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名
乌徒、大虫、李耳。
气味
虎骨:辛、微热、无毒。虎肉:酸、平、无毒。
主治
虎肉:益气力,止多唾,治疟及恶心欲呕。虎骨:
臂胫疼痛。用虎胫骨二两(捣碎炙黄)、羚羊角屑一两,新芍药二两(切细),都用酒泡七日(秋冬时加倍)。每日空腹饮一杯。
腰脚不灵,挛急冷痛。用虎胫骨五、六寸,刮去肉膜,涂酥,炙黄捣细,装袋中,以酒一斗浸泡,在火上微温七日后,随量饮用。又方:用虎腰脊骨一具,前两脚全骨一具,并于石上捶碎,文火煅出油,即投酒中密封,春夏封一周,秋冬封三周。取出,每天随量饮用三次。患病十年以上者,不过三剂,七年以下者,一剂即愈。
关节疼痛。用虎胫骨(酒炙)三两、没药七两,共研为末。每服二钱,温酒送下。一天服三次,又方:用虎头骨一具,涂酥,炙黄,捶碎,装袋中,以酒二斗,浸泡五宿,随量饮服。
筋骨急痛。用虎骨和通草煮汁,空腹服半升。服后稍卧,汗出为效。切忌热服,有害牙齿。不宜给小儿服,以免曩牙齿发育。
休息痢。经年不愈。用虎骨炙至焦黄,研为末,每服一匙,水送下。一天服三次。
痔漏脱肛。用虎胫骨两节,以蜜二两炙赤,捣为末,加蒸饼做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日清晨以温酒送服二十丸。
汤火伤。用虎骨炙焦,研末敷涂。
臁胫烂疮。用齑汁揩洗患处后,刮虎骨末敷涂。
翻译
《本草纲目·兽部·虎》并非诗歌,而是明代李时珍所撰医药学典籍《本草纲目》中“兽部”关于“虎”的条目,属科学性本草文献。全文以文言写就,系统记载虎之别名、药用部位(骨、肉)的性味归经,以及各病症对应的临床验方。其内容无韵律、无比兴、无抒情意象,不具诗歌体裁特征,故无“诗意翻译”可言;所谓“译文”,实为现代汉语的准确转述与术语规范化阐释:
【释名】别称有乌徒、大虫、李耳(按:后二者见于古籍,《说文》称“虎,山兽之君也”,“大虫”为唐宋以降民间习称;“李耳”之说存疑,或为传抄讹误,待考)。
【气味】虎骨:味辛,性微热,无毒;虎肉:味酸,性平,无毒。
【主治】
虎肉:补益正气,增强体力,止多唾(唾液过多),主治疟疾及恶心欲呕之症。
虎骨:
1.臂胫疼痛:取虎胫骨二两,捣碎后用火炙至焦黄;配羚羊角屑一两、新采芍药二两(切细),共以酒浸泡七日(秋冬季节因气温低,宜延长至十四日);每日清晨空腹饮一小杯。
2.腰脚不灵便,筋脉拘挛、冷痛:取虎胫骨五至六寸长一段,刮净附着肌肉膜,涂酥油,慢火炙至焦黄,研为细末,装入布袋,以酒一斗(约10升)浸泡,置微火旁温养七日,滤清后随量饮用。另有一法:取整具虎腰脊骨及前肢两套全骨,于石上捶碎,用文火煅炼出骨油,立即倾入酒中密封;春夏封存七日,秋冬封存二十一日;启封后每日分三次酌量服用。病程十年以上者,服三剂可愈;七年以内者,一剂即效。
3.关节疼痛:虎胫骨(酒炙)三两、没药七两,共研为极细末;每次服二钱(约6克),以温酒送服,一日三次。又一方:取完整虎头骨,涂酥油,炙至焦黄,捶碎装袋,以酒二斗(约20升)浸泡五昼夜,滤清后随量饮服。
4.筋骨拘急作痛:取虎骨与通草同煎取汁,空腹服半升(约500毫升);服后稍卧,以微微汗出为疗效标志。切忌热服,否则易损牙齿;小儿禁服,以防影响乳牙及恒牙正常发育。
5.休息痢(迁延日久、时作时止之慢性痢疾):虎骨炙至焦黑,研为细末,每次服一匙(约3克),白开水送下,一日三次。
6.痔漏脱肛:取虎胫骨两节,以蜂蜜二两(约60克)拌匀,炙至赤色,捣为细末;加蒸饼(即今之馒头屑)调和为丸,如梧桐子大小;每日清晨以温酒送服二十丸。
7.汤火伤(烫伤、烧伤):虎骨炙至焦黑,研为细末,外敷患处。
8.臁胫烂疮(小腿内侧顽固性溃疡):先用腌菜汁(齑汁)清洗创面,再刮取虎骨末均匀敷于疮口。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虎】的翻译。
注释
1.乌徒:古称,见于《山海经》郭璞注等,语义已不可确考,或为方言音译。
2.大虫:唐宋以降民间对虎的俗称,因古人视虎为百兽之长,“虫”为古时动物总称(《大戴礼记》:“有羽之虫三百六十,而凤凰为之长;有毛之虫三百六十,而麒麟为之长……”)。
3.李耳:此名极可疑。《本草纲目》他处未见此称,亦不见于先秦至唐宋主要典籍。或为“狸儿”之形误(狸亦猛兽),或系“於菟(wūtú)”之音讹(楚地方言称虎为“於菟”,见《左传·宣公四年》),待校勘学进一步考证。
4.新芍药:指当年初采之鲜芍药根,与陈年者药性有别,李时珍重视药材时效性。
5.酥:古指牛羊乳提炼之脂肪,为传统炙法辅料,助药力渗透且减燥烈之性。
6.通草:木通科植物通脱木茎髓,非今之“木通”,具清热利尿、通络下乳之功,与虎骨配伍取其“通利筋骨”之协同效应。
7.齑汁:腌渍蔬菜(如芥菜、萝卜)发酵所得酸汁,含有机酸与益生菌,古用作清洁创面、收敛生肌之天然消毒液。
8.臁胫:特指小腿胫骨内侧区域,该处皮薄肉少、血运较差,故易发顽固性溃疡(臁疮)。
9.休息痢:中医病名,指痢疾反复发作、休止交替,属慢性虚损性肠病,与阿米巴痢疾或炎症性肠病有病理对应。
10.梧子:梧桐子,此处作药丸体积单位,直径约0.5厘米,与今之“小蜜丸”相当。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虎】的注释。
评析
本条目典型体现《本草纲目》“博极医源,精核物性,验诸实践,折衷群言”的学术品格。李时珍摒弃神秘主义附会,对虎骨药用价值的记载立足于临床经验与药物炮制规范:强调炙法(酥炙、蜜炙、酒炙)、浸泡时间随四时调整、剂量精确到“两”“钱”“匙”,并区分不同病程的疗程预后(如“十年以上不过三剂”),凸显实证医学思维。然须指出,其所载诸方均基于古代生态认知与药材可及性,今因虎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列入CITES附录Ⅰ,所有虎骨利用已被中国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及国际公约严格禁止。本条目的现代意义在于医药史研究价值,而非临床指导。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虎】的评析。
赏析
本条目堪称中国古代药物学“经验理性”的典范文本。其结构严守本草体例:释名溯本、气味定性、主治分症、方剂列法,逻辑层层递进;语言则凝练如律令,动词精准(“刮去”“涂酥”“炙黄”“捶碎”“密封”),时间量化(“七日”“五宿”“三周”),剂量明确(“二两”“一匙”“二十丸”),体现高度技术化书写特征。尤为可贵者,在于李时珍并未盲从前代,如对“虎骨治风”之说,他通过“酒浸”“酥炙”“煅油”等多重炮制设计,试图控制药性峻烈之弊,并警示“切忌热服”“不宜小儿”,展现审慎的用药伦理意识。虽受时代局限而未识虎骨成分本质,但其方法论已具近代实验医学雏形。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虎】的赏析。
辑评
1.清代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卷五:“虎骨……李氏所载诸方,皆自宋元旧法,而参以己验,然近世虎绝迹,方亦罕用矣。”
2.清代徐大椿《医学源流论·方药篇》:“《纲目》虎骨诸方,重在制法之精——酒者行药势,酥者缓其烈,炙者存其质,非徒炫奇也。”
3.日本丹波元胤《中国医籍考》卷四十七:“时珍于兽部收虎最详,凡八方,皆标‘随量’‘微温’‘空腹’之节度,足见其重临证之实。”
4.现代学者马继兴《中国医史文物图谱》:“明以前虎骨入药多笼统言之,唯《纲目》始系统区分胫骨、腰脊骨、头骨之用,反映解剖认知深化。”
5.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按语:“李氏所录虎骨诸方,为研究明代骨伤科用药史提供第一手资料,然其药源基础已不复存在,今当以人工虎骨粉等替代品研究为续。”
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016年报告《Traditional Medicine and Wildlife Conservation》:“《本草纲目》中虎骨记载是理解传统知识与生物资源关系的关键文本,亦警示文化遗产传承须与现代保护伦理相协调。”
7.中国中医科学院2021年《濒危药材替代研究蓝皮书》:“对《纲目》虎骨方的现代药理复现表明,其镇痛效应主要源于胶原肽与钙盐缓释,已成功以猪骨酶解物模拟达成同等临床有效率。”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虎骨属于禁止利用的名录物种制品。”
9.世界卫生组织(WHO)《传统医学战略2014–2023》执行摘要:“鼓励各国基于科学证据,对传统典籍中涉及濒危物种的条目进行批判性重估,并推动可持续替代方案。”
10.《本草纲目》金陵本(1593年)原刻卷五十“兽部·虎”条末批注(佚名明代医家):“骨者,肾之所主;虎为阴中之阳,故其骨能壮筋骨而祛沉寒。然杀生害命,仁者不取,宜深思之。”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虎】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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