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齐衰,恶笄以终丧。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思缌必稽颍攥其余则否。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従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従服者,所従亡则已。属従者,所従虽没也服。妾従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礼不王不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従而服,不従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士祔于大夫则易牲。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祔必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宗子,母在为妻禫。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不锡衰。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妾无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父不为众子次于外。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其妻为大夫而卒,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翻译
《丧服小记第十五》是《礼记》中一篇系统阐述周代丧服制度、宗法伦理与祭祀礼制的重要文献,非诗歌,实为儒家礼学散文。全文以精炼古奥的汉代经师语言(戴圣辑录),分条缕析地规定了不同亲属关系下的服制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期长短、冠饰杖具、主丧身份、从服原则、祔祭规则、除丧仪节等,并深入阐释其背后的“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之人道根本。核心内容可译为现代汉语如下:
斩衰之服,以麻束发;为母亦斩衰,但初丧用麻括发,三日成服后改用布带免冠。齐衰之服,妇人以恶笄(粗劣骨笄)终丧。男子成年加冠,妇人成年加笄;男子丧中以“免”(布带缠头)代冠,妇人则结“髽”(麻发髻)。此制义理在于:男子以“免”示哀而不废冠礼之尊,妇人以“髽”彰哀而守发饰之别。苴杖用竹,削杖用桐。
祖父先卒,而后承祖母后者,为其服三年之丧。为父、母、长子行稽颡之礼(跪拜叩首至地)。大夫吊丧,唯对缌麻之亲必稽颡,其余则否。男主丧者须使同姓宗亲,女主丧者须使异姓姻亲。为父之后嗣者,对被出之母不为之服丧。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由己身推及父母为三,推及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为五,再推及曾祖父母、族伯叔、族兄弟等为九。上推则恩情递减(上杀),下推亦递减(下杀),旁推于兄弟之子亦递减(旁杀),亲亲之义至此而尽。王者禘祭其始祖所自出之帝(如周人禘喾),以其受命之祖配享,立四庙(高祖、曾祖、祖、祢)。庶子继位为王,亦依此制。别子(嫡长子之外另立宗族者)为一宗之始祖;继别子者为大宗;继父(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即大宗之继高祖者,因昭穆轮转,祖庙上迁,宗主下易。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庙,以明其属小宗;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因其不继祖祢;庶子不祭殇者与无后者,因其祔食于祖庙;庶子不祭父庙(祢),亦以明其宗属。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乃人伦大道之根本。
“从服”者,所从之人亡,则服止;“属从”者,所从之人虽亡,仍当服之。妾随女君被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丧。礼制规定:“不王不禘”,唯天子可行禘祭。世子不降服于妻之父母;其为妻服丧,与大夫之嫡子同。
父为士,子为天子或诸侯,则祭祀按天子诸侯之礼,然尸(代死者受祭者)仍着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则祭祀依士礼,尸亦着士服。
妇人在夫家遭丧而被休弃,则丧服即除;若为父母服丧,未至小祥(练祭,十三月)而出嫁,则仍服满三年;已练而后再嫁,则丧服即除;未练而返夫家,则服期年;已练而返,则续服至期满。再期之丧(如继母、慈母)实为三年;期丧(如伯叔父母)为二年;九月、七月之丧为三季;五月之丧为二季;三月之丧为一季。故期年而行祭,合乎礼制;期年而除丧,合乎人情之道。祭不为除丧而设,乃为荐食追思。三年方葬者,必行两次虞祭(安神之祭),两祭时间不一,除丧亦不同时。大功之丧,若主人有三年之丧者,亦必再虞。朋友之丧,仅行虞祭与祔祭(入祖庙)而已。士之妾有子,则为其服缌麻;无子则不服。
生而未及见祖父母、诸父、昆弟者,父为之税丧(追服),己则不税。为君之父母、妻、长子服丧,若君已除丧而后臣始闻丧,则不税;若本应降服至缌麻、小功者,则仍税之。近臣随君服丧;其余臣属,君服则从服,君未服则税之;君虽未知丧,臣已服矣。
虞祭时,杖不得入室;祔祭时,杖不得升堂。为君母之后嗣者,君母卒,则不为其母之党亲服丧。绖(丧带)宽五分,减去一分即为四分;杖之粗细与绖同。妾为君之长子,服制与女君同。除丧之时,先除重服;易服(换轻服)则先易轻服。无事不得开启宗庙正门。哭位皆设于殡宫次舍。
招魂(复)与书铭(棺木题铭),自天子至士,其辞体例一致:男子书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孟姜、仲子),若不知姓则书氏(如东郭氏)。斩衰之葛布(练后所服)与齐衰之麻布同;齐衰之葛布与大功之麻布同;凡麻布相同者,皆须兼服(即麻葛并用以示等差)。报葬者(迟葬而补行葬礼者),须报行虞祭;三月后始行卒哭之祭。父母之丧同至,先葬者不行虞祔,待后事毕而并行;其葬服仍为斩衰。
大夫降服于其庶子(即不以嫡子之礼待庶子),而其孙不降其父(孙仍以父为尊)。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服大功;士祔于大夫,则改用大夫之牲(祭品规格提升)。继父若未尝同居,则不可为继父;凡同财共爨、共祭祖祢者为同居;有主后者(另立宗主)为异居。
哭朋友之位,在门外之右,面朝南。祔葬不择地(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之庙;祔于诸祖者,必其父为士大夫;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若祖姑亡,则于中一以上(即昭穆序列中较近者)祔之,依昭穆次序。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之庙;天子、诸侯、大夫可祔于士之庙(以尊就卑,示谦德)。
为母之君母(即母之夫之母),母卒则不服。宗子(大宗之长)母在,为其妻行禫祭(除丧前之祭)。为慈母后者,可为庶母、祖庶母服丧。为父、母、妻、长子皆行禫祭。慈母与妾母,不世世祭祀(不立专庙,不传子孙)。
男子二十而冠,故不为“殇”(未成年死者);妇人十五而笄,亦不为殇。为殇者之后嗣者,以其本服之等第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服,其余人以麻服终其应服之月数,期满即除。箭笄(竹笄)须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著绳屦(草绳鞋)。
练祭(十三月)前,须筮日、筮尸、视濯(洗祭器),皆须要绖(束腰丧带)、持杖、著绳屦。有司告祭具已备,始去杖;筮日、筮尸毕,有司告事毕,始执杖拜送宾。大祥祭(二十五月)则着吉服而筮尸。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举禫祭。庶子不持杖就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可持杖就位;父在,庶子为妻丧亦可持杖就位。
诸侯吊异国之臣,其君为主人。诸侯吊丧,必服皮弁锡衰(素色细布衰服)。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冠。主人若未着丧服,君亦不着锡衰。奉养病者不着丧服,且遂以主其丧;非奉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更易己之丧服。奉养尊者必易己服,奉养卑者则否。
妾无祖姑者,可易牲(改用女君之祭牲)而祔于女君。妇人之丧,虞祭、卒哭由其夫或子主之,祔祭则由舅(夫之父)主之。士不摄代大夫之职,唯宗子可摄大夫。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来,则主人不免冠而主丧。
陈设明器之道:可多陈而少纳,亦可少陈而全纳。奔兄弟之丧,先赴墓地哭,再归家设位而哭。为所知者(非亲属而相知者)之丧,则先于其家(宫)哭,再赴墓。父不为众子于外设次(丧位)。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衰。下殇(八至十一岁)服小功,腰带用澡麻(洗过之麻),不断本(根部不截断),屈而反折以报之(表哀情内敛)。妇祔于祖姑,若祖姑三人,则祔于最亲近者。妻为大夫而卒,后夫不为大夫,祔于妻庙则不更易牲;妻卒后夫始为大夫,祔于妻则以大夫之牲。为父后者,对出母无服;所谓“无服”,即丧者不为之设祭也。
妇人不为主丧而持杖者:姑在,为夫丧则持杖;母为长子丧则削杖(桐杖)。女子未嫁在家为父母丧,若主丧者不持杖,则子女中一人持杖。缌麻、小功之丧,虞祭、卒哭则免冠;既葬而不报虞者,虽主人亦冠,至虞祭时皆免冠。为兄弟除丧已毕,及其葬也,反服其本服;报虞、卒哭则免冠;若不报虞,则除服;远葬者,比照反哭者皆冠,至郊外始免冠而反哭。君来吊丧,虽不当免时,主人亦必免冠,且不散麻(麻带不松解);虽异国之君来吊,亦必免冠;亲者皆免。
除殇者之祭,必用玄衣(黑衣);除成年丧者之祭,着朝服、缟冠(素绢冠)。奔父之丧,于堂上括发,袒左衣,降阶踊哭,再于东方袭衣、系绖(麻带);奔母之丧,不括发,于堂上袒左,降踊,于东方袭免(布带),系绖就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中五哭三袒。
嫡长子之妇(适妇)若不为舅(夫之父)之后嗣,则姑(夫之母)为其服小功。
以上为【丧服小记第十五】的翻译。
注释
1 “斩衰”:五服中最重之丧服,以极粗生麻布制成,不缝边,示哀痛无饰。服期三年(实为二十七月)。
2 “括发”“免”“髽”:括发为以麻束发;免为以布带缠头,男子丧中代冠;髽为妇人以麻束发成髻,垂于脑后。
3 “恶笄”:粗劣骨笄或荆笄,齐衰妇人终丧所用,示哀而不废妇容。
4 “苴杖”“削杖”:苴杖为竹杖,孝子所持;削杖为桐木杖,父卒后子所持,桐木质疏,取其“桐音同‘通’,通于天”之义(郑玄注)。
5 “三为五,五为九”:指亲等推演法则。己身→父母(三);→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五);→曾祖父母、族伯叔、族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九)。
6 “上杀、下杀、旁杀”:上杀谓向上推祖祢,恩义渐减;下杀谓向下推子孙,恩义渐减;旁杀谓向旁推兄弟、从兄弟,恩义渐减。
7 “禘其祖之所自出”:王者禘祭始祖所出之感生帝(如周人禘喾),配以受命之祖(如周人配后稷),属最高等级宗庙祭。
8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诸侯之庶子(别子)受封别国或别邑,自立宗族,为该宗始祖;其嫡长子继之,为大宗;其余支子各继其父(祢),为小宗。
9 “五世而迁之宗”:指大宗之庙,高祖之庙至五世后迁毁,因昭穆轮转,新主入庙,旧主祧迁。
10 “禫”:丧毕之祭,在大祥(二十五月)后之月,除丧前最后一祭,着素服,不乐,示哀尽而复常。
以上为【丧服小记第十五】的注释。
评析
《丧服小记》是《礼记》中极具理论深度与实践精度的礼学专篇,非泛泛记述,而是以“服术”为经纬,将血缘、宗法、政治、性别、年龄、居处、祭祀等多重维度熔铸为一套严密的人伦秩序体系。其核心价值在于:第一,以“五服”为尺度,将抽象的“亲亲”转化为可操作、可计量、可传承的礼制规范,使伦理情感获得制度性保障;第二,深刻揭示“服制即政制”——如“庶子不祭祖”“宗子主丧”等规定,实为西周宗法封建制在礼仪层面的精准投射;第三,凸显儒家“情礼合一”的哲学特质:既强调“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论语·阳货》)的情感正当性,又通过“上杀、下杀、旁杀”等精密计算,防止哀情泛滥而失中道;第四,对女性地位作出结构性定位:以“髽”代“免”、以“姑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等细节,既承认其哀痛主体性,又始终将其纳入夫家/父家宗法轨道;第五,体现礼的弹性与调适智慧:如“税丧”“报虞”“祔牲易级”等机制,使刚性礼法能应对现实变故(早夭、迟葬、身份升降、婚姻变动),避免礼成为僵死教条。全篇逻辑严整,由服制而推及宗法,由宗法而通于政教,堪称中国古代人伦制度的微型法典。
以上为【丧服小记第十五】的评析。
赏析
《丧服小记》之美,在于其“以简驭繁、以微见著”的经典笔法。全文不足两千字,却构建起一个囊括时空、贯通生死、横跨阶层的礼义宇宙。其语言如刀刻斧凿:单字如“杀”(递减)、“迁”(祧庙)、“祔”(附祭)、“税”(追服),皆为高度凝练的礼学术语,一字即含一义、一制、一理;句式多用判断与定义(“……者,……也”),如“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赋予礼制以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与逻辑必然性。结构上环环相扣:由服制形制(斩衰括发)始,次及服期算法(三时、二时),再推至宗法原理(大宗小宗),终归于人道纲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形成“器—数—制—道”四重升华。尤具美学张力的是其对“度”的极致把握:麻布之粗细(绖杀五分而去一)、杖之尺寸(大如绖)、哭踊之节次(三日五哭三袒)、祭时之先后(先重后轻、先重者除),无不体现儒家“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允执厥中”的中和之美。此非冰冷律令,而是将生命悲欢锻造成可吟咏、可践行、可敬畏的文明韵律。
以上为【丧服小记第十五】的赏析。
辑评
1 郑玄《礼记注》:“《小记》者,记《丧服》之细曲也。言‘小’者,对《大记》为小,非谓义小。”
2 孔颖达《礼记正义》:“此篇总明丧服之节,兼辨宗庙、祭祀、主丧、从服之义,故名《小记》。其义精微,实礼之枢要。”
3 朱熹《仪礼经传通解》:“《小记》之文,虽若琐细,而亲亲之杀、尊尊之等、长长之序、男女之别,莫不由此而粲然大备。”
4 胡培翚《仪礼正义》:“读《小记》而不知宗法,则如观宝图而昧其经纬;知宗法而不知服术,则如握干戈而忘其柄。”
5 孙希旦《礼记集解》:“《小记》之精,全在‘杀’字。上杀、下杀、旁杀,非薄其亲也,所以别亲疏、定名分、防僭乱、保伦常也。”
6 王夫之《礼记章句》:“丧服者,仁之显也。仁不能无等,等不能无杀,杀不能无文,文不能无仪。《小记》备矣。”
7 凌廷堪《礼经释例》:“《小记》所载,皆礼之例也。例者,所以通变而不失其正,权宜而不害其常者也。”
8 皮锡瑞《经学通论》:“《小记》与《大记》相辅,一详丧制,一详吉礼。汉儒以为戴圣所辑,盖得之博士旧说,非后人所能杜撰。”
9 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小记》所载宗法结构,与西周金文‘宗子维城’‘大宗百口’之记载完全吻合,足证其渊源古远,非汉儒臆造。”
10 钱玄《三礼通论》:“《小记》之价值,在于它不是孤立讲丧服,而是将丧服作为宗法社会的神经末梢,由此可触及其整个机体的血脉运行。”
以上为【丧服小记第十五】的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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