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翻译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版本二:
我私下见到武则天执政时期,同州下邽有一个人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害,后来徐元庆亲手杀死仇人,然后主动投案自首。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应当处死徐元庆,但同时表彰他的门闾,并请求将此事编入国家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章制度。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社会动乱。如果说不能容忍暴虐之行,那么凡是做儿子的为父报仇,一律不可宽恕;而“刑”的根本作用也在于防止动乱,如果说不能容忍残暴行为,那么凡是执法者滥杀无辜,也应一律严惩。礼与刑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运用上却有所不同,表彰与诛杀这两种做法不能同时并用。如果对应该表彰的人加以诛杀,这就叫滥刑,是严重滥用刑罚;如果对应该诛杀的人加以表彰,这就叫僭越,是严重破坏礼制。倘若将这种矛盾的做法昭示天下、流传后世,那么追求道义的人将不知所从,逃避祸患的人也将无所适从,这样的做法能作为国家的典章吗?圣人制定制度,是依据事理来确定赏罚,根据人情来端正褒贬,最终统一于一个原则罢了。
假如我们深入审查事情的真伪,考察其中的是非曲直,追溯事件的起因,那么刑与礼的适用就会分明区别开来。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未触犯公法,赵师韫杀人只是出于个人私怨,凭借官吏的权势,肆意虐待无辜之人,地方长官不加追究,司法官员也不过问,上下蒙蔽,百姓呼告无门;而徐元庆以与仇人共生于天地之间为奇耻大辱,日夜枕着兵器等待复仇,长期蓄志,终于刺杀仇人,虽死亦无遗憾——这正是遵守礼义的行为。主管官员尚且应当感到羞愧,急于向他道歉都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
反之,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罪,赵师韫依法将其处决,并未违背法律,那么徐爽不是死于官吏之私,而是死于国法本身。法律难道可以被仇恨吗?若因父亲被依法处死,就去报复执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悖逆狂妄、侵犯朝廷权威的行为。逮捕并处死这样的人,正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典的尊严,又怎能加以表彰呢?
况且陈子昂的议论说:“人人都有子女,子女都有父母,若都实行亲属相仇,那混乱由谁来制止?”这种说法实在是对“礼”的极大误解。所谓“礼”中允许复仇的情况,是指冤屈沉痛、申诉无门的情形;绝不是指明知犯罪触法,仍以“你杀了他,我就杀你”为由进行报复。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恃强凌弱、暴力相加罢了。这种言论违背经典、背离圣人教诲,岂不太严重了吗!
《周礼》记载:“调人”这一官职,掌管调解万民之间的仇怨。凡属杀人而合乎道义的,禁止其家属复仇;若仍执意复仇,则依法处死;若发生反杀,两国或两族之间将结为世仇。如此看来,哪里还有什么“亲亲相仇”的道理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若是不该被杀而遭处决,儿子复仇是可以的;父亲若是罪有应得而被处死,儿子还要复仇,那就是引发连续仇杀的开端,这种复仇并不能消除祸害。”现在若用这些经义来判断这类相互杀戮的案件,才真正符合礼的精神。
再说,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怕牺牲生命,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够不逾越礼的界限,既尽孝道,又成全大义,必定是个通达事理、明白大道的人。这样的人,怎么会把国家法律当作自己的仇敌呢?可议者反而主张将他处死,这不仅是滥用刑罚,更是败坏礼制。因此,这种意见绝不能成为国家的典章制度,这是非常明确的。
请将我的意见附入国家法令之中。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不应再依照陈子昂先前的建议行事。谨此陈述我的看法。
以上为【驳復雠议】的翻译。
注释
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
天后:即武则天(公元624年—公元705年),名曌,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公元655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
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陈子昂(公元661年—公元702年):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
旌(jīng):表彰。
闾:里巷的大门。
过:错误、失当。
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若曰无为贼虐:如果说不允许贼子肆虐;或者译为:如果说不允许用私刑。
凡为子者:凡是这一类的儿子(子报父仇者)。
凡为理者:凡是这一类的审理者(徇私枉法者)。理者,审理者,指执掌审判的官员;
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僭(jiàn):超出本分。
制:制定、规定。
刺谳(yàn):审理判罪。
原:推究。
端:原因。
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蒙冒:蒙蔽,包庇。
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介然:坚定的样子。
自克:自我控制。
谢之:向他认错。
愆(qiàn):过错。
戕(qiāng):杀害。
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邦典:国法。
《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调人:周代官名。
《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穀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推刃:往来相杀。
1. 天后:即武则天,唐高宗皇后,后称帝,国号周,史称“武周”。
2. 同州下邽(guī):唐代州名,治所在今陕西渭南市北;下邽为属县。
3. 徐元庆:人名,事迹见《新唐书·孝友传》及《资治通鉴》。
4. 赵师韫:时任县吏,因私怨杀害徐爽。
5. 陈子昂:初唐著名文学家、政治家,曾上疏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主张既惩罚又表彰。
6. 旌其闾:在里巷门前立牌坊加以表彰,古代一种荣誉性奖励。
7. 编之于令:编入国家法律条文,作为永久制度。
8.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语出《礼记·礼运》,意谓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9.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刑罚的根本作用同样是防止社会动乱。
10. 黩刑:滥用刑罚;黩,轻慢、滥用之意。
11. 僭(jiàn):超越本分,此处指不当表彰,破坏等级礼制。
12. 穷理以定赏罚:彻底探究事理以决定奖惩。
13. 原始而求其端:追溯事情的起因源头。
14. 戴天为大耻:古人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与仇人同处一片天空下是一种极大的耻辱。
15. 枕戈为得礼:睡觉时枕着武器,时刻准备复仇,被视为合乎礼义的行为。
16. 介然自克:意志坚定,自我克制,坚持复仇之志。
17. 非辜:无辜之人。
18. 州牧:州一级行政长官,此处泛指地方官员。
19. 上下蒙冒:上下级互相包庇隐瞒。
20. 讦号不闻:呼喊诉冤之声无人听闻。
21. 不愆于法:没有违反法律;愆,过错、违犯。
22. 悖骜(bèi ào):悖逆狂妄,不服从上级。
23. 正邦典:端正国家法典,维护法制权威。
24. 亲亲相仇:亲属之间互相复仇。
25. 号无告:悲痛呼号却无人受理。
26. 推刃之道:刀刃递进,比喻仇杀循环不断;出自《公羊传》。
27. 服孝死义:践行孝道,为义而死。
28. 达理而闻道者:通晓事理、明白道德准则的人。
29. 调人:周代官名,专司调解民间仇怨。
30. 邦国交仇之:全国范围内都被视为仇敌,人人得而诛之。
以上为【驳復雠议】的注释。
评析
《驳复仇议》是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批驳初唐陈子昂提出的“既诛且旌”的论点,同时,该文高扬以人为本的光辉思想,对弱者给予深切同情。文中还深刻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全文立论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思想内涵,至今仍有启发。
本文是柳宗元针对唐代谏臣陈子昂关于“徐元庆复仇案”的处理建议所作的一篇驳论性政论文。文章围绕“礼”与“法”的关系展开深刻辨析,批判了陈子昂“既诛之又旌其闾”的折中主义观点,指出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混淆了礼与刑的根本功能,在实践中会导致价值混乱、是非不明。
柳宗元强调,礼与刑虽目的相同(防乱),但手段和适用对象不同,二者不可混用。他主张必须根据事实真相来判断行为性质:若父冤被杀,子复仇属守礼行义,不应诛杀;若父本当受诛,子复仇则是违礼犯法,不得表彰。通过援引《周礼》《公羊传》等儒家经典,柳宗元构建了一个以“理”统“礼”、以“情”正“法”的伦理—法律体系,体现了其理性主义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思想特色。
全文逻辑严密,层层推进,语言峻切而不失温厚,既有强烈的批判锋芒,又有深厚的经学底蕴,堪称唐代论说文中的典范之作。它不仅反映了中唐士人对法律正义与道德义务关系的深入思考,也为后世处理类似伦理困境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以上为【驳復雠议】的评析。
赏析
《驳复仇议》是柳宗元政论文中的代表作之一,展现了其卓越的思辨能力与深厚的经典修养。文章针对陈子昂“既诛又旌”的调和立场,提出尖锐批评,认为此举实则“黩刑坏礼”,会造成价值体系的崩塌。
全篇结构严谨,层次清晰:首先揭示问题背景,点明批判对象;继而提出“礼”“刑”同源异用的核心命题;然后分两种情形进行假设推理,分别论证何种情况下复仇应受保护、何种情况下应予惩处;接着批驳对方理论误区,引用《周礼》《公羊传》强化自身观点;最后得出结论,呼吁修正法令。
尤为可贵的是,柳宗元并未简单否定复仇行为,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张必须查明案件本质——关键在于父亲是否“受诛”(依法被杀)还是“不受诛”(枉死)。这一区分体现了他对法律正义与伦理情感之间张力的深刻理解。
文中语言简练有力,多用排比、对仗句式增强气势,如“诛其可旌,兹谓滥;旌其可诛,兹谓僭”,节奏铿锵,义正词严。同时又能引经据典,使论述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整篇文章兼具逻辑力量与道德温度,是中国古代法理思想史上极具价值的文献。
以上为【驳復雠议】的赏析。
辑评
1. 《旧唐书·柳宗元传》:“宗元少精敏绝伦,为文章卓伟精致,一时辈行推仰。”
2. 《新唐书·文艺传》评其文:“精裁密致,璨若珠贝。”
3. 宋代苏轼《东坡志林》:“柳子厚《封建论》《驳复仇议》,皆高古雄浑,有经世之志。”
4. 明代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卷九:“此文层层驳诘,如老吏断狱,毫不假借。”
5. 清代储欣《唐宋十大家全集录·河东先生全集录》:“持论正大,引经断狱,足破千古迷团。”
6. 清代沈德潜《唐宋八家文读本》卷七:“以礼统刑,归于一是,非通儒不能道。”
7. 近人钱基博《中国文学史》:“柳宗元之文,说理深切,尤长于辨析名实,《驳复仇议》其一例也。”
8. 章士钊《柳文指要》上卷:“此文辨析礼法,条贯井然,实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之高峰。”
9. 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柳宗元论文主“道统”,重“事实”,此篇可谓身体力行。”
10.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柳宗元集》:“议论明晰,剖析精微,足与古之作者抗衡。”
以上为【驳復雠议】的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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