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翻译
信义可以在君子中施行,而种种刑罚则在小人中施行。判刑列入死刑的人,是罪大恶极的,又是小人中特别坏的人。宁愿为正义而死,不愿意苟且贪生,而视死如归,这在君子中也是很难做到的。在唐太宗即位后第六年时,把判处死刑的犯人三百馀人登记在册,放他们回家,约定好到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而希望小人中最坏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难。到了规定的时间,那些囚犯自动回来而没有延误。这是君子难以做到的,而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这难道近于人情吗?
有人说:罪大恶极,确实是小人了;如果对他们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就可以使他们变为君子。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人的转变速度就愈快,有过这样的事。我说: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得到这种名声。可是怎么会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时,没有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所以才放回他们呢?又怎么会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没有料到他们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被赦免自己的死罪,这才又回来呢?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这才放他们回家,这是唐太宗从上面窥测到下面囚犯的内心想法;料想到一定会被赦免死罪这才回来,这是下面的囚犯在窥测上面的皇帝的内心想法。我从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窥测对方的内心想法才形成了这种名声,哪里还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办法和囚犯遵守信义的事呢?不然的话,唐太宗在全国施行恩德感化的办法,到这时已经六年了,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大罪,只凭一天的恩德感化,就能使囚犯视死如归,而且坚守信义。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啊!
那么应该怎么去做才可以呢?我说:对放回家去而又回来的囚犯,杀了他而不能赦免。然后再放出一批囚犯,他们又回来了,这样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然而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对放出的囚犯在他们回来后就赦免了死罪,可以偶尔做一次。如果总是这样去做,那么杀人犯都不会被处死。这可以作为国家的常法吗?不能作为国家的常法。这难道能说是圣人之法吗?所以说,尧、舜、三王治理国家,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
版本二:
信义适用于君子,而刑罚则施加于小人。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是罪大恶极之徒,更是小人中最恶劣的一类。宁愿为道义而死,不愿苟且偷生,并视死如归,这是连君子也极难做到的。
当唐太宗贞观六年时,他审查了三百多名被判死刑的囚犯,将他们释放回家,约定时间让他们自行返回受死。这种做法本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却期望那些最恶劣的小人一定能够履行诺言。这些囚犯到了约定之日,最终全都自动归来,没有一人延误。这本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却被小人轻易做到了,难道这合乎常情吗?
有人说:“这些人确实罪大恶极,属于小人无疑。但若以恩德感化他们,是可以使他们转变为君子的。因为恩德深入人心,改变人的行为速度之快,竟可以达到如此程度。”
我则认为:“太宗之所以这么做,正是为了博取这样的名声。然而,怎能知道他在释放囚犯时,不是预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从而侥幸希望借此免死,才故意放他们走的呢?又怎能知道那些被释放的囚犯,在离开之后,不是抱着‘只要回来就能被赦免’的心理,才重新返回的呢?如果君主预料他们必定会回来才放走他们,这是在利用和玩弄百姓的情感;如果囚犯预料自己回来就能获得宽恕才返回,这是在揣测和利用君主的心思。我所看到的,不过是上下相互欺骗,共同成就这一虚名罢了,哪里谈得上真正的施予恩德,或真正懂得信义呢?否则的话,太宗治理天下已有六年,为何不能使小人不犯下滔天罪行?却指望一天的恩惠,就能让人视死如归、坚守信义,这又是完全讲不通的道理。”
那么,怎样做才合适呢?答道:“如果释放他们,他们回来后仍依法处死,绝不宽赦;然后再释放一批,他们仍然自愿归来,那才可以说是恩德感化的结果。但这种情况其实是不可能发生的。至于释放之后又赦免其罪,只能偶尔做一次。如果反复这样做,那么杀人者都不会被处死,这难道能成为治理天下的常规法则吗?不能作为常法的,还能算是圣人之法吗?因此尧、舜以及夏商周三代圣王的治国之道,必以人情为基础;不标新立异以求高名,不违背常情以博取声誉。”
以上为【纵囚论】的翻译。
注释
刑戮:刑罚或处死。
苟:只图眼前。
唐太宗之六年: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有一定作为的皇帝,他在位年间,国势强大,社会较安定,史称“贞观之治”。
大辟:死刑。大辟意为最重的刑罚。辟,法、刑法。
罪大恶极:罪恶大到了极点。
意:估计。
冀免:希望赦免。
贼:用作动词,
窃:私下行动,引申为窥测。
三王:指夏禹、商汤、周文王和周武王。他们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干誉:求取名誉。
1.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信义适用于有德行修养的君子,而刑罚则用于惩治无德的小人。“小人”在此指品行低劣、违法乱纪之人。
2.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受到死刑处罚的人,是因为罪行极其严重。
3. 宁以义死,不苟幸生:宁愿为道义而死,也不苟且偷生。“苟”意为苟且、侥幸。
4. 方唐太宗之六年:指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据《资治通鉴》记载,该年冬,太宗亲录囚徒,悯其岁末不得与家人团聚,遂纵三百九十人归家,约期返狱,皆如期而至,乃悉赦之。
5. 录大辟囚:“录”指审阅、复核;“大辟”为古代五刑之一,即死刑。
6. 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释放他们回家,约定时间让他们自行回来接受死刑。
7. 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期待那些最恶劣的小人一定能做到守信归来。
8. 上贼下之情也:“贼”意为窥探、利用;指君主窥测并利用百姓的心理来达成目的。
9. 下贼上之心也:指囚犯揣摩君主心理,明知归来可获赦免,故假装守信以图活命。
10. 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尧、舜及夏禹、商汤、周文武等三代圣王的治理方式,都是基于人之常情,不违人性。
以上为【纵囚论】的注释。
评析
《纵囚论》是唐宋八大家欧阳修的一篇史论文章。文章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
文章开门见山,从“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说起,定下全文基调。接着通过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用君子与小人相比较,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是沽名钓誉的一种手段。因此,作者认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文章据史立论,层层辨析,论证充分,结论高远,警醒人心。
本文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结构严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部分。在提出问题时,作者肯定地指出,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分析问题时,文章从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上下交相贼”的闹剧。同时,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笔法,确实犀利无比。在解决问题时,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不管从事何种工作,“必本于人情”。
本文的反问句较多,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
《纵囚论》是北宋文学家欧阳修撰写的一篇史论性散文,针对唐太宗贞观六年“纵囚”事件提出尖锐质疑与深刻批判。文章不盲从传统美谈,而是以理性精神剖析历史现象背后的动机与逻辑,揭示所谓“仁政”可能隐藏的政治表演与虚伪本质。全文结构严谨,层层推进,先立论、再驳论、终归正道,体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与道德清醒。其核心观点在于:治国应“本于人情”,反对以反常之举博取名声,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与制度的稳定性。这篇文章不仅是对具体历史事件的评判,更是对理想政治伦理的深刻反思。
以上为【纵囚论】的评析。
赏析
《纵囚论》是一篇典型的宋代古文运动风格的议论文,体现了欧阳修“明道致用”的文学主张。全篇以冷静理性的笔调,打破对帝王“仁政”的盲目崇拜,直指“纵囚”事件中的非理性与虚伪性。文章开篇即确立“君子—小人”、“信义—刑戮”的二元对立框架,为后续论证奠定道德基础。接着通过设问与反驳,逐层解构“恩德感人”说的合理性,指出其中潜藏的“上下交相贼”——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彼此算计、共谋虚名的危险局面。尤为精彩的是,作者并未简单否定“仁政”,而是提出“偶一为之可,屡为之不可”的务实态度,强调制度建设应建立在稳定、普遍的人情基础上,而非依赖非常之举博取美名。语言简洁有力,逻辑严密,善用反问与排比增强气势,充分展现了宋代理性思辨的精神风貌。此文明为评史,实则讽今,对当时某些官员好大喜功、追求奇政的现象具有深刻警示意义。
以上为【纵囚论】的赏析。
辑评
1.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五十一·集部四:“修之文,原本六经,斟酌于司马迁、韩愈之间,尤长于议论。如《纵囚论》,直破千古美谈之妄,可谓卓识。”
2. 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欧阳文忠公文钞》卷十六:“此论劈破世人眩美太宗纵囚之妄,真如老吏断狱,不留一线。”
3. 吕留良《晚村先生八家古文精选·欧阳文忠公文》评:“纵囚事本近奇,千载传为盛德。欧公独穷其情伪,见得圣人之政不在奇异,而在平实近情。此文所以贵也。”
4. 储欣《唐宋十大家全集录·六一居士全集录》卷五:“太宗此举,诚足动人,然非可为训。欧公抉其隐微,使后世不敢借口仁心而废法度,功大矣。”
5. 林云铭《古文析义》卷十四:“通篇只就‘人情’二字发挥,层层驳诘,直使千古美谈化为乌有,而治道之本始昭然。”
6. 张伯行《唐宋八大家文钞》:“欧公此论,深得治体。盖王者之政,贵于诚信,而不尚诡激;贵于经常,而不务奇异。”
7. 《御选唐宋文醇》卷二十三评:“此事历来称颂,几若太宗得天助者。欧公独谓其不出于诚心信义,而由于彼此相诈,可谓洞见症结。”
8. 曾国藩《鸣原堂论文》:“《纵囚论》气体峻整,辞旨斩截,最足破俗儒阿谀之见。”
9. 近人钱基博《中国文学史》:“欧阳修之文,以理胜,尤擅长史论,《纵囚论》一篇,力破传统迷信,具科学精神。”
10. 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宋人论文重理趣,欧公此作,正是以理性裁断历史,不为情感所蔽,开宋代言论之风。”
以上为【纵囚论】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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