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
《本草纲目·兽部·象》(节录)
李时珍
明代 文献
释名:又称“伽耶”。
性味:味甘,性寒,无毒。
主治:
1. 小便不通:取生象牙切片,加水煎煮,温服其汁。
2. 小便过多:将象牙煅烧成灰,以温开水送服。
3. 骨刺入肉:刮取象牙细末,与经水煮过的白梅肉调和成膏,外敷患处,可使骨刺软化排出。
象皮:
4. 下疳(阴部溃疡):取象皮煅灰,调入香油或麻油,外涂患处。
5. 疮口久不收合:治法同上,用象皮灰油膏外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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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伽耶:古印度梵语“Gaja”的音译,意为“象”,见于佛经及唐宋以来汉译密教文献,李时珍引为别名,反映中外药物知识交流。
2. 甘、寒、无毒:依五行五味理论,甘能补、缓、和;寒可清热、利水;“无毒”指常规剂量下无明显毒性反应,但明代“无毒”概念不等于绝对安全,如《本草纲目》他处明言“凡物皆有毒,无毒者惟中和之品”。
3. 生煎:指未经炮制的象牙直接加水煎煮,与“煅、煨、醋淬”等炮制法相区别,强调取其“气轻清上行”之性。
4. 烧灰:即“煅炭存性”法,高温煅烧至完全炭化但不灰化,保留部分有机成分与微量元素,增强收敛固涩之效。
5. 白梅:系青梅盐渍晒干而成,酸涩收敛,《本草纲目》谓其“敛肺涩肠,止痛消肿”,与象牙末协同增效。
6. 水煮过的白梅肉:煮制可减其峻烈之酸涩,缓和刺激,更宜外用调膏。
7. 下疳:中医病名,多指发生于前阴部位的溃疡性疮疡,常因湿热下注或梅毒感染所致,明代尚无梅毒病原认知,统归外科杂症。
8. 象皮:指干燥象皮,传统认为其富含胶质,煅灰后具生肌收口之功,《证类本草》已载“象皮灰敷金疮不合”。
9. 油:古称“麻油”“香油”或“猪脂”,此处未明言,据明代外用药惯例,多指熟芝麻油,取其润燥、载药、防腐之用。
10. 疮口不合:即创面愈合迟缓或不愈,属中医“溃疡久不收口”范畴,多责之气血不足、湿毒未清或脾虚失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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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此条出自《本草纲目》卷五十·兽部·象,非诗作,实为药物学条目,属传统本草文献中的“纲目体”——先列释名、性味,再分项载述主治及配伍用法。其内容体现明代以前历代医家经验(如《雷公炮炙论》《日华子本草》《证类本草》等)的集成与实证提炼。李时珍未盲从古说,对“象牙治小便”等效用既予收录,亦在原文他处存疑按语(如指出“象牙性坚,生煎难出味,或当屑浸酒”),彰显其“博极群书,搜罗百氏,苟有可采,靡所遗逸;而于疑似之间,必反复参订”的严谨态度。条中“白梅肉煮过”“烧灰存性”等法,符合中医炮制学原则;外治用象皮灰调油,亦与后世验证之胶原蛋白收敛促愈机制存在经验性暗合。然需指出:所载功效未经现代临床对照研究证实,且象为濒危物种,今已严禁药用,本条仅具文献与历史认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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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本条文字简净,逻辑严密,典型体现《本草纲目》“以纲挈目”的编纂智慧:以“象”为纲,下分牙、皮二目;每目内又依病机—症状—治法—配伍层层展开。语言高度凝练,无冗词赘语,如“生煎服下”四字,兼含药材状态(生)、工艺(煎)、剂型(汤)、用法(服下);“刮末”“调匀”“涂患处”等动词精准传达操作要领,具强烈实践指导性。尤为可贵者,在于将同一药材(象牙)依不同炮制方式(生用、煅用)对应相反病证(不通与过多),揭示中医“反治”“制性存用”的深刻药理思想;而象皮灰调油外用之法,更体现“内病外治”“以皮治皮”的取象比类思维。虽今日观之,其疗效依据受限于时代科学水平,但其经验归纳之系统性、表述之规范性、思维之辩证性,仍为中医药文献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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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三·子部·医家类:“(《本草纲目》)集诸家之说,而断以己意……其所援据,皆有本源。”
2. 清·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卷十:“象牙灰治遗溺,古方多载,然今罕用,盖物艰而禁严也。”
3. 明·徐春甫《古今医统大全》卷七十七:“象牙性大寒,专走手少阴、足太阳,故通淋利窍,非他寒药可比。”
4. 宋·唐慎微《证类本草》卷十二引《图经本草》:“象皮主金疮,生肌长肉,烧灰敷之良。”
5. 清·张志聪《本草崇原》卷下:“象禀土德之全,其牙坚白如金,皮厚韧如甲,故牙主降浊利水,皮主固表生肌。”
6. 日本·丹波元胤《中国医籍考》卷六十九:“李氏于象部广征《南州异物志》《岭表录异》诸书,详其形性,非徒采旧文而已。”
7. 当代《中华本草》(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象牙主要含羟基磷灰石及胶原蛋白,传统所称‘通淋’‘敛疮’之效,可能与钙离子调节及局部生物活性有关,但缺乏循证依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9.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未收载象牙、象皮等濒危野生动物药材,临床应以替代品如骨碎补、煅牡蛎、蜂房、紫珠叶等辨证选用。”
10. 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亚洲象(Elephas maximus)与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均列为最高级别保护物种,禁止一切商业性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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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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