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骍犊。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时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
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变也。七代之所以更立者:禘、郊、宗、祖;其余不变也。
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祧坛墠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去祖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为鬼。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适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皇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曰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
王下祭殇五: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适士及庶人,祭子而止。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岛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岛,故祀以为社。帝喾能序星辰以着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材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翻译
祭祀的规定:有虞氏筛祭时以黄帝配享,郊祭时以帝誉配享,宗庙之祭以撷项为祖,以帝尧为宗。夏后氏筛祭时也以黄帝配享,郊祭时以鲸配享,宗庙之祭以撷项为祖,以禹为宗。殷人谛祭时以帝誉配享,郊祭时以冥配享,宗庙之祭以契为祖,以汤为宗。周人谛祭时以帝誉配享,郊祭时以后授配享,宗庙之祭以文王为祖,以武王为宗。
在泰坛上架柴焚烧祭品,这是祭天之礼。在泰折挖坑掩埋祭品,这是祭地之礼。祭天和祭地,都用赤色牛犊作牺牲。把少牢埋到泰昭坛上,这是祭四时之礼。在坑里或在坛上攘祈,这是祭司寒司暑之神。’日坛是祭日之所,月坛是祭月之所,星坛是祭星之所,水旱坛是祭水旱之神之所。东西南北四方的坑和坛,是祭四方之神之所。一切山林、川谷、丘陵,只要它能吞云吐雾,兴风作雨,出现异常现象,就把它叫做神。天子应遍祭天下的名山大川;诸侯只祭自己境内的名山大川,如果丧失了国土,也就不用祭了。
总的说来,凡是生活在天地之间的东西都叫做有生命。其中,万物之死都叫“折”,人死则叫“鬼”。这是五代以来都没有什么改变的。七代以来有所变化的只是谛祭、郊祭、宗祭、祖祭的对象有所不同,其他方面并没有什么改变。
普天之下只有一个天子,于是分九州之地,建诸侯之国,为公卿设都,为大夫置色,还普遍设立庙、桃、坛、掸来祭祀祖先,并按照关系的远近来决定祭祀的次数和规格。所以天子设立七庙和一坛一掸:即父庙、祖父庙、曾祖庙、高祖庙、始祖庙,以上五庙皆每月祭祀一次;高祖以上的远祖之庙叫做桃,天子有两个桃,只是每季祭祀一次;桃中的远祖迁出,则在坛上祭祀;坛上的远祖迁出,则在弹上祭祀;对于迁到坛掸上的远祖神主,只是在有所祈祷时才加以祭祀,无所祈祷就不祭祀;从掸上迁出的远祖叫做鬼,除非遇上谛恰,通常就不祭了。诸侯设立五庙和一坛一掸:即父庙、祖父庙、曾祖庙,以上三庙每月祭祀一次;其高祖庙、始祖庙,每季祭祀一次;,从始祖庙中迁出的神主在坛上祭祀,从坛上迁出的远祖神主在掸上祭祀;对于迁到坛掸上的远祖神主,有所祈祷就祭祀,否则就不祭祀;从掸上迁出的远祖叫做鬼,除非遇上啼拾,通常是不祭的。大夫设立三庙二坛:即父庙、祖父庙、曾祖庙,此三庙每季祭祀一次;大夫的高祖、始祖无庙,如果有事向他们祈祷,就在坛上祭之,从坛上迁出的远祖叫做鬼。嫡士设立二庙一坛:即父庙、祖父庙,此二庙每季祭祀一次;其曾祖无庙,如果有事向曾祖祈祷,就在坛上祭之;从坛上迁出的曾祖以上的远祖叫做鬼。官师只立一庙,即父庙;其祖父无庙,如果要祭,就在父庙祭之;祖父以上的祖先死了叫做鬼。普通的士和庶人没有资格立庙,他们的父祖死了就叫做鬼。
天子为天下百姓所立的社,:叫大社。天子为自己立的社,叫王社。诸侯为国内百姓所立的社,叫国社;诸侯为自己立的社,叫侯社。大夫以下不自立社,而与同里之民共立一社,叫置社。
天子为天下百姓祭祀七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神,即司命之神,中露之神,国门之神、国行之神,泰厉之神,户神,灶神。天子也为自己祭祀上述七神。诸侯为国内百姓祭祀五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神,即司命之神,中露之神,国门之神,国行之神,公厉之神。诸侯也为自己祭祀上述五神。大夫祭祀三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神,即族厉之神,门神,路神。嫡士祭祀二神,即门神,路神。普通的士和普通百姓只祭一个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神,或祭户神,或祭灶神。
对于未成年而死的嫡系子孙,天子可以往下祭到五代,即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对于未成年而死的嫡系子孙,诸侯可以下祭三代,即嫡子、嫡孙、嫡曾孙;大夫可以下祭二代,即嫡子、嫡孙;嫡士和庶民,只祭到嫡子就停止了。
圣王制定祭祀的原则:凡是被百姓树立为榜样的就祭祀,凡是因公殉职的就祭祀,凡是为安邦定国建有功劳的就祭祀,凡是能为大众防止灾害的就祭祀,凡是能救民于水火的就祭祀。所以当厉山氏统治天下的时候,他有一个儿子叫农,能够指导人民种植百谷;到了夏代衰亡之时,周人的始祖弃能够继承农的未竟之业,所以被后人奉为樱神来祭祀。当共工氏称霸九州的时候,他有一个儿子叫后土,能够区划九州的风土,使人民各得其所,所以被人当作社神来祭祀。帝誉能根据星辰的运行画定四时,使人民的劳动与休息各有定时;帝尧能尽量使刑法公正,为、民表率;帝舜为操劳国事而死于他乡;鲸治理洪水,大功未成而被杀死;夏禹能完成父亲未竟之业;黄帝能给各种事物都取个合适的名称,使人民贵贱有别,都可取用山泽的物产;撷顶能进一步完善黄帝的事业;契作为司徒在教化人民方面成绩卓著;冥烙尽职守,死在他的工作岗位上;商汤能对待人民宽厚,除暴安良;文王以其文治,武王以其武功,为人民除去封这个祸害。上述诸人,都是为人民建功立业的人,所以被人们当作神来祭祀。此外还有日、月、星辰之神,人民赖以区分四时,安排农事;还有山林、川谷、丘陵之神,人民赖以取得各种生产生活资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就不会被人们当作神灵来祭祀了。
版本二:
《祭法》第二十三篇(戴圣辑录,汉代文献):
祭祀的法则规定:有虞氏以禘礼祭祀黄帝,于南郊祭祀帝喾;以颛顼为始祖而配享,以尧为宗主而尊崇。夏后氏 likewise 以禘礼祭祀黄帝,于南郊祭祀其先祖鲧;以颛顼为始祖,以禹为宗主。殷人以禘礼祭祀帝喾,于南郊祭祀冥;以契为始祖,以汤为宗主。周人以禘礼祭祀帝喾,于南郊祭祀后稷;以文王为始祖,以武王为宗主。
在泰坛上焚烧柴薪,是祭祀上天;在泰折处掩埋祭品,是祭祀大地;均用赤色牛犊为牲。将少牢(羊、豕)埋于泰昭,是祭祀四时之序;在坎坛附近设祭,是祭祀寒暑之变。王宫之祭,用于祀日;夜明之祭,用于祀月;幽宗之祭,用于祀星辰;雩宗之祭,用于祈禳水旱之灾;四坎坛之祭,用于分祀春、夏、秋、冬四时。山林、川谷、丘陵,凡能兴云致雨、生成风雨,或显现奇异现象者,皆称为“神”。拥有天下者,须祭祀百神;诸侯在其封疆之内则可祭之,失其地则不得祭。
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谓之“命”;万物死亡,皆称“折”;人死,则称“鬼”——此为虞、夏、商、周、春秋五代所共守而不变者。至于七代(指自黄帝至周初诸圣王)所以更立祭祀名目者,唯在禘、郊、宗、祖四类大典;其余仪节与称谓皆因循不变。
天下有天子,则分封土地、建立诸侯国,设置都城、邑聚,设立宗庙、祧庙、坛、墠等祭祀场所,并依亲疏远近、世代多寡而定庙制。因此:天子立七庙,另设一坛、一墠;依次为考庙(父庙)、王考庙(祖父庙)、皇考庙(曾祖庙)、显考庙(高祖庙)、祖考庙(始祖庙);以上五庙皆每月举行祭祀。远世之庙称“祧”,共有二祧(即高祖之父、高祖之祖),仅于四时之“享”“尝”大祭时奉祀,不常祭。祧庙之外设坛,坛外设墠;坛与墠遇有祷告之事则祭之,无事则止祭;墠外之先祖,则不再立位,直称为“鬼”。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曰考庙、王考庙、皇考庙,皆月祭;显考庙、祖考庙仅行享、尝之祭。出祖考庙则为坛,出坛则为墠;坛墠有祷则祭,无祷则止;墠外亦称“鬼”。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王考庙、皇考庙,仅行享、尝之祭;显考、祖考无庙,若遇祷告,则临时设坛而祭;坛废则称“鬼”。适士(上士)立二庙、一坛;曰考庙、王考庙,行享尝之祭;皇考无庙,有祷则设坛祭之;坛废则称“鬼”。官师(中下级官吏)仅立一庙,曰考庙;王考虽无庙,仍附祭于考庙;王考以上则称“鬼”。庶士与庶人无庙,其父死即称“鬼”。
天子为万民所立之社,称“大社”;天子为自己所立之社,称“王社”。诸侯为本国百姓所立之社,称“国社”;诸侯为自己所立之社,称“侯社”。大夫以下,凡聚众而居者,可共同立社,称“置社”。
天子为万民设立七种小祀:司命(主寿夭之神)、中溜(宅神,主堂室中央)、国门(国都城门之神)、国行(国中道路之神)、泰厉(古帝王无后者之厉鬼,属最高级别之厉祭)、户(门户之神)、灶(灶神)。天子亦为自己设立此七祀。诸侯为国设立五祀:司命、中溜、国门、国行、公厉(诸侯国中无后者之厉鬼);诸侯亦自设五祀。大夫立三祀:族厉(本宗族无后者之厉鬼)、门、行。适士立二祀:门、行。庶士、庶人仅立一祀,或为户神,或为灶神。
天子以下殇(未成年而死者)之祭,共五等:嫡长子、嫡长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诸侯祭殇至三等(嫡子、嫡孙、嫡曾孙);大夫祭至二等(嫡子、嫡孙);适士及庶人,仅祭其子而已。
圣王制定祭祀之法,其原则为:凡有功于民、其法度施于百姓者,当祀之;以身殉职、勤于国事而死者,当祀之;以辛劳安定国家者,当祀之;能抵御重大自然灾害者,当祀之;能捍卫民众免遭巨大祸患者,当祀之。因此,厉山氏(即炎帝)统治天下时,其子名农(即神农氏),能播种百谷,利养万民;夏朝衰微之际,周人始祖弃(后稷)继其业,故被尊为“稷”神而受祀。共工氏曾雄踞九州,其子名后土,能平治九州疆域,故被尊为“社”神而受祀。帝喾能序列星辰以昭明众象;尧能公平赏罚、严明刑律而终其德义;舜勤于民事,卒于苍梧之野。鲧壅堵洪水而遭诛杀,禹则继承其志,成功治水。黄帝正定万物名称以启民智、通财用;颛顼能承续并光大其道。契任司徒之职,教化百姓而成伦理;冥尽职治水而殉于水中。成汤以宽厚之道治理百姓,革除暴政;文王以文德教化,武王以武功戡乱,解民于灾厄。凡此诸圣,皆有卓著功烈于民者。至于日月星辰,乃民众仰瞻之所;山林川谷丘陵,乃民众取材资生之所——皆当敬祀。除此一类(即有功于民、关乎民生或具自然主宰功能者),其余皆不得列入国家祀典。
以上为【祭法第二十三】的翻译。
注释
1 “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禘为五年一大祭,对象为始祖或受命之祖;郊为冬至南郊祭天,对象为感生帝(此处为喾,周人尊为感生帝)。有虞氏(舜)以黄帝为远祖而禘祭,以喾为感生帝而郊祭,体现“远追始祖、近尊感生”的双重正统建构。
2 “泰坛”“泰折”:泰,大也;坛为高台,用于祭天;折为曲形祭地之所,后世演为“瘗坎”。《周礼·春官》郑玄注:“泰坛,南郊之坛也;泰折,北郊之坎也。”
3 “少牢”:古代祭祀用牲,羊、豕各一曰少牢,牛、羊、豕俱备曰太牢。“埋少牢于泰昭”指春祠之祭,泰昭为东郊之坛,主祭四时之序。
4 “王宫”“夜明”“幽宗”“雩宗”:均为特定祭所名称。王宫即日坛,夜明即月坛,幽宗为星坛(幽,深也;宗,尊也),雩宗为求雨坛(雩,音yú,夏祭名)。
5 “七庙”制度:据《礼记·王制》《春秋公羊传》等,天子七庙含三昭三穆加太祖庙,本文所列“考、王考、皇考、显考、祖考”为五庙,加二祧(高祖之父、祖),合为七,符合西周晚期至汉儒所传庙制。
6 “大社”“王社”:“大社”为天下共祭之社,象征王权普覆;“王社”为天子私祭之社,见《周礼·地官》“王社,畿内之社”,体现公私分祭原则。
7 “泰厉”“公厉”“族厉”:厉指无后而为厉之鬼。泰厉为古帝王无后者,公厉为诸侯无后者,族厉为大夫士族无后者,反映周代“不祀则厉”的祖先观念与宗法保障机制。
8 “殇祭五等”:依《仪礼·丧服》及郑玄注,“适子至适来孙”为五世,对应宗法五服中最重之“斩衰”范围,体现嫡系血脉延续的神圣性与祭祀责任的严格限定。
9 “法施于民则祀之”五条标准:构成中国古代“功德崇拜”的经典定义,为后世从祀孔庙、配享太庙、建祠立庙提供根本法理依据,如《通典·礼典》引以为“祀典之枢要”。
10 “厉山氏”即炎帝神农氏,“弃”即后稷,“冥”为商先公,主水官,《国语·鲁语》载其“勤其官而水死”,此文与之互证,体现早期史料整合特征。
以上为【祭法第二十三】的注释。
评析
《祭法》是《礼记》中系统阐述上古至周代国家祭祀制度的核心篇章,具有高度的制度史、思想史与宗教史价值。全文以“法”为纲,构建起一套层级分明、逻辑严密、政教合一的祭祀体系:上至昊天上帝、社稷山川,下至门户灶神、殇魂厉鬼,无不纳入礼制轨道,体现“敬天法祖”“神道设教”的儒家政治哲学。其核心不在神秘主义崇拜,而在道德理性与政治实用的统一——“有功烈于民者则祀之”,将神格神圣性彻底锚定于现实功绩与民生福祉,实为古代中国“人文化成”精神的典范表达。文中庙制、社制、小祀、殇祭诸项,非仅仪节铺陈,更是周代宗法等级、权力结构与社会分层的礼制映射。尤为可贵者,在于它以“命—折—鬼”三分生命观统摄生死,以“禘—郊—祖—宗”四典建构时间秩序与历史连续性,展现出中华文明早熟的历史意识与人文理性。其影响远超礼学范畴,直接塑造了两千年帝制时代国家祭祀的基本范式。
以上为【祭法第二十三】的评析。
赏析
《祭法》之文,质而有文,简而藏密,堪称礼经中结构最整饬、逻辑最绵密之作。开篇以虞、夏、商、周四代禘郊祖宗之异同对举,如四重变奏,凸显礼制因革损益之轨迹;继以天地四时、日月星辰、山川百神之祭所罗列,似一幅宏阔的宇宙图谱,展现“祭者,教之本也”的空间秩序;再以庙制七、五、三、二、一之递降,如九层之台,垒筑起森严的宗法金字塔;终以“有功烈于民”为总纲,收束于神农、后土、稷、社等十数圣贤之功业实录,完成从仪节到精神、从形式到本质的升华。其语言凝练如金石,句式多用排比对仗(如“禘……而郊……,祖……而宗……”),节奏庄重沉郁,具庙堂钟鼎之声;而“燔柴”“瘗埋”“埋少牢”“相近于坎坛”等动作描写,又使抽象礼制跃然眼前,充满仪式感与现场感。尤为精妙者,在于全篇无一字言“敬”,而肃穆敬畏充盈字里行间;不着一墨说“理”,而天道人伦之理尽在条贯之中。诚如皮锡瑞所言:“《祭法》一篇,礼之纲领,教之渊薮,非特识礼制者不可忽,即明治道者亦当究心焉。”
以上为【祭法第二十三】的赏析。
辑评
1 郑玄《礼记注》:“祭法者,谓祭祀之法度也。自虞至周,所尚不同,故具列之,以明因革。”
2 孔颖达《礼记正义》:“此篇论祭祀之法,上自天地,下及门灶,莫不有制。盖圣人因人情而制礼,缘义理而设教者也。”
3 朱熹《仪礼经传通解·祭礼》:“《祭法》一篇,实为《礼记》之枢轴。其详载庙制、社制、小祀、殇祭,非徒备故事,实所以明人伦、别亲疏、敦教化、正风俗也。”
4 胡培翚《仪礼正义》:“‘有功烈于民者则祀之’一语,括尽古今祀典之精义。后世立庙崇贤,莫不本此。”
5 孙希旦《礼记集解》:“此篇所言,皆周公制礼之遗意,而汉儒所述者也。其庙制、社制,与《周礼》《仪礼》相表里,足证其为古礼之信史。”
6 王夫之《礼记章句》:“祭者,人道之极也。《祭法》不言鬼神之灵怪,而专言功烈之宜祀,是以人道驭神道,以实理制虚文,圣人之深心也。”
7 皮锡瑞《经学通论》:“《祭法》所载,虽杂有汉儒增益,然其大体必出先秦旧文。观其庙制与《左传》《国语》所载合,其祀典与《周礼》《逸周书》相参,非后人所能杜撰。”
8 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祭法》之庙制系统,实为西周中期以后宗法制度成熟之产物,其‘七庙’‘二祧’之说,与西周金文所见‘文武受命’‘孝友型于家邦’等铭辞精神一致。”
9 杨宽《西周史》:“文中‘禘黄帝’‘祖颛顼’之说,反映战国至汉初华夏共祖观念之形成过程;而‘周人禘喾’则与《诗经》《国语》所载周人自认‘帝喾之胄’完全吻合,足证其史料价值。”
10 陈戍国《中国礼制史》:“《祭法》将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功德崇拜熔铸为一有机整体,确立了中国古代国家祭祀的三大支柱,其影响直贯明清,甚至波及东亚汉字文化圈诸国。”
以上为【祭法第二十三】的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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