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属官,因久听讲先生之学,曰:“此学甚好,只是簿书讼狱繁难,不得为学。”
先生闻之,曰:“我何尝教尔离了簿书讼狱,悬空去讲学?尔既有官司之事,便从官司的事上为学,才是真格物。如问一词讼,不可因其应对无状,起个怒心;不可因他言语圆转,生个喜心;不可恶其嘱托,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请求,屈意从之;不可因自己事务烦冗,随意苟且断之;不可因旁人谮毁罗织,随人意思处之。有许多意思皆私,只尔自知,须精细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枉人是非,这便是格物致知。簿书讼狱之间,无非实学。若离了事物为学,却是着空。”
翻译
有一位下属官员,常听先生讲学,他说:“先生讲学的确很好,只是我日常工作太繁重,没时间去做学问。”
先生听了对他说:“我什么时候让你放弃日常工作悬空去研究学问了?你既然日常需要断案,就从断案的事上学习,这样才是真正的‘格物’。譬如你审一个案子,不可因为对方发言礼数不周,就憎恶他;不能因为对方措辞婉转周密而高兴;不能因为厌恶他的请托,而故意整治他;不能因为对方哀求,而屈意宽容他;不能因为自己工作繁巨,而草率结案;不能因为旁人诋毁罗织,而按别人的意思去处理。以上讲的情况都是私心杂念,只有你自己知道,必须仔细反省体察克治,唯恐心中有丝毫偏倚而枉人是非,这就是格物致知。处理文件与审理案件,无不是实实在在的学问。如果离开了具体的事物悬空去做学问,反而是空谈不着边际。”
版本二:
有一位下属官员,因长期听讲先生(王阳明)的学说,便说道:“这种学问非常好,只是日常处理文书、审理案件事务繁杂困难,实在没有时间去用功求学。”
先生听了后说:“我何曾教你离开文书案卷和诉讼审判,凭空去讲求学问?你既然有官府的事务,就应当在这些政务之中做学问,这才是真正的‘格物’。比如审理一个案件时,不可因为对方言辞无礼,便生出愤怒之心;不可因为他说话巧妙圆滑,便产生欢喜之情;不可因他私下请托说情,就刻意加重惩处;不可因他苦苦哀求,就违背原则曲意顺从;不可因自己公务繁忙,便草率随意判决;不可因旁人谗言构陷,就按照他人的意思去处置。这些种种念头都是私欲,只有你自己心里知道,必须细致地反省、察觉并加以克制,唯恐此心稍有偏颇,以致颠倒是非、冤枉他人。这正是‘格物致知’的功夫。处理文书与诉讼之间,无一不是实实在在的学问。倘若脱离具体事物去求学,那才是凭空虚谈。”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陈九川录 · 十八】的翻译。
注释
1 簿书讼狱:指官府中的文书档案与诉讼案件,泛指日常政务工作。
2 悬空:凭空,脱离实际。
3 官司之事:即公务、职事,此处特指司法审判等行政事务。
4 真格物:王阳明对“格物”的独特解释,意为“正其不正以归于正”,即纠正内心的私欲,使之合于天理。
5 问一词讼:审理一件诉讼案件。词讼,即民事或刑事纠纷的诉讼。
6 应对无状:回答问题时态度失礼或言辞不当。
7 言语圆转:言辞巧妙、善于周旋。
8 嘱托:私下请托、说情。
9 苟且断之:草率地作出判决。苟且,敷衍了事。
10 谮毁罗织:诽谤诬陷,并捏造罪名加以陷害。谮毁,进谗言诋毁;罗织,编织罪名。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陈九川录 · 十八】的注释。
评析
本文节选自《传习录·卷下》中门人陈九川所记录的一段对话,集中体现了王阳明“知行合一”与“事上磨炼”的核心思想。针对属官认为政务繁忙难以治学的观点,王阳明明确指出:学问不在书斋之中,而正在日常政务、人伦日用之中。所谓“格物”,并非研究外在事物之理,而是于应事接物之际,检视内心私欲,去除偏见执念,使心体复归中正清明。因此,断案审讼不仅是行政职责,更是修身实践的重要场域。王阳明强调“实学”,反对脱离现实的空谈,主张将道德修养落实于具体行为之中,体现出其心学强烈的实践品格与生活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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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本段文字虽短,却深刻展现了王阳明心学的精髓所在。全文通过一个典型情境——官员抱怨政务妨碍求学——引出王阳明关于“如何为学”的根本回应。其论述层层递进,先破后立:首先否定“离事求学”的可能性,继而提出“于事上为学”的主张,最后以“审案”为例,详尽列举六种常见心理偏差,揭示“格物”即是克除私心之过程。语言平实而有力,逻辑清晰,具强烈现实针对性。尤为可贵的是,王阳明将儒家最高修养目标“致知”完全内化于日常职守之中,使圣贤之学不再高远难及,而是人人可在岗位中践行的生命实践。这种“道在日用”的哲学立场,极大提升了儒学的生活意义与行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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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明史·王守仁传》称其“以心为宗,谓心明便是天理”,强调道德实践源于本心之觉,与本文“于事上省察克治”之意相合。
2 清代黄宗羲《明儒学案·姚江学案》评曰:“阳明先生以良知为宗,其教人吃紧在‘事上磨炼’,故每遇人论学,必引诸实事。”此段正为“事上磨炼”之典范说明。
3 钱德洪《刻文录叙说》载:“先生尝言:‘处理簿书者,不可谓不得为学;宴游声色者,亦可验其存养。’”可见其一贯主张学问不离日用。
4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指出:“王守仁所谓‘格物’,实为‘正心’之别名,其重点在于主观修养而非客观认知。”本文中对种种“私意”的剖析,正是这一观点的具体体现。
5 陈来《有无之境》认为:“阳明的格物说完成了从‘即物穷理’到‘即事验心’的转变。”本案中审讼为学,正是“即事验心”的生动写照。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陈九川录 · 十八】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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