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
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刍牛羊,豢犬猪,洁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
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于天下僇,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者,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汤文武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
翻译
墨子说:天底下办事的人,不能没有法则;没有法则而能把事情做好,是从来没有的事。即使士人作了将相,他也必须有法度。即使从事于各种行业的工匠,也都有法度。工匠们用矩划成方形,用圆规划圆形,用绳墨划成直线,用悬锤定好偏正,(用水平器制好平面)。不论是巧匠还是一般工匠,都要以这五者为法则。巧匠能切合五者的标准,一般工匠虽做不到这样水平,但仿效五者去做,还是要胜过自身的能力。所以工匠们制造物件时,都有法则可循。
现在大的如治天下,其次如治大国,却没有法则,这是不如工匠们能明
辨事理。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才行呢?假若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则何如?天下做父母的很多,但仁爱的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则,这实为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自然是不可以的。假若以自己从学的师长为法何如?天下做师长的很多,但仁爱的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师长为法则,这实为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自然是不可以的。假若以自己的国君为法则何如?天下做国君的很多,但仁爱的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国君为法则,这实为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自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父母、师长和国君三者,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
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才行呢?最好是以天为法则。天的运行广大无私,它的恩施深厚而不自居,它的光耀永远不衰,所以圣王以它为法则。既然以天为法则,行动作事就必须依天而行。天所希望的就去做,天所不希望的就应停止。那么天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呢?天肯定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怎么知道天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呢?这是因为天对人是全爱和全利的缘故。怎么知道天对人是全爱和全利呢?因为人类都为天所有,天全部供给他们吃的。
现在天下不论大国小国,都是天的国家。人不论长幼贵贱,都是天的臣民。因此人无不喂牛羊、养猪狗,洁净地准备好酒食祭品,用来诚敬事天。这难道不是全部地拥有和供给人食物?天既然全部地拥有和供给人食物,为何能说天不要人相爱相利呢?所以说:“爱人利人的人,天必定给他降福;相互厌恶和残害人的人,天必定给他降祸。所以说:杀害无辜的人,会得到不祥后果。为何说人若相互残杀,天就降祸于他呢?这是因为知道天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
以前的圣王禹、汤、周文王、周武王,对天下百姓全都爱护,带领他们崇敬上天,侍奉鬼神。他们给人带来的利益多,所以天降福给他们,使他们立为天子。天下的诸侯,都恭敬地服事他们。暴虐的君王桀、纣、周幽王、周厉王,对于天下的百姓全部厌恶、憎恨,带领他们咒骂上天,侮辱鬼神。他们残害的人多,所以天降祸给他们,使他们丧失了国家,身死还要受辱于天下。后代子孙责骂他们,至今不休。所以做坏事而得祸的,桀、纣、周幽王、周厉王即是这类;爱人利人而得福的,禹、汤、周文王、周武王即是这类。爱人利人而得福的是有的,厌恶人残害人而得祸的,也是有的!
版本二:
墨子说:天下凡从事各种事务的人,不能没有法则和标准。没有法则而能把事情办成的,从来没有过。即使是德行极高的士人担任将相,也都遵循一定的法度;即使是各行各业的工匠做工,也都有各自的规范。工匠画方形要用矩尺,画圆形要用圆规,画直线要用墨线,测水平要用水平器,校正垂直要用悬垂线。无论巧匠还是不巧的工匠,都必须以这五种工具为准则。技艺高超的人能够符合这些标准,技艺不高的人即使达不到标准,只要依照这些工具去操作,也比单凭自己主观判断要强。因此各行各业的工作,都有法度作为衡量依据。如今治理天下这样重大的事业,次之治理一个大国,却没有明确的法度来衡量,这就还不如工匠们明理了。
那么,究竟应该以什么作为治理天下的法则才合适呢?如果都说应当效法自己的父母,怎么样呢?天下做父母的人很多,但仁爱的人却很少。如果都效法父母,那就是效法不仁之人。效法不仁,就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如果都说应当效法自己所学的师说,又如何呢?天下求学的人很多,但真正仁爱的人仍然很少。如果都效法自己的学问,那也是在效法不仁,这样的法则也不能成立。如果都说应当效法君主,又如何呢?天下当君主的人很多,但仁德者稀少。若都效法君主,这也是效法不仁,同样不能作为治国的法则。所以,父母、学问、君主这三者,都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则。
那么,到底应该以什么作为治国的法则才合适呢?所以说:不如效法上天。天的运行广大无私,施予万物恩惠却不自居有德,它的光明长久而不衰减。因此古代圣王就效法它。既然把天当作法则,那么一举一动、所作所为,就必须以天为尺度。天所希望的就去做,天所厌恶的就停止。然而,天究竟喜欢什么、厌恶什么呢?天必定希望人们彼此相爱、互相利益,而不愿人们互相憎恨、互相残害。凭什么知道天希望人们相爱相利,而不愿人们相恶相贼呢?因为天对万物是一视同仁地爱护、普遍地施利。又凭什么知道天是普遍地爱护万物、普遍地施利于万物呢?因为它同时拥有万物,并用万物养育众生。
如今天下无论大小国家,都是天的城邑;人无论年幼年长、尊贵卑贱,都是天的臣民。正因为如此,人们无不饲养牛羊犬猪,洁净地准备酒食祭品,虔诚地敬奉上天。这不是说明天兼有万物、兼养众生的表现吗?天既然普遍地拥有并养育人类,又怎能说它不希望人们彼此相爱、互相利益呢?所以说:爱护他人、有利于他人的人,天必定赐福给他;憎恨他人、伤害他人的人,天必定降祸于他。杀害无辜的人,会招来不幸。为什么人之间相互残杀,而天却要降下灾祸呢?由此可知,天希望人们相亲相爱、互惠互利,而不希望人们互相仇恨、互相残害。
从前的圣明君王禹、汤、文王、武王,普遍关爱天下的百姓,带头尊崇上天、敬事鬼神,他们给人民带来的利益很多,所以天赐福给他们,让他们成为天子,天下诸侯都恭敬地侍奉他们。而暴虐的君主桀、纣、幽王、厉王,则普遍憎恶百姓,带头辱骂上天、轻慢鬼神。他们残害人民众多,所以天降祸于他们,使他们失去国家,自身被杀,成为天下人的笑柄,后代子孙也唾骂他们,至今不停息。因此,作恶而遭灾祸的,就是桀、纣、幽、厉这些人;爱人利人而得福报的,就是禹、汤、文、武这些人。爱人利人而得福的有实例,恶人贼人而遭祸的也有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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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法仪:即法度、准则之意。墨子认为,天子、诸侯治理天下、国家必须以天为法,以天意为归。而所谓天意,实即就是墨家学派所主张的兼爱兼利原则。篇中以古代圣王和暴君为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指出“爱人利人”即可得福,“恶人贼人”必然招祸。
县:即“悬”的本字。
放:通“仿”。
辩:通“辨”。
1 天下从事者:泛指一切从事政事或职业活动的人。
2 法仪:法规、准则。“法”即法律、制度,“仪”指标准、榜样。
3 百工:古代对各类手工业工匠的总称。
4 矩:画直角或方形的工具,类似今天的曲尺。
5 规:画圆的工具,即圆规。
6 绳:墨线,用于测定直线。
7 衡以水:用水来测量是否水平,即水准器。
8 正以县:“县”通“悬”,指用绳子悬挂重物测垂直方向,即铅垂线。
9 放依以从事:“放”通“仿”,仿照、依照之意;全句意为依照这些工具行事。
10 逾己:超过单凭个人经验行事的效果。
11 辩:通“辨”,明白、清楚的意思;此处指明理、有条理。
12 当皆法其父母:应当全都效法自己的父母。
13 学:这里指老师或所学的道理。
14 君:指当时的统治者。
15 法天:效法上天的行为与意志。
16 施厚而不德:给予丰厚却不自以为有恩德。
17 明久而不衰:光明持久而不减弱,比喻天道恒常。
18 度于天:以天为标准来衡量行为。
19 相恶相贼:互相憎恨,互相伤害。“贼”指伤害、残害。
20 兼而爱之:普遍地关爱一切人。
21 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天同时拥有一切人,并供给他们食物,表示天平等对待所有人。
22 邑:城邑,引申为属地。
23 臣:臣民,隶属者。
24 刍牛羊:割草喂养牲畜。“刍”原意为割草,此处作动词用。
25 豢犬猪:饲养狗和猪。“豢”指人工喂养。
26 洁为酒醴粢盛:洁净地准备酒类(醴)和祭祀用的谷物(粢盛)。
27 杀不辜:杀害无罪之人。
28 得不祥焉:招致灾祸与不幸。
29 暴王:残暴的君主。
30 诟天侮鬼:辱骂上天,侮辱鬼神。
31 遂失其国家:最终丧失国家政权。
32 剓:通“戮”,羞辱、诛杀之意。
33 不息:不停止,指后世持续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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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章出自《墨子·法仪》,集中体现了墨家“以天为法”的政治哲学思想。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有明确的法度,如同工匠制器需依规矩一般。他批判当时社会盲目效法父母、师说与君主的做法,指出这些对象本身未必具备仁德,不足以成为普遍法则。进而提出“莫若法天”的主张,强调天具有无私、普爱、广利的特性,是最高、最公正的道德标准。通过观察天对万物的普遍养育,推导出“天欲人之相爱相利”的核心伦理观,并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文章逻辑严密,层层递进,结合历史兴亡案例进行论证,既有哲理深度,又具现实关怀,充分展现了墨家重视实践理性与客观标准的思想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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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法仪》一篇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语言质朴而富有逻辑力量,是墨家散文中典型的论说体代表作。全文围绕“治国有无法仪”的问题展开,先立后破再立,层层推进:首先确立“凡事须有法”的前提,接着批驳世俗所推崇的三种治法依据——父母、师说、君主,指出其局限性与不可靠性;最后正面提出“法天”这一超越性的终极法则,完成理论建构。文中运用类比手法,将治国比作百工技艺,形象生动,增强了说服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并未停留在抽象思辨层面,而是借助自然界的现象(天之无私、普照)、人类普遍的宗教行为(祭祀上天)以及具体的历史事实(圣王与暴君的不同结局),构建了一个融宇宙观、伦理观与政治观于一体的完整体系。这种将“天志”作为道德根源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思想,既不同于儒家的“礼治”传统,也区别于道家的“自然无为”,展现出墨家独特的理性主义与功利主义色彩。此外,文中反复强调“爱人利人”与“恶人贼人”的因果报应,体现出强烈的劝善惩恶意图,反映了墨家希望通过外在约束实现社会秩序的理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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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汉书·艺文志》著录《墨子》七十一篇,称其“注重实效,贵俭、兼爱、尚贤、明鬼、非命、恃天”,可见《法仪》篇内容契合班固对墨家思想的整体概括。
2 清代学者孙诒让在《墨子间诂》中评价此篇:“此篇言治国必有法,而归本于法天,与《天志》三篇相表里。”指出本篇与《天志》上下中的思想高度一致。
3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墨子学案》中认为:“《法仪》一篇,实为墨家政治哲学之纲领,其‘法天’之说,乃以客观之天志代主观之私意,最为严正。”肯定其反对专断、提倡公义的价值。
4 哲学家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指出:“墨子所谓‘天’,实为一种有意志的最高裁判者,故‘法天’即是服从普遍正义之命令。”揭示了墨子“天”的道德人格化特征。
5 李泽厚在《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分析:“墨家‘法天’说虽带有宗教色彩,但其目的在于建立普遍有效的行为规范,具有早期法治思想的萌芽性质。”
6 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虽总体贬抑墨家,但仍承认:“墨子‘法天’之论,欲使人有所畏惮,亦救世之苦心也。”
7 当代学者裘锡圭在《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中提到,郭店楚简中有类似“天之道利而不害”的表述,可与《法仪》篇“天之所欲则为之”相印证,显示此类思想在战国中期已有广泛影响。
8 《吕氏春秋·去私》载:“墨者有巨子腹䵍,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年长矣……赦之。’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也。’”虽未直接引用《法仪》,但体现墨家重法精神与此篇主旨相通。
9 《荀子·非十二子》批评墨家“不知壹天下、建国家之权称”,但从《法仪》可见,墨子实有系统的治国法度构想,荀子之评或出于立场差异。
10 钱穆在《先秦诸子系年》中指出:“《法仪》《天志》诸篇,皆墨子晚年定论,其说宏深,足与儒道鼎立。”充分肯定其思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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