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名
亦称煤炭、石墨、铁炭、乌金石、焦石。
气味
甘、辛、温、有毒。
主治
刀伤。用石炭捣成粉,敷伤口。疮口太深不能速合者,加滑石。
翻译
《本草纲目·水部·石炭》
李时珍(明)
释名:
又称煤炭、石墨、铁炭、乌金石、焦石。
气味:
味甘、辛,性温,有毒。
主治:
1.刀伤:将石炭研成细粉,外敷伤口;若疮口过深、难以迅速愈合者,可加滑石同用。
2.误吞金银或铜钱滞留腹中不下:取石炭一块(约杏核大小)、硫磺一块(约皂角子大小),共研极细,以酒送服。
3.月经不通:取石炭末一钱(约3克),调入温汤中,另以去油巴豆三粒(经制后毒性减缓)同服,有通经之效。
4.产后“儿枕痛”(即产后瘀血凝滞胞宫所致小腹刺痛):取石炭经火煅、酒淬反复七次,再与煅石膏等分研为细末;每次服一钱半(约4.5克),以粥送下;若疼痛未止,可再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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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石炭:明代对煤的通称,非今之“石墨”(graphite)。李时珍明确区分“石炭”与“石墨”,此处“亦称石墨”系后世传抄讹混或版本异文,据《本草纲目》金陵本原文,当为“亦名煤炭、铁炭、乌金石、焦石”,“石墨”条另见于卷十·金石部。
2.甘、辛、温、有毒:古代药性理论中,“甘”主补益、缓急,“辛”主发散、行气,“温”主祛寒、通阳;“有毒”提示其峻烈之性,须严格控量与炮制。
3.刀伤敷用:指外用止血敛疮,非现代意义之“消毒”,实借其吸附性与微碱性收敛创面,然未经高温灭菌,易致感染,今已弃用。
4.误吞金银钱:古代无X光,常凭经验以“坠重下行”药治异物停滞,石炭质重性沉,配硫磺(温通降逆)酒引,意在促其排出,然临床无效且风险极高,属历史经验性尝试。
5.月经不通:所用“去油巴豆”即巴豆霜,泻下力缓而峻,配石炭意在借其“温通血脉”之性助瘀血下行,然石炭无确凿活血证据,此方安全性与有效性均无现代验证。
6.儿枕痛:出自《产育宝庆集》,指产后子宫收缩不良或瘀血阻滞所致少腹硬痛拒按,类似现代“产后宫缩痛”或“胎盘残留痛”。
7.火煅酒淬七次:传统矿物药炮制法,煅可去杂质、改药性,酒淬可引药入血、缓其燥烈,七次乃取“阳数之极”以示炮制至精,实为反复煅淬以降低毒性、增强温通之性。
8.石膏:此处指生石膏经火煅后所得“熟石膏”(即煅石膏),性涩收敛,与石炭配伍,一温通一收敛,寓“通中有摄”,防破瘀太过伤正。
9.一钱、一钱半:明代度量,1钱≈3.73克,故“一钱”约3.7克,“一钱半”约5.6克,剂量远超今安全阈值。
10.粥送下:以米粥和中护胃,减轻峻药对脾胃之刺激,体现中医“药食相宜”的配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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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条出自《本草纲目》卷五·水部(实际应归“火部”或“石部”,《本草纲目》原书将石炭列于“水部”系李时珍特设之体例,取其“水火相济”“地液凝而为炭”之哲理观,并非按现代学科分类)。全文以简驭繁,承袭《证类本草》《日华子本草》等前代文献,又融汇明代民间验方与作者临床观察。其用药思路体现典型明代本草学特征:既重矿物药性之经验归纳(如“甘辛温”对应其温通散结之用),亦存时代局限(如以石炭内服治吞金、通经,今知含多种重金属及多环芳烃,实属高毒,绝不可轻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火煅酒淬七次”的炮制法,反映当时对矿物药减毒增效的深刻实践认知;而“去油巴豆”配伍,凸显以峻下破瘀通闭的治疗逻辑,具鲜明的“以毒攻毒”思想。整体而言,此条非文学之诗,而是严谨的药物学条目,但语言凝练如铭,兼具科学性与古典医籍特有的韵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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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此条文字质朴无华,全无藻饰,却自具一种理性之庄严与实践之锋芒。其结构严整:先立名,次定性,终列用——三阶递进,如鼎之三足,稳立于经验医学的基石之上。语言高度浓缩,动词精准有力:“捣”“研”“调”“送”“煅”“淬”“服”,皆为操作性指令,毫无虚言,展现本草文献“述而不作、以用为宗”的实用品格。尤可味者,在于数字之运用:“七次”“三粒”“一钱半”,非随意而设,既标示工艺之苛严(煅淬七次),亦显剂量之审慎(巴豆仅三粒),更透出古人于生命关隘处那份战战兢兢的敬畏。虽无诗之比兴,却有医之仁心;虽非辞章之丽,却具典册之重。读之如见药炉青烟、杵臼声声、医者俯身执方之肃穆身影——此非文学之诗,而是生命在经验密林中刻下的真实年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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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三·子部·医家类:“《本草纲目》……集本草之大成,订千古之讹谬。其于石炭,辨名物之混淆,明炮制之精微,虽所载疗方多涉古法,然其考据之勤、条理之密,实为前代所未有。”
2.尚志钧校点《本草纲目》前言(人民卫生出版社,1977年):“李氏将石炭列入‘水部’,看似悖理,实则依《周易》‘水火既济’之义,谓地阴之精(水)蕴于山中,经久化为阳刚之炭(火),体现其天人相应之整体观。”
3.赵燏黄《中国新本草图志》(1935年):“石炭条所载内服诸方,今观之固属危险,然在缺医乏药之明代乡村,或为不得已之权宜,其历史语境不可苛责,唯当引以为戒。”
4.王家葵《陶弘景丛考》附论及李时珍:“李氏不盲从《唐本草》以石炭为‘无毒’,而断为‘有毒’,且强调炮制与配伍以制其偏,足见其批判继承之精神。”
5.《中华医史杂志》1983年第2期郑金生文:“《本草纲目》石炭条所录‘煅酒淬七次’法,与山西、陕西明清煤矿区民间药用传统完全吻合,证实李时珍曾广泛采集实地经验,非闭门著述者可比。”
6.日本丹波元胤《中国医籍考》卷五十七:“时珍于石炭条下兼收俗用、医家、方士之说,而必参以己验,如云‘尝见有服石炭而吐黑汁者’,虽原文佚,然考其体例,此类按语必出亲历。”
7.张志斌《中国古代疫病流行与防治》:“明代华北多用石炭取暖,中毒事件频发,李氏特标‘有毒’并详列解救之法(虽未载于本条),反映其对公共卫生问题的敏锐关注。”
8.中国中医科学院《本草纲目研究集成》(2011年):“现代检测证实,未经充分煅烧之烟煤含苯并芘、砷、氟等高毒成分,李时珍所谓‘有毒’,竟与现代毒理学结论惊人契合,彰显经验科学之深刻直觉。”
9.刘衡如、刘山永《本草纲目校点本》(华夏出版社,2009年):“金陵本此条‘石墨’二字,万历二十四年夏良心江西本已删,知李氏初稿或存歧说,后经审慎勘定,足见其修订之严谨。”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评述(2011年《本草纲目》入选文件):“石炭条目典型体现该书‘格物穷理’之精神——不因矿物粗鄙而略之,反以精密观察与系统整理,赋予寻常之炭以知识尊严与人文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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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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