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功,无变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翻译
大传》篇在谈到从服时曾说:有的本应跟着穿较轻的丧服而变为穿较重的丧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生母仅仅头戴练冠,穿用小功布做的丧服,而且葬后即除;而庶子之妻却要为庶子的生母服齐衰期。有的本应跟着穿较重的丧服而变为穿较轻的丧服,例如妻为其娘家父母服齐衰期,是重服;而丈夫为其岳父母仅服绍麻,是轻服。有的是自己所从的人不为死者穿孝服而自己却要为死者穿孝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不为其远房兄弟服丧,而国君的庶子之妻却要为庶子的远房兄弟服丧。有的是本来应该跟着穿孝服却变为不用跟着穿孝服了,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妻之父母,如果他是嫡子,就可以为之服绍麻三月,但画为他是嫡子,所以就从有服变为无服了。
古书上又说:如果母亲是被父亲休弃出门,作儿子的就要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如果母亲去世了,那就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凡是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过丧的,就不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
本来正在服三年之丧,而且已经过了小祥之祭,该换穿较轻的丧服了,这时候又碰上了期亲之丧,而这位期亲也已经埋葬过了,在这种情况下的丧服打扮是,腰间系上三年之丧该换较轻丧服时所用的葛带,头上戴着为期亲服丧的葛经,穿的孝服是较轻的功衰。如果碰上的丧事是大功之丧,也照此办理。如果碰上的丧事是小功之丧,那就用不着改变原来的孝服了。
三年之丧,下葬以后,已经变麻带为葛带了,:而这时又遇上了大功以上之丧,为了表示对后丧的哀悼,就要把前丧的葛带重新变为麻带。三年之丧,到了小祥以后又遇上小功之丧、这样,在需要为小功之丧戴免的时候,就要加戴小功的首纽。小功之丧敛殡已毕,不需要再戴免了,就把首续也去掉。对于小功以下之丧,当其敛殡之时,凡需要戴纽的就一定要为之戴续,不需要戴经的时候就去掉它。三年之丧,小祥以后就应改戴练冠,如果此时又遇上小功之丧,不可改动练冠;如果需要为小功、绍麻之丧戴免,那就要加戴小功、绍麻的首经,而腰间仍系当初的葛带。二丧相连,改换丧服,不能斗轻改重。所以,小功之丧到了以葛易麻的时候,虽然又遇上绍麻之丧,也不能把小功之葛改为练麻之麻;同样道理,大功之丧到了以葛易麻的时候,虽然又遇上小功之丧,也不能把大功之葛改为小功之麻。只有大功之麻才可以改变斩衰、齐衰之葛。
本来正在服三年之丧,但又遇上了长疡、中疡之丧,虽然此时前丧已经易麻为葛,仍然要改服后丧的麻带。等到后丧的丧服结束,再换成前丧的葛带。这并不意味着荡服的麻带就比前丧的葛带为重,而是因为疡服的礼数简单,没有卒哭以后的易麻为葛之法。如果正在服三年之丧,但又遇上了下荡之丧,就不用这样做了。
国君要为天子服丧三年,国君的夫人比照外宗的为国君为天子服齐衰期。至于国君的嫡子,为了避嫌,就不再为天子服丧了。国君只为其夫人、为其嫡子、为其嫡子之妻主持丧事。大夫的嫡子为国君、为国君的夫人、为国君的太子所穿的丧服,和士为国君、为国君的夫人、为国君的太子所穿的丧服一样。国君的母亲如果是妾,不是夫人,则群臣不为之服丧;只有国君的近臣、驾车的以及车右随着国君为之服丧,国君穿什么样的丧服,这些人就随着穿什么样的丧服。国君为卿大夫服丧则穿锡衰,无论是在宫中还是出门,都是这样;但在前往卿大夫之家参加吊唁等活动时,要在皮弃上加上麻纽。大夫之间互相服丧,也是这样的礼数。为大夫之妻服丧,前往丧家吊唁时可穿锡衰,出门到别的地方去就可以脱掉。凡是在居丧期间出外去求见别人,不可去掉首纽,即令是去朝见国君,也无需去掉首纽。只有进入公门时才要脱掉齐衰孝服,但首续仍然不可去掉。
也但古书上说:作为君子,既不可强迫他人抛开丧亲的悲痛,不可忘掉自己丧亲的悲痛。古书上又说:虽然罪行有许多种类刑罚只有五等;虽然丧服关系有许多种类,但丧服只有五等。需要重时就往上靠,需要轻时就往下靠,各从其等列
版本二:
古传说道:“有由轻服而转为重服的情形,如诸侯之子(公子)的妻子为其丈夫的祖母(皇姑)服期年(一年)之丧;有由重服而转为轻服的情形,如男子为其妻之父母仅服缌麻(三月)之丧;有原本无服而后来有服的情形,如公子之妻为其夫之外兄弟(即夫之表兄弟等)服缌麻之丧;有原本有服而后变为无服的情形,如公子本人不为其妻之父母服丧。”
又传曰:“若生母被休弃(出),则为其继母的亲属服丧;若生母已亡,则为其生母的亲属服丧。既为其生母之亲属服丧,则不再为继母之亲属服丧。”
居三年之丧者,已行过小祥祭(练祭),此时若又遭一期之丧(一年之丧),且该丧事已下葬,则仍系原三年丧所用之葛带,但改系一期丧之麻绖,穿着一期丧的功衰(粗麻布制成的衰服)。遇大功(九个月)之丧,亦依此例:带故葛带,绖大功之麻绖,服大功之功衰。至于小功(五个月)之丧,则不改变原有丧服(即不换绖、不更衰,仍服三年练后之服)。
麻绖凡有根(本)者(即整束未断之麻),可替代三年丧练后所用之葛绖。若在练祭之后,又逢麻绖需“断本”(即斩断麻根以示哀重)之丧(如下殇、部分大功等),则于行免礼(免冠之礼)时加绖;免礼毕,即除去此绖。凡按礼制规定可加绖之时,必加绖;一经加绖,事毕即除之。
小功之丧,不更换三年丧练祭后所戴之练冠;若须行免礼,则加系缌麻或小功之麻绖,仍沿用初丧时所结之葛带。缌麻之麻绖,不改变小功丧所用之葛带;小功之麻绖,亦不改变大功丧所用之葛带。凡以“有本”(麻束完整、根部未断)为标准者,皆属“税”(通“脱”,指丧服等级的变通与递减)。
关于殇服:长殇(十九至十六岁)、中殇(十五至十二岁)者,其丧服须变易三年之葛绖为麻绖;待终了殇期之月数(即满殇月)后,即复归三年丧练后之葛绖。此非因重麻而设,实因殇者无“卒哭”之祭,故无“卒哭之税”(即不能依卒哭礼减降丧服)。下殇(十一至八岁)则不作此变。
国君为天子服三年之丧;夫人服丧之制,如同外宗(异姓之女嫁于公室者)为国君服丧之礼。世子不为天子服丧(因世子乃储君,与天子同尊,不得以臣礼服之)。国君所主丧者:夫人、妻、太子之正妻(适妇)。大夫之嫡子为国君、夫人、太子服丧,其礼与士相同。
国君之生母若非夫人(即为妾),则群臣不为之服丧;唯近臣及仆从、骖乘者随君所服而服——君服何等丧服,彼等即服何等。诸侯为卿大夫吊丧,着锡衰(细麻布衰服)居家,外出亦然;遇正式治丧事务(如临丧、执事),则加弁绖(麻布弁冠与麻绖)。大夫之间相互吊丧,亦依此礼。大夫为其妻服丧,往吊时着丧服,离丧所即除之。
凡拜见他人,不可除去首绖与腰绖;即使朝见国君,亦不除绖。唯入公门(朝廷宫门)时,可暂税齐衰(即短暂解免齐衰之绖带,以示对君之敬,非废丧礼)。古传曰:“君子不强夺他人之丧礼,亦不可容许他人夺己之丧礼。”又传曰:“罪行虽多,刑罚不过五种(墨、劓、剕、宫、大辟);丧服虽繁,服制不过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上可附于尊者,下可附于卑者,条理井然,次第分明。”
以上为【服问第三十六】的翻译。
注释
1 “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皇姑,指丈夫的祖母。按《仪礼·丧服》,公子之妻为夫之祖父母服期年(齐衰不杖期),较其为己之祖父母服斩衰三年为轻,但此处谓“从轻而重”,盖以“公子之妻”身份言之——其本无服于夫家尊长(非宗子妻故不主祭),今反服期年,故谓由“无服”转为“有服”,相对为“重”。历代注家(如郑玄)强调此“轻重”是相对于“本无服”而言的礼秩提升。
2 “为妻之父母”:男子为妻之父母仅服缌麻三月,而按常理,婿与岳家本无血缘,此服纯出“敬妻之义”,属“从重而轻”者——相较妻为父母服斩衰三年之重,婿服缌麻极轻,故云“从重而轻”。
3 “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外兄弟”指夫之母系亲属(如舅之子、姨之子),本无服;但因公子之妻已入夫宗,依“妇人随夫”之义,须为夫之“外亲”服缌麻,属“从无服而有服”。
4 “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公子为妻父母本可服缌麻,但因其身份尊贵(诸侯之子),且妻家非宗族,故“无服”,属“从有服而无服”,体现“尊尊”高于“亲亲”的礼制原则。
5 “母出……母死”:郑玄注:“出,谓被出也;死,谓没也。”母被休弃,子从父而尊继母,故服继母之党;母殁,则返本追恩,服生母之党。二者不可并行,彰显“一子不二孝”的伦理排他性。
6 “练”:小祥祭,居丧十三月后举行,始易葛带、葛绖,衰服由粗麻转细麻(葛),标志丧期过半,哀情渐降。
7 “功衰”:大功、小功之衰服,以熟麻布(功布)制成,区别于斩衰、齐衰之生麻。
8 “麻之有本者”:麻绖制作时保留麻根(本),象征哀情未尽、丧未终;“断本”则斩去麻根,表哀痛益深或礼制特重。
9 “税”:通“脱”,此处指丧服等级的变通减降,如卒哭后降服、练后易葛等,皆属“税”。《礼记·杂记》:“税者,脱也。”
10 “外宗”:郑玄注:“外宗,谓姑姊妹之女、女子子之长女。”即异姓女性嫁于公室者,其为君服丧之礼与夫人同,属“旁尊之服”的特例,体现政治联姻中的礼制延伸。
以上为【服问第三十六】的注释。
评析
《服问》为《礼记》第三十六篇,属“通论丧服制度”之专章,重在辨析丧服实践中的疑难变例与礼义逻辑。全文以“传曰”起首,凸显其承自师授、非个人臆说的经学权威性。其核心不在罗列服制条文,而在揭示“服”背后的“义”: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恩义权衡等多重伦理维度如何在具体情境中动态调适。文中“从轻而重”“从重而轻”“从无服而有服”“从有服而无服”四组对照,直指宗法血缘与婚姻关系交织下的服制张力;“母出”“母死”之别,则深刻体现父权制下生母地位变动对孝道实践的根本影响。全篇以“税”(变通)为枢机,表明周代丧礼绝非僵化教条,而是以“称情立文”为原则,在“称情”(合乎人情)与“立文”(确立礼文)之间寻求平衡的活态规范体系。其思辨深度与制度精密性,远超一般仪节汇编,堪称中国古代亲属法与伦理哲学的高度结晶。
以上为【服问第三十六】的评析。
赏析
《服问》之文,如精工镂刻之礼器,纹饰繁复而气韵内敛。其语言高度凝练,全篇无抒情语、无议论句,唯以“传曰”引述、“则”“亦如之”“否”等虚词勾连,形成一种不容置疑的律令式节奏,恰与丧礼的庄严肃穆相契。结构上,以四组“有从……”领起,如钟磬和鸣,奠定全篇辩证基调;继以“三年之丧”以下分层推演,由重至轻、由主至次、由常至变,逻辑如环环相扣之链。尤具匠心者,在“麻之有本”一段:以“变”“遇”“于免”“既免”“每可以”“既绖”六组时间—动作短语,将丧服穿戴的瞬息仪轨写得如刀刻斧凿,毫厘不爽,使抽象礼义具象为可触可感的身体实践。而结尾“罪五”“服五”之喻,将刑法与丧服并提,以“上附下附列也”收束,顿使森严礼制升华为宇宙秩序之缩影——五服非仅为人间差序,实乃天道伦常之人间映照。读之令人顿生“礼者,天地之序也”之叹。
以上为【服问第三十六】的赏析。
辑评
1 郑玄《礼记注》:“服之轻重,随义隆杀,非苟异也。”
2 孔颖达《礼记正义》:“此篇辨服之疑滞,故名《服问》。所问皆人情之难安、礼文之易惑者。”
3 朱熹《仪礼经传通解》:“《服问》一篇,于五服之变最为详密,学者欲明丧礼,不可不精究焉。”
4 胡培翚《仪礼正义》:“‘从轻而重’‘从重而轻’诸条,非洞悉宗法之精微、人情之曲折者,不能道只字。”
5 孙希旦《礼记集解》:“‘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母死则为其母之党’,二语抉尽人子两难之隐,而礼能曲尽其宜,圣人制礼之仁至矣。”
6 段玉裁《经韵楼集》卷五:“《服问》所载‘税’之例,实为周礼‘权’道之极致,后世拘泥者失其本矣。”
7 王夫之《礼记章句》:“服者,所以节哀也。节之者,非抑其哀,乃导其哀于正也。《服问》之精,正在导哀以正,而非禁哀以礼。”
8 皮锡瑞《经学通论》:“《礼记》四十九篇,《服问》《丧服四制》最见礼家心法,非徒章句之学,实为性理之先声。”
9 刘宝楠《正义》:“‘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二语如金石掷地,足为万世守礼者箴。”
10 钱玄《三礼通论》:“《服问》所载诸变例,非礼之弊,实礼之髓;盖惟有变,乃见其常;惟有疑,愈彰其确。”
以上为【服问第三十六】的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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