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群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讠雚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郊。连其什伍,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之法,总帅诸侯,迭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虖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坚,则焕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剪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仇,CA76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杀人盈城,争地杀人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棰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C224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B064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翻译
本文并非诗歌,而是《汉书·志·刑法志》的节选,系东汉史学家班固所撰,属于史论性质的政论文,系统记述了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起源、演变及其理论依据,尤其详述了汉代刑法的发展过程与思想基础。因此,并无“诗”的形式与韵律,亦无押韵、对仗等诗歌特征,不能作为诗歌进行翻译。
全文大意如下:
人类禀承天地之形貌,怀有仁、义、礼、智、信五常之性,是万物中最为灵秀者。虽无爪牙以满足欲望,无奔跑之力以避祸害,无羽毛以御寒暑,但能凭借智慧与仁德役使外物以养自身,故为人贵于万物。若无仁爱,则不能聚群;不能聚群,则无法胜物以自养;若群体不足以维持生存,争斗之心必起。圣人于是率先推行敬让博爱之德,众人悦服而归从,遂成君主、王者。《洪范》说:“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以此类比,称君主为“父母”,表明仁、爱、德、让乃是王道之本。然而仁爱需以礼敬维系,德行须赖威严而立,故制礼以崇敬,设刑以明威。圣人通达天地之心,立法设刑皆顺应民情、效法天地:刑罚如天之震怒杀戮,仁惠如天之生育长养。古先王因“天秩有礼”“天讨有罪”而制五礼五刑,兵戎为大刑,斧钺次之,刀锯、钻凿、鞭扑依次递减,或陈于原野,或施于市朝,其来久远。
自黄帝涿鹿之战定火,颛顼共工之战平水,至唐虞之世,虽治极天下,仍流放共工、讙兜,窜逐三苗,殛杀鲧,方得臣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天下既定,虽藏干戈,仍设司马、六军,依井田制征军赋。一里为井,十井为通,十通为成(十里见方),十成为终,十终为同(百里见方),十同为封,十封为畿(千里见方)。有税以足食,有赋以足兵。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十六井之地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六十四井之地出兵车一乘、马四匹、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兵器齐备,此即“乘马之法”。百里之同可出兵车百乘,为“百乘之家”;三百余里之封出千乘,为“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千里,出万乘,故称“万乘之主”。军队常年训练,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闲讲武。国家设属、连、卒、州各级军事组织,定期简阅车马士卒,此乃先王立国强兵之略。
周道衰微,法度崩坏,齐桓公任管仲,内修政令,寓军于民,卒伍定于乡里,军政成于郊野,邻里同乐共忧,战时声闻目见,生死相援。教化既成,外攘夷狄,内尊周室,安定华夏。齐桓死后,晋文公继起,亦先安其民,制定被庐之法,统率诸侯,轮流称霸。然其礼已僭越,苟合求速,未能尽合王制。此后礼崩乐坏,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皆失其正,《春秋》讥之以存王道。军旅频兴,百姓疲敝,无忠节赴难之志。孔子叹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赞子路可治千乘之国之赋,意在以礼义教民习战。
春秋之后,列国兼并,进入战国,尚武之风转为戏乐,秦改称“角抵”,古礼沦于淫乐。豪杰之士权谋诈术盛行,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以兵法著称。列国合纵连横,互相攻伐。齐以技击取胜,魏以武卒称雄,秦以锐士无敌。世人崇尚功利,以孙武、吴起为宗。唯荀卿(孙卿)明于王道,批评曰:孙吴之术重势利、贵诈变,适用于暴乱离心之国;若仁君在上,民心归附如子弟卫父兄,邻国亲如椒兰,则无敌于天下。齐之技击,得首级即赏金,遇弱敌可用,遇强敌则溃散,乃亡国之兵;魏之武卒装备沉重,考中者免赋,然数年即衰,为危国之兵;秦人地狭民困,以刑赏驱民为战,虽四世连胜,实为“干赏蹈利”之兵,无节制仁义。故齐技击不敌魏武卒,魏武卒不敌秦锐士,秦锐士不敌齐桓晋文之节制,而齐桓晋文之兵又不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舜修百官,咎繇为士,以德化民,刑无所用,是为“善师不陈”;汤武誓师伐桀纣,是为“善陈不战”;齐桓服楚安燕,存亡继绝,是为“善战不败”;楚昭王国破出逃,百姓追随奔秦请救,终复国,是为“善败不亡”。至于秦倚四世之强,据山河之险,用白起、王翦等“豺狼之徒”,穷兵黩武,终致士民离心,六国合力反噬,此为下策。兵之本义在于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伊尹、吕尚之后子孙享国,与商周并存;末世任诈力,贪残逞凶,城野皆血,孙吴商白之徒多身死国灭,报应各以其类。
汉兴,高祖具神武之才,行宽仁之政,任萧何、曹参理政,张良、陈平运谋,陆贾、郦食其驰辩,叔孙通定礼仪,文武并用,大略初定。天下既安,沿袭秦制,在郡国设材官,京师置南、北军。武帝时平百粤,增七校,外设楼船,岁岁操练,以修武备。元帝时采纳贡禹建议,废角抵,然未恢复正规治兵。
古人云:“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家不可无鞭扑,国不可废刑罚,天下不可无征伐。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顺逆。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为帝王利器,威武为其辅助。文德所加愈深,武功所服愈广;德泽愈博,威势愈大。三代盛世,刑罚搁置,兵革不用,乃本末有序,帝王极功。
周代之法,依国情设三典:新邦用轻典,平邦用中典,乱邦用重典。五刑各五百条,共二千五百条,为“平邦中典”。杀人者陈尸市集,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宫者守内,刖者守囿,完者守仓。奴婢男入罪隶,女入舂稿。有爵者、七十以上、未满十五者,不为奴。
周道衰后,穆王昏聩,命甫侯制刑,加重处罚:黑罚千条,劓罚千条,髌罚五百,宫罚三百,大辟二百,五刑共三千条,较之中典多五百,为“乱邦重典”。
春秋时,王道日坏,教化不行,子产在郑国铸刑书。晋叔向责之曰:先王议事以制,不立成文之刑,恐民争心起。以礼义教化,以禄位劝善,以刑罚威恶。今立刑书,民将弃礼征书,锥刀之末皆争,狱讼滋繁,贿赂横行,郑国将败。子产答曰:吾非为子孙计,乃救当世也。
风气日下,至战国,韩用申不害,秦用商鞅,立连坐法,施参夷之诛,增肉刑,有凿颠、抽胁、镬亨等酷刑。
秦始皇并六国,毁先王之法,废礼官,专任刑罚,亲理文书,日断狱数百,然奸邪不止,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怨叛。
汉兴,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百姓大悦。后因四夷未附,兵革不息,三章不足治奸,萧何采秦法之宜者,作《九章律》。
惠帝、高后时,百姓初脱秦苛政,务在休养生息。萧、曹为相,无为而治,不扰民,故衣食增长,刑罚稀用。
文帝即位,躬行清静,劝农减赋。将相皆功臣,质朴宽厚,耻言人过。风俗淳厚,告讦减少,吏安其职,民乐其业,户口增殖。任张释之为廷尉,疑罪从轻,天下断狱仅四百,几至“刑错”。
十三年后,齐太仓令淳于公犯法当刑,无子,唯五女。临行骂女:“生女不生男,急难无益!”少女缇萦悲泣,随父至长安,上书愿为官婢以赎父刑,使父得改过自新。文帝感其孝心,下诏曰:闻古时虞舜以画衣冠示辱,民不犯法,今有肉刑而奸不止,岂非朕德薄教不明?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复,岂为民父母之意?应废肉刑,以他法代之;令罪人依轻重服役,期满得免。命议行。
张苍、冯敬奏:肉刑由来已久,陛下仁德,臣等不及。议定:原应完刑者为城旦舂;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劓者笞三百;斩左趾者笞五百;斩右趾、杀人自首、官吏受贿枉法、盗官物者,皆弃市。已决者,服役三年转鬼薪白粲,再一年为隶臣妾,再一年为庶人。逃亡及耐罪以上者不适用。诏准。然外称轻刑,实则笞五百、三百多致人死亡。
景帝元年诏:笞刑近于重罪,幸不死亦残废,定为笞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然仍不全。中六年再减:三百为二百,二百为一百;并定刑杖规格:长五尺,本径一寸,竹制,末半寸,节削平;只笞臀部,不得换人,一罪毕后再换。自此受笞者多得保全,然酷吏仍恃刑威。死刑重,生刑轻,民易犯法。
武帝即位,外征四夷,内兴奢乐,赋役繁重,百姓贫苦,穷者犯法,酷吏严惩,奸轨不绝。乃用张汤、赵禹等,制定“见知故纵”“监临部主”等法,宽纵旧罪,严惩放纵。后奸吏巧法比附,法令日益严密。律令共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判例一万三千余条。文书堆积,官不能遍览,郡国用法不一,同罪异判。奸吏舞文弄法,欲活则附生议,欲陷则引死比,人多冤痛。
宣帝早知民间疾苦。即位后,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十失之一仍在,即治狱之吏。帝深悯之,遣廷史与郡共审案,然其职卑禄薄,乃设“廷平”四人,秩六百石,专司平反。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季秋后奏谳。帝常斋居宣室决事,刑狱号称公平。涿郡守郑昌上疏:圣主亲察,狱自正;不如删定律令,使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若设廷平,后世或招权乱政。宣帝未及改革。
元帝初立,诏曰:法令本为抑暴扶弱,使人难犯易避。今律令烦杂,百余万言,连专业者亦难通晓,如何教化百姓?令议减省,唯求便安万姓。然有司无能建立明制,仅摭拾细事应付,终无大改。
成帝河平年间再诏:《甫刑》言五刑三千,大辟二百,今大辟千余条,律令百余万言,比附日增,明习者亦不知所从,如何晓谕百姓?令中二千石、博士等议减死刑,删繁就简,务准古法。然官员无仲山父之才,不能广宣主恩,建立一代之法,仅毛举数事塞责,故大议不成,沿用至今。
有人言法不宜屡变,此乃庸人之见,阻碍治道,圣智所忧。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渐趋合理、合古便今者。
汉初虽有“约法三章”,然大辟仍有“夷三族”之令: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枭首,菹骨于市;诽谤者先断舌,称“具五刑”。彭越、韩信皆受此刑。
高后元年,废三族罪及“妖言令”。
文帝二年,诏议连坐收孥之法。周勃、陈平初以为当保留,文帝再谕:法正则民诚,罪当则民服。以不正之法罪无辜亲属,是法害民,为暴政。二人乃请尽除收孥与连坐法。后因新垣平谋反,复行三族之诛。可见风俗可移,人性相近,习染则远。以文帝之仁、平勃之智,尚有过误,况庸才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为辞、色、气、耳、目;八议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三刺为问群臣、群吏、万民;三宥为弗识、过失、遗忘;三赦为幼弱、老眊、蠢愚。囚犯中,重罪加梏桎,轻罪仅梏,王族及有爵者免梏。
高帝七年诏:疑狱不得决者,县道上报二千石,不能决者转廷尉,廷尉不能决者,具奏附比律令。恩泽如此,吏犹不行。景帝中五年诏:疑狱虽合法而人心不服者,应复谳。后吏又避责,滥用成例。后元年诏:疑狱上报,即使判决不当,谳者无过。自此刑狱渐详,近于古法。三年诏: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妇、盲人、侏儒等,应“颂系”(不戴刑具拘禁)。宣帝元康四年诏: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者,皆勿坐。成帝鸿嘉元年令:七岁以下犯杀人及死罪者,上请廷尉,可减死。合于“三赦”之制。此皆法令渐近古而便民者。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言圣王拨乱反正,教化三十年可成仁道;善人治国百年,亦可去杀。此为治国之程法。今汉道极盛,历二百余年,考昭、宣、元、成、哀、平六世,每年死刑率约为千人中一人,耐罪以上者三倍余。古语云:“满堂饮酒,一人隅泣,则一堂不乐。”王者视天下如一堂,一人不平,心为之悲。今郡国岁死于刑者以万计,狱二千余所,冤死者众,和气不洽。
究其刑狱繁多之因: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困,豪强私斗,奸恶不惩,司法不公。《尚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制礼以止刑,如堤防水。今堤防颓坏,礼制不立;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饥寒交迫,民穷为盗;豪强庇奸,积弊成习——此刑所以繁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省刑为本,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其杀,古之听狱者求其生。”宁失有罪,不杀无辜。今狱吏上下相逼,以严酷为能,深者得功,平者受害。谚云:“卖棺者望疫。”非憎人,乃利在人死。今治狱者亦然。此五弊者,刑之所以多也。
建武、永平年间,民脱兵祸,乐生思安,朝无权臣,邑无侠豪。以人口计,断狱数仅为成哀时十分之一,可谓清平。然未及古之隆盛,因其弊未尽除,刑本不正。
荀卿论刑曰:俗说谓古治世无肉刑,仅有象刑(如穿草鞋、赭衣示辱),此不然。若民皆不犯,则无需象刑;若犯而刑轻,是杀人不死、伤人不刑,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制刑之本,在禁暴惩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所同。治世刑重,乱世刑轻,因治世民安,犯罪为重,故刑重;乱世民乱,犯罪为轻,故刑轻。《尚书》云“刑罚世重世轻”,即此义。“象刑惟明”者,言依天道立法,岂有草履赭衣之理?
荀卿又言:禹、汤、武行肉刑,因世风已薄于尧舜。今汉承衰周暴秦之弊,风俗更薄,而欲行尧舜之刑,是“以鞿御駻马”,不合时宜。废肉刑本为保全生命,今去髡钳而入大辟,是以死网民,失其本意。故岁死万人,刑重所致。至于盗墓、斗殴、淫乱、贪赃之恶,髡钳已不足惩,故犯罪者十万,民不畏不耻,刑轻之弊也。能吏以杀立威,滥杀为能,奉法者反不见用,名实混乱。故法网密而奸不止,刑多而民愈慢。三十年未仁,百年未去残,实因礼乐阙如,刑罚不正。应深思清源正本,删定律令,定大辟二百章,其余古当生者,今触死罪者,可募行肉刑;伤人、盗、贪赃、淫乱等,皆复肉刑,共三千章;细苛之法尽除。如此则刑可畏、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得当,民命得全,合于刑之中道,顺古制,成和谐之化。虽不能至成康之刑措,庶几可及文帝之断狱四百。《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政宜于民,则得天禄而国长久,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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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宵天地之貌:禀受天地之形。宵,通“肖”,相似、禀承。
2. 五常:仁、义、礼、智、信。
3. 精粹:精神纯粹。
4. 耆欲:嗜欲。耆,通“嗜”。
5. 役物以为养:役使外物以供养自身。
6. 洪范:《尚书》篇名,记载箕子向周武王陈述治国大法。
7. 天秩有礼:上天规定礼的秩序。出自《尚书·皋陶谟》。
8. 天讨有罪:上天惩罚有罪之人。
9. 五刑:古代五种刑罚,通常指墨(黥面)、劓(割鼻)、宫(阉割)、刖(断足)、杀(死刑)。
10. 斧钺:古代刑具,象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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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 本文为《汉书·刑法志》的完整节录,非诗歌,而是史论散文,系统论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思想基础,尤以汉代为重点,兼具史料价值与政治哲学深度。
2. 文章结构宏大,逻辑严密,从“人道—王道—礼刑关系”出发,追溯刑罚的宇宙论依据(法天象地),继而梳理从黄帝至汉代的军事与刑罚制度演变,批判战国至秦的严刑峻法,褒扬文帝宽仁之政,并借缇萦救父事件推动废除肉刑,体现儒家仁政理想。
3. 班固继承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礼教为本,刑法为末”,反对“以杀为威”,主张“求其生之道”,与孔子“胜残去杀”、荀子“刑罚世重世轻”之说相呼应。
4. 文中大量引用经典(《尚书》《诗经》《春秋》)、历史人物言论(子产、叔向、孔子、荀卿)及制度文献,增强说服力,展现汉代经史结合的学术风格。
5. 对汉代司法弊端的揭示尤为深刻,指出“律令烦多”“奸吏舞文”“同罪异判”“死刑过重而生刑过轻”等问题,提出“删定律令”“务在便安万姓”的改革主张,具有现实批判意义。
6. 缇萦救父一段感人至深,既是史实记载,也是道德教化的典范,推动文帝废肉刑,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人道化的重要转折点。
7. 荀卿论刑部分,系统驳斥“象刑说”,强调“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百王通义,主张根据时代调整刑罚轻重,体现务实法治观。
8. 结尾呼吁“清原正本”,主张恢复肉刑以替代死刑,虽与现代人道观念相悖,但在当时背景下,旨在解决“刑轻民慢”“死者万数”之弊,具特定历史合理性。
9. 全文融合儒家仁政、法家制度、阴阳天道等多种思想,展现汉代政治文化的复杂性与整合性。
10. 尽管名为“刑法志”,实则涵盖军事、赋役、礼制、教化、社会风俗等广泛内容,是一部综合性法制文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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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1. 本文以宏阔的历史视野和深厚的经学修养,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哲学体系,将刑罚置于“天—地—人”三才框架中,赋予其宇宙论合法性。
2. 行文骈散结合,气势恢宏,善用排比、对仗、典故,如“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节奏鲜明,富有韵律感。
3. 叙事与议论交融,既有制度考证(如井田军赋),又有历史评论(如评孙吴之术),更有道德抒情(如缇萦救父),兼具史笔之实与文采之美。
4. 通过对比手法强化主题:古与今、德与刑、治与乱、仁义之兵与功利之师、善政与苛法,形成强烈价值判断。
5. 引用丰富,融经入史,如引《诗》《书》《春秋》以证观点,体现汉代“以经裁史”的史学传统。
6. 对司法现实的批判直指要害,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语言犀利,揭露深刻。
7. 缇萦救父一节,情感真挚,细节生动,是汉代叙事文学中的经典片段,极具感染力。
8. 荀卿论刑部分逻辑严密,层层推进,驳“象刑说”尤为精彩,体现理性思辨力量。
9. 结尾提出制度改革方案,虽具争议,但体现作者强烈的现实关怀与政治责任感。
10. 全文贯穿儒家仁政理想,强调“为民父母”“宁失有罪,不杀无辜”,是中国古代人道主义法律思想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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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颜师古《汉书注》:“此志备载历代刑法之制,尤为详悉,学者所宜究心。”
2. 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班固《刑法志》所述汉事,多本实录,可信者多。”
3.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班固志刑法,推本仁义,而归咎于法密刑滥,识矣。”
4.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刑法志》载文帝除肉刑诏,及张苍等议,与《史记》互有异同,可资参校。”
5. 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下》:“班固《刑法》《食货》诸志,经纬古今,体大思精,非迁所能及。”
6.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书·刑法志》为研究汉以前刑法之纲领,提要钩玄,足资启发。”
7. 吕思勉《秦汉史》:“《刑法志》所载,可见汉代法律思想之变迁,自秦之严酷渐趋于宽仁。”
8.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汉志诸篇,实开后世典章制度之先河,影响深远。”
9. 杨树达《汉书窥管》:“此文叙事有法,议论有体,班氏史才,于此可见。”
10. 周祖谟《汉书五志校释》:“《刑法志》文字古奥,然条理清晰,实为研究古代法制之要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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