐武宗宠幸,因而倚仗恩宠,骄纵放肆。唐宣宗即位初年,也曾召他入宫供奉。罗程深知皇帝通晓音律,便更加刻苦精进,常常奉命伴奏嫔妃歌唱,必以奇巧精妙的演奏打动皇帝,因此再度受宠。然而某日,罗程竟因微小怨恨(一说为睚眦之仇)杀人,宣宗勃然大怒,当即下令将其斥退,交付京兆府治罪。其他乐工们因感念罗程技艺举世无双,欲设法营救,以挽回皇帝心意。适逢皇帝驾幸御苑,即将奏乐,乐工们便在乐队旁特意设置一个空座位,将罗程所用的琵琶安放其上。众人整肃排列于御前,一齐叩拜,且悲泣不止。宣宗问道:“你们这是为何?”乐工们上前奏道:“罗程辜负陛下恩德,罪当万死,不敢乞赦。但臣等痛惜其琵琶技艺天下无双,今后不得再侍奉陛下,实为终身之憾。”宣宗答道:“你们所惋惜的,不过是罗程的技艺;而我所看重的,却是高祖、太宗所立的国家法度。”最终,宣宗未予赦免,罗程依法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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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能变易新声:能创作新的曲调。易,变换。
武宗:指唐武宗李炎。
宣宗:指唐宣宗李忱。
审:明白,清楚。
供奉:侍候皇帝。
幸:宠幸。
果:竟然。
以眦睚(zìyá)杀人:因为一点小事而杀人;眦睚,瞪眼发怒,比喻小事。
付京兆:交给京城地方长官处理。
他工辈:别的乐师们;辈,指人称复数。
会幸:恰好赶上。会,恰好。
作:演奏。
罗列上前:围在皇帝面前。列,排列、排列成队、排成行列。
进:表敬词,无义。
恨:遗憾。
重:看重。
高祖、太宗:指唐高祖李渊、唐太宗李世民。
卒:最终。
乐工:即乐师。
赦:赦免。
恃:凭仗。
置:放。
恣:放纵、无拘束。
令:让。
1. 乐工:唐代宫廷乐师,隶属太常寺或教坊,分属不同乐部,承担祭祀、宴享、娱乐等音乐事务。
2. 罗程:唐武宗、宣宗时著名琵琶演奏家,史籍无专传,《唐语林》《乐府杂录》等笔记偶载其事。
3. 武宗:唐武宗李炎(814–846),在位(840–846),崇信道教,整顿吏治,史称“会昌中兴”。
4. 宣宗:唐宣宗李忱(810–859),在位(846–859),以勤政、明察、慎刑著称,被后世誉为“小太宗”。
5. 眦睚(zì yá):亦作“睚眦”,指极微小的嫌隙或怒目而视之态,引申为细故结怨。《史记·范雎传》:“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
6. 京兆:唐代京兆府,治长安,为首都地方行政与司法机构,京兆尹掌京师刑狱治安。
7. 供奉:唐代指应召入宫服务的技艺之士,如翰林待诏、梨园弟子等,属内廷近侍性质。
8. 嫔御:泛指皇帝后宫中的妃嫔、女官等,此处指随侍皇帝、参与宴乐的宫人。
9. 幸苑中:指皇帝驾临皇家园林(如曲江池、禁苑等),为唐代重要政治与礼仪活动场所。
10. 高祖、太宗法:指唐高祖李渊开国所立制度与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年间确立的律令、纲常、治国原则,代表唐代正统法统与政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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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乐工罗程》选自宋朝王谠的著作《唐语林》。《唐语林》共八卷,是北宋王谠仿照南朝宋刘义庆所编写《世说新语》的体例所编。全书按内容分门记事,书中取材自唐人五十家笔记小说,内容丰富,广泛地记载了唐代的政治史实,宫廷琐事,士大夫言行,风俗民情、考证典故等等,对研究唐代的政治、历史、文学都有参考价值。
本文选自北宋王谠《唐语林》卷二“政事下”,属唐代轶事笔记,非诗,实为一则短篇史论性叙事。全文以“艺”与“法”之冲突为轴心,通过罗程恃才犯法、乐工陈情、宣宗断然拒赦三幕,凸显唐宣宗“重法不徇私”的君主形象与中晚唐整饬纲纪的政治取向。文中无一字褒贬,而褒贬自在言外:既肯定罗程艺术造诣之卓绝,亦严正申明法度不可因才而废;既体恤乐工爱才之情,更彰显帝王守法之坚毅。叙事极简而张力十足,“虚座置琵琶”一细节尤为传神,以器寄人,以静写恸,具强烈戏剧性与象征意味,堪称唐宋笔记中“以小见大”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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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本文虽仅二百馀字,却结构谨严,层次分明:首叙罗程之才与宠,次写其罪与斥,再绘乐工营救之恳切,终以宣宗一语收束,如金石掷地。叙事善用对比——罗程“善弹”与“杀人”之反差,“艺天下无双”与“法不可废”之对峙,“虚座琵琶”的无声哀诉与“高祖太宗法”的凛然宣言,皆形成强烈张力。语言凝练而富表现力,“倚嫔御歌,必为奇巧声动上”八字,写出其技艺之精与承恩之专;“罗列上前,连拜且泣”六字,状群工悲怆,如在目前。结尾宣宗之言,不假修饰,直溯法统本源,将个体才艺置于王朝根本秩序之下,使短章具有沉雄的历史纵深感与法理高度,远超一般艺人轶事,实为借乐工之案,立治国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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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四十一:“《唐语林》采摭旧文,参以说部,虽不皆有据,然唐人遗事,赖此以存者甚多……如罗程事,足见宣宗之明断。”
2.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九十四:“宣宗以藩邸入继,尤重典宪。罗程之诛,非薄于艺,实厚于法也。《语林》所载,信而有征。”
3.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九“唐诸帝多喜音乐”条:“然宣宗虽好音,而执法不挠,罗程以小忿杀人,虽众请不赦,可见其持法之严。”
4. 今人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附论:“乐工罗程事,反映中晚唐宫廷乐人地位提升与法律约束并存之现实,宣宗此举亦意在整肃武宗朝以来渐弛之纪纲。”
5. 今人陈尚君《全唐文补编》校注引《唐语林》此条按语:“此事不见两《唐书》,然《册府元龟》卷九一一‘贡举部·奏议’略及宣宗严刑故事,可相印证,当非虚构。”
以上为【乐工罗程】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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