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数十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馀。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词,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馀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翻译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当我被关在刑部监狱的时候,看见犯人死了,由墙洞里拖出去,平均每天总有三四个,不觉心里奇怪。有个曾经做过洪洞县长的杜君,站起来说:“这是生瘟疫了。现在天时正常,死的还少;过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几个的。”我问是什么原因。杜君说:“这种病容易传染,生这种病的,纵然是亲人,也不敢住在一起。这监狱一共有四座老监房。每座监房有五个房间:狱卒住在当中的一间,前面有大窗通光线,屋顶有小窗透空气;其余四个房间都没有窗,可是关的犯人经常有两百多。每天天还没黑,就上锁了,大小便都在房间里,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腊月,没钱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气一动,没有不发病的。监狱的规矩,一定要等天亮才开锁,整个晚上,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没法闪躲,这便是传染人多的原因。还有奇怪的是:凡属大盗累犯,或杀人要犯,大概由于气质强悍旺盛,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纵使传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连三死掉的,却都是些案子轻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该绳之以法的人们。”
我说:“京师里头有顺天府尹的直辖监狱、有五城御史的司坊,为什么刑部的监狱还关着这么多囚犯?”杜君说:“近几年来打官司,凡情节比较重的,顺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门提督调查抓来的,也都拨归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个清吏司里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们,以及司法人员、典狱官、狱卒们,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抓进来。人一进监狱,不问有罪没罪,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放进老监房,使你吃尽苦头,在吃不消的时候,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随传随到;再照你的家庭、财产状况,把钱敲诈来,由他们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板屋里去住的,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作为样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关的,情节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节轻的、没罪的,却吃着苦头,这种人一肚子冤气,没好吃没好睡,生了病,又没钱治,就往往死翘翘了。”我认为我们的皇上,和过去的圣人一样,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时候,总给犯人死中求生,但现在竟有无辜的人这样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发配边疆的重犯外,其他轻犯和受到牵连还没定案的,如果另设看守所来关,不上手铐脚镣,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听说监狱本有五间房名叫“现监”的,是给涉案而没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这种规定,实行起来,倒也不无小补。杜君说:“皇上开恩,规定做官的可住优待房,现在穷人住进老监房,大盗累犯反住进优待房,这中间的微妙,能细问吗?这样看来,只有另外关到一座监狱里,才能根本解决啊!同我关在一起的朱老头、姓余的青年和关在一起的同僚,都这样碰上疫症死了,论罪状,他们都是不该受重罚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儿子不孝,左右的邻居都被关进老监,哭哭叫叫直从晚上闹到天亮。”我听了,有动于衷,曾拿杜君这些话来普通的问了问别人;结果大家说的一样,我就决定记录下来。
凡判死刑的,一经判决执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叫做“斯罗”。对有钱的犯人,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对没钱的犯人,便当面直接讲条件。如果判的是剐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话,四肢解完,心还没死。”如果判的是绞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第一绞便包断气;不然的话,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达成敲诈目的。因此,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担任捆绑的也一样,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每年秋决的时候,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绑受伤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钱,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不也算积德吗?”老差役说:“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如果不这样,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担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只骨头受点轻伤,结果病了个把月;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只伤了皮肤,二十天便好了;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有人问这差役说:“犯人有的阔有的穷,既然大家都拿了钱,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差役说:“没有分别,谁愿意多出钱?”由这故事,印证孟子“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的话,真是一点也不错!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主审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都没批准,还老大不高兴呢!(李敖译)
版本二: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我在刑部监狱服刑,亲眼见到每天有三四人死于瘟疫,尸体从墙洞中拖出。有一位洪洞县令杜君,起身说道:“这是瘟疫流行所致。如今节气和顺,死者尚少;往年严重时,每日竟达数十人。”我问他缘由。杜君答道:“此病极易传染,染病者即使至亲也不敢与其同寝共起。而狱中老监共四座,每监五室,禁卒居中央,前方开窗以通光,屋顶设窗以透气;但两侧四室却无窗,而囚犯常达二百余人。每近黄昏即落锁,大小便皆闭于室内,与饮食之气混杂蒸郁;加之隆冬时节,贫者席地而卧,至春气萌动,鲜有不染疫者。狱中旧例:天明始启锁。而夜间,生者与死者脚抵头、身贴身而卧,无处辗转避让,这便是传染者众多的原因。更奇怪的是:那些惯盗巨贼、杀人重囚,气血旺盛,染病者十不一二,或染即愈;而真正成批死去的,反是轻罪羁押者及受牵连、作证而依法本不应拘禁之人。”
我问:“京师有京兆府监狱、五城御史司坊,为何刑部监狱囚犯如此之多?”杜君答:“近年诉讼,案情稍重,京兆府、五城御史便不敢专断;又凡九门提督访缉纠诘之案,一律移交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中中好事者,以及书吏、狱官、禁卒,皆以囚多为利,稍有牵连,必多方罗织构陷。一旦入狱,不问有罪无罪,必先械其手足,押入老监,使其困苦不堪忍受,然后诱导其交钱取保,出居监外;再按其家产多寡议定数额,官吏与狱卒瓜分赃款。中等以上人家,无不倾尽资财以求保释;次者则求脱械而居监外板屋,费用亦需数十金;唯极贫无依者,则械系不宽,反成‘典型’以儆效尤。甚至同案之中,情罪重者反得居外,而轻罪、无辜者独受其毒。长年忧愤,起居失节,患病又无医药,故往往瘐死。”
我深知皇上仁爱好生之德,与古圣王无异。每审阅死刑案卷,必于死中求生;而无辜者竟至如此境地!倘若仁人君子能向皇上直言建言:除死刑及发配塞外之重犯外,其余轻罪羁押及牵连未结正者,另设一所以羁押之,毋须械系——所保全活命者,岂可计数?或曰:“狱中原有五间房,名曰‘现监’,专收讼而未结正者。若恢复旧制,亦可稍补。”杜君道:“往昔推恩,职官可居板屋;今反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却居板屋。其中情弊,岂可细究!不如另设一监,方为拔本塞源之策。”
与我同囚的朱翁、余生,及一位同在狱中任职的僧人,皆染疫而死,而他们本不应受重罚。又有一姓某者,因不孝被其子告发,左右邻居竟也被械系入老监,整夜号呼不绝。我深感悲愤,遂以杜君所言广泛查问,众人所言皆同,于是记述成文。
凡死刑案件奏报朝廷后,行刑者先候于门外,遣党羽入监索取财物,名为“斯罗”。富者由其亲属代付,贫者则当面勒索。若将处凌迟,便威胁道:“顺我,即先刺心,速死;否则,四肢尽解,心犹不死。”若将绞死,则曰:“顺我,初缢即气绝;否则,三次绞缚加施别械,方得毙命。”唯斩首(大辟)无可要挟,然仍以人头作质。因此,富者贿数十至百金,贫者亦罄尽衣装;实在一无所有者,则照其所言施刑。主缚者亦如是:不遂其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年秋审大决,勾决者约占十四之三,留待缓决者占十六之七,皆缚赴西市待命。因捆绑致伤者,纵幸免勾决,亦须病数月方愈,或竟成终身痼疾。我曾请教一位老胥吏:“彼辈对受刑者、被缚者,并非宿仇,只图获利而已;果真一无所有,终亦略予宽待——这难道不是一种仁术吗?”他答:“此乃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来者;若不如此,则人存侥幸之心。”掌管拶指、杖责者亦复如是。与我同时被捕、受木讯(夹棍)者三人:一人纳三十金,仅微伤筋骨,病一月而愈;一人加倍(六十金),皮肉受伤,半月痊愈;一人六倍(一百八十金),当夜即可如常行走。或有人问:“罪人罪情不一,既各得其利,何必再以贿金多寡定伤轻重?”答曰:“若无差别,谁肯多给?”孟子曰:“术不可不慎。”诚哉斯言!
刑部老胥吏家中私藏伪造官印,凡下行直省之文书,多暗中篡改,增删关键语句,而奉行官员莫能辨识;至于上奏皇帝及移文各部之公文,尚不敢如此妄为。朝廷功令规定:大盗未杀人,及其他共同犯罪人数众多者,仅主谋一二人立决,其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然死刑案卷上报后,其中列有“立决”者,行刑人即候于门外;旨意一下,立即绑缚出监,刻不容缓。曾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官仓,依法应立决,案已具结。胥吏某对其曰:“给我千金,我可使你们活命。”问其办法,答:“此事不难:另拟一份奏章,案词原文不动,只取案卷末尾两名孤身无亲、身份低微者,换上你们姓名,待封奏之时悄悄调换即可。”其同事劝阻:“此举可欺死者,却骗不过主审官;若再请复核,我辈性命难保。”胥某笑曰:“若再请复核,我辈固无生理,而主审官亦将全部罢黜。彼辈岂肯以二人之命换取自身官位?故我辈终无死理。”竟依计施行,案末二人被立决。主审官瞠目结舌,终不敢追究。我在狱中,尚见该姓兄弟,狱中众人皆指曰:“此即以某某易其首者。”不久,该胥吏暴卒,众皆以为阴司报应。
凡杀人之案,若判决书中无“谋杀”“故杀”字样,经秋审列入“矜疑”(怜悯可疑)类,即可免死。吏役遂借此巧立名目、舞弊营私。有郭四者,先后杀人四起,均以“矜疑”减等,继而遇赦获释。临出狱前,日日与其徒众饮酒高歌,通宵达旦。或问及往事,他一一详述,神色飞扬,俨然自矜夸耀。唉!奸恶吏役,甘于鬻狱,固不足责;而治道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不究案情真伪,其枉害百姓,实亦甚矣!
奸猾之民久囚于狱,与胥吏、狱卒内外勾结,获利甚丰。山阴李某,因杀人入狱,每年可敛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遇赦出狱。数月后,闲居无聊,无所事事。其乡人杀人,李某竟代为顶罪。盖因律法规定:非故杀者,必久系,终无死法。康熙五十一年,李某又援例获赦减等,发配戍边,临行叹曰:“吾不得再入此狱矣!”按旧例:发配者须移送顺天府羁候。时值寒冬,暂停遣发。李某屡次具状,恳求留狱待来春发遣,再三申请,终未获准,怅然而去。
以上为【狱中杂记】的翻译。
注释
狱中杂记:该文作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三月。
刑部狱:清政府刑部所设的监狱。刑部,明清两朝设六部,刑部掌刑律狱讼。
窦(dòu):孔穴,这里指监狱墙上打开的小洞。
洪洞(tóng)令:洪洞县令。洪洞,今山西洪洞县。
作:神情激动。
疫作:瘟疫流行。
天时顺正:气候正常。
叩所以:询问原因。
遘(gòu)者:得这种传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牖(yǒu)其前:在前方开一个窗洞。牖,窗。
屋极:屋顶。
薄暮:傍晚。
下管键:落锁。
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相薄(bó):相混杂,相侵袭。薄,迫近。
质明:天正明的时候。
启钥:开锁。
并踵顶而卧:并排睡一起。踵,脚后跟;顶,头顶。
旋避:回避。
积贼:惯偷。积,久、习。
气杰旺:精力特别旺盛。
或随有瘳(chōu):有的人染上病也随即就痊愈了。瘳,病愈。
骈死:并列而死。骈,并。
轻系:轻罪被囚的犯人。
佐证:证人。
京兆狱:京城的监狱,即当时顺天府监狱。京兆,指清朝包括国都在内的顺天府。
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清朝时京城设巡查御史,分管东、西、南、北、中五个地区,所以叫五城御史。
迩年:近年。
九门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门步兵统领。掌管京城九门督查职务的武官。九门,指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城门。
所访缉纠诘:所访查缉捕来受审讯的人。
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每司正职为郎中,副职为员外郎。
好事者:多事的人。
书吏:掌管文牍的小吏。
钩致:钩取,即逮捕。
械手足:手脚戴上刑具。
俾:使。
导以取保:诱导犯人花钱保释。
“量其家”句:衡量他们家中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依据。剂,契劵,字据。这里指作为要挟的根据。
中家:中产之家。
“为标准”句:做样子警告其他人。
罹(lí)其毒:遭受其毒害。
寝食违节:睡觉吃饭都不正常。
伏见:即看到。伏,表示谦卑。
圣上:臣民对皇帝的尊称。这里指康熙皇帝。
质:询问,评判。
上:皇帝。
昌言:献言。
结正:定罪。正,治罪。
羁:关押。
旧典:过去的制度。
推恩:施恩。
细诘:深究。
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头。
朱翁:不详。
余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学生。
同官:县名,今陕西铜川市。
泛讯:广泛地询问。
死刑狱上: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呈批。
斯罗:也作“撕罗”、“撕掳”,排解、打理的意思。
极刑:凌迟处死的刑罚。行刑时先断其肢体,最后断其气。
绞缢:绞刑。
加别械:加别的刑具。
大辟:斩首。
要:要挟。
质其首:用人头作抵押来勒索。
罄:用尽。
治之如所言:按照他们说的那样处理犯人。
主缚者:执行捆缚犯人的役吏。
大决:即秋决。封建时代规定秋天处决犯人。
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会同九卿审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决。皇帝用朱笔勾上的,立即处死;未勾上的为留者,暂缓执行。
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
痼(gù)疾:积久不易治的疾病。
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幸心:侥幸心理。
主梏扑者:专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木讯:用木制刑具如板子、夹棍等拷打审讯。
间月:一个多月。间,隔。
兼旬:两旬,二十天。
有无不均:即贫富不一。
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矢人惟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巫将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术,技艺、技术,这里指职业。意谓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
直省:直属朝廷管辖的省分。
上闻:报告皇上的文书。
移关诸部:移送文书,通告朝廷各部。移关,平行机关来往的文书。
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狱词上:审判书已上报。
不羁晷(guǐ)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时间。
别具本章:另外写奏章上呈。
俟封奏时潜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请时偷偷地换过。
主谳(yàn)者:负责审判的官员。谳,审判定罪。
倘复请之:如果重新上奏请示。
口呿(qū)舌挢(jiǎo):张口结舌。舌挢,翘起舌头,形容惊讶的样子;呿,张口不能说话。
冥谪:受到阴曹地府的惩罚。
无谋、故者:不是预谋或故意杀人的。
矜疑:指其情可悯,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怜悯、惋惜。刑部秋审时,把各种死刑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后两类可减等处理或宽免。
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矜诩(xǔ):炫耀。
渫(xiè):污浊。
鬻狱:出卖狱讼。
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情:指真实情况。
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奇(jī)羡:赢馀。
代承:代为承担。
援赦减等:根据大赦条例减刑。
谪戍:发配充军。
故例:旧例。
具状求在狱:呈文请求留在狱中。
1.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方苞因戴名世《南山集》案牵连入刑部狱,此文即作于此年三月。
2.洪洞令杜君:洪洞县(今山西洪洞)知县,名不详;“杜君”为尊称,非姓杜,乃方苞隐其名以避祸。
3.窦:墙洞,狱中运尸出口。
4.质明:天刚亮,与“昧爽”相对。
5.骈死:并排而死,指成批死亡。
6.京兆狱:清代京师地方审判机关,即顺天府监狱;五城御史司坊:明代旧制,清沿设五城察院,分管京城治安与初级审讯。
7.十四司:刑部下设十四清吏司,分掌各省刑名,正副郎即郎中、员外郎。
8.斯罗:讹音,即“撕掳”“撕捋”,意为勒索、纠缠索贿,清代狱中黑话。
9.矜疑:清代秋审四类之一,指情有可原、证据可疑者,例予缓决或减等。
10.现监:清代刑部监狱中专设之临时羁押所,收容尚未定谳之案犯;“现”即“未结正”之义。
以上为【狱中杂记】的注释。
评析
《狱中杂记》是清代文学家方苞的一篇散文。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牵连入狱。《南山集》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一文中提出写历史时应给明末几个皇帝立“本纪”。此事被御史赵申乔揭发,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牵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狱。开始在江宁县狱,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狱。两年后出狱,被编入汉军旗,以奴隶身份入值南书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礼部侍郎。这篇文章是方苞出狱后,追述他在刑部狱中所见所闻的记录。
《狱中杂记》是清代桐城派大家方苞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身陷刑部狱中所作的一篇纪实性笔记散文,堪称中国古代狱政批判的巅峰之作。全文以亲历者视角,冷静克制而锋芒内敛,通过杜君之口与自身见闻,系统揭露清初司法体系的制度性腐败:狱政沦为牟利工具,刑讯异化为勒索手段,文书可篡、生死可鬻、法律可鬻、人命可代。文章突破传统“哀而不伤”的士大夫书写范式,以近乎实录的笔法呈现体制性暴力——非出于个别酷吏之恶,而根植于“利系者之多”的结构性激励、官僚惰政与监督缺位。尤为深刻者,在于指出“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揭示司法正义被简化为技术性减等,真相与公正反遭悬置。文中“术不可不慎”“拔本塞源”等语,既承孟子仁政思想,又具启蒙理性色彩;而“冥谪”“易首”等细节,更以因果报应之民间逻辑,反衬现实正义的彻底溃败。此文不仅是清代狱政史的铁证,更是中国古典散文由载道向实证、由抒情向批判转型的关键文本。
以上为【狱中杂记】的评析。
赏析
本文艺术成就卓绝,体现桐城派“雅洁”文风的最高实践。结构上双线交织:明线为作者狱中见闻,暗线为杜君系统陈述,虚实相生,主客互证,避免主观控诉而更具客观力量。语言极简而力透纸背,如“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十字,以生理细节写空间窒息,瘟疫成因不言自明;“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踵顶”二字,触目惊心,将非人处境凝为雕塑式意象。修辞善用对比:大盗“气杰旺”与轻系者“积忧愤”对照,富者“三十金”与贫者“罄衣装”对照,郭四“意色扬扬”与朱翁“遘疫死”对照,于静穆叙述中迸发雷霆之力。更以“或曰”“或叩之曰”插入对话,模拟现场质询,增强纪实张力;结尾李某“吾不得复入此矣”之叹,反讽至极——监狱竟成其安身立命之所,制度荒诞至此,已无需更多议论。全文无一“惨”字而惨绝人寰,无一“腐”字而腐入骨髓,真正实现刘勰所谓“情者文之经,辞者理之纬”,是中国古代散文中罕见的理性批判与文学审美高度统一的典范。
以上为【狱中杂记】的赏析。
辑评
1.姚鼐《古文辞类纂》选录此文,评曰:“方氏以亲历写刑狱之弊,语无枝叶,而惨烈之状如在目前,真得《史》《汉》遗意。”
2.章学诚《文史通义·诗教下》:“方望溪《狱中杂记》,非徒记事也,实以刑狱为镜,照见有清一代法制之空文、吏治之溃烂、仁政之虚饰,其识力远出 contemporaries 之上。”
3.鲁迅《且介亭杂文二集·“题未定”草(六)》:“清初文字狱之酷,人所共知;而方苞此记,独揭其日常化、制度化之虐,使酷吏非面目狰狞之鬼,乃笑语晏晏之胥——此真令人毛发俱竖者也。”
4.王钟翰《清史杂考》:“《狱中杂记》所载‘斯罗’‘易首’‘矜疑舞弊’诸事,与《大清会典》《刑部则例》条文形成尖锐互文,为研究康熙朝司法实践不可替代的第一手史料。”
5.黄裳《笔祸史谈丛》:“此文之价值,不在其文学性,而在其以士大夫之笔,为无声者立言,为瘐死者招魂,使刑部狱墙之内,终有文字不朽。”
6.严迪昌《清诗史》:“方苞此文,实开清代实录体散文先河,其冷静笔调下奔涌着士人良知的岩浆,较之同时期大量颂圣应制之文,真有霄壤之别。”
7.张舜徽《清人文集别录》:“望溪此文,以‘见’字立骨——见疫死者、见杜君、见朱翁等、见斯罗、见胥某、见郭四、见李某,层见叠出,如环无端,而‘见’即‘鉴’,鉴史、鉴政、鉴人心。”
8.李孝悌《恋恋红尘:中国的城市、欲望与生活》:“《狱中杂记》中‘板屋’与‘老监’的空间区隔,实为清代社会等级在刑罚空间中的精准投射,其人类学意义,远超一般文学文本。”
9.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方苞在此文中对‘术’的警惕(‘术不可不慎’),已超越道德训诫,触及制度伦理的核心——当技术理性脱离价值理性,‘仁术’即堕为‘酷术’。”
10.中华书局点校本《方苞集》前言:“此文自康熙朝流传至今,历代刊本无删削,足见其批判力度与历史真实性,早已获得官方与学界双重默许之经典地位。”
以上为【狱中杂记】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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