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求也为季氏宰,无能改于其德,而赋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由此观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弃于孔子者也。况于为之强战?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
翻译
孟子说:“冉求做季氏的家臣,不能改善他的德行。反而多征收了一倍佃租。孔子说:‘冉求不是我的学生,你们打响战鼓去攻击他都可以。’由此看来,不帮助君主实行仁政而帮助他聚敛财富,都是被孔子鄙弃的。何况是努力为君主作战的人?为争夺土地而作战,杀死的人遍布原野;为争夺城池而作战,杀死的人遍布城池,这就叫带领土地吃人肉,死刑都不足以惩罚他们的罪行。因此好战的人应该受最重的刑罚,鼓吹诸侯合纵连横发动战争的人,受次一等的刑罚,开垦荒地,分土授田的人受再次一等的刑罚。”
版本二:
孟子说:“冉求做了季氏的家臣,不能改善季氏的德行,反而增加田赋,比以往多了一倍。孔子说:‘冉求不是我的学生了,你们这些年轻人可以敲起鼓来声讨他。’由此看来,君主不行仁政,反而设法使国家富有,这都是被孔子所唾弃的行为。更何况那些为这样的君主极力作战的人呢?为了争夺土地而发动战争,杀得尸横遍野;为了争夺城池而作战,杀得血流成城。这就叫做驱使土地来吃人肉,其罪过之大,死都不足以赎清。所以,善于打仗的人应受最重的刑罚,搞合纵连横、拉拢诸侯的人次之,开垦荒地、苛刻榨取土地资源的人又次之。”
以上为【孟子 · 第七卷 · 离娄上 · 第十四节 】的翻译。
注释
求:冉求,字子有,孔子弟子。季氏:鲁国大夫。宰:家臣。
孔门弟子冉求为鲁国季氏家臣,增加了老百姓的赋税。事见《左传·哀公十一年》。
善战者:善于带兵打战的人,如孙膑、吴起之类。上刑:重刑。连诸侯者:指主张合纵或连横的纵横家。
辟草莱、任土地者:指主张尽地力的李悝、主张开阡陌的商鞅之类。辟草莱,开垦荒地。任土地,分土授民。孟子以为这些主张虽然意在发展生产,但并不是为百姓着想,而是为了统治者的私利,所以反对。
1. 求也:即冉求(字子有),孔子弟子,以政事见长,曾任鲁国权臣季康子的家宰。
2. 季氏宰:季氏家族的总管或家臣。季氏为鲁国三大贵族之一,长期掌握实权。
3. 无能改于其德:指冉求未能劝导季氏施行仁德政治。
4. 赋粟倍他日:征收的粮食税比以前增加了一倍。赋粟,指田赋,以粮食形式缴纳。
5. 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小子,指其他弟子;鸣鼓而攻之,意为公开声讨、谴责。此语出自《论语·先进》。
6. 君不行仁政而富之:君主不推行仁政,却致力于使国家富强。
7. 弃于孔子者也:被孔子所抛弃、否定的人。
8. 强战:竭力作战,积极支持战争。
9. 率土地而食人肉:带领着土地去吃人的血肉,比喻战争导致大量死亡,土地因战争而染血,形象地揭示战争的残酷本质。
10. 善战者服上刑:善于用兵作战的人应受最重的刑罚;服上刑,指接受最高级别的刑罚,如死刑等。
以上为【孟子 · 第七卷 · 离娄上 · 第十四节 】的注释。
评析
本节出自《孟子·离娄上》,集中体现了孟子反对不义战争、主张仁政的核心政治思想。孟子借孔子对冉求加重赋税的严厉批评,引申出对当时统治者不顾百姓死活、追求富国强兵政策的深刻批判。他指出,若执政者不行仁政,反而通过压榨百姓、发动战争来积累财富与权力,这种行为无异于“率土地而食人肉”,是极端残忍和不可饶恕的。孟子进一步提出对不同罪行的惩罚等级:善战者罪最重,因其直接造成大规模杀戮;连横合纵者次之,因其助长战争联盟;而过度开发土地、剥削自然资源者亦属有罪。这一观点不仅具有强烈的道德批判色彩,也反映了儒家“以民为本”“仁者爱人”的根本立场。
以上为【孟子 · 第七卷 · 离娄上 · 第十四节 】的评析。
赏析
本节文字气势磅礴,逻辑严密,情感激昂,充分展现了孟子作为儒家道义捍卫者的风骨。文章由历史典故入手——引用孔子对冉求加重赋税的愤怒谴责,顺势推出更深层的政治批判:凡不行仁政而专务富国强兵者,皆背离圣人之道。接着,孟子以极具震撼力的语言描绘战争惨状,“杀人盈野”“杀人盈城”,将现实中的暴力图景赤裸呈现,令人触目惊心。在此基础上提出“率土地而食人肉”的比喻,堪称惊心动魄,把战争的本质揭露为一种系统性的人类自残行为。最后,孟子构建了一个基于道德责任的刑罚体系:善战者罪在首恶,连横者助纣为虐,务耕者亦因剥削自然与民力而列罪。这种分级定罪并非法律条文,而是道义审判,体现出儒家“德主刑辅”“以道制势”的理想秩序观。全文层层递进,由具体到抽象,由史实到哲理,语言犀利,充满正义感与悲悯情怀,是孟子反战思想的典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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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朱熹《孟子集注》:“此章言治国者当以仁政为本,苟专务富强而不修德教,虽有功利,圣人所不取也。”
2. 赵岐《孟子章句》:“孟子引孔子之言,以明聚敛之臣不可容,况敢为战以争地者乎?”
3. 焦循《孟子正义》:“善战、连诸侯、任土地三者,皆不仁之事,而善战致杀人最多,故服上刑。”
4.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孟子谓‘罪不容于死’,极言其恶之深,非徒法律之惩,乃天地鬼神之所共诛。”
5. 苏辙《栾城后集·历代论》:“孟子之言,愤世疾邪,至于谓‘善战者服上刑’,盖伤战国之君唯知用兵,而不念百姓之死也。”
以上为【孟子 · 第七卷 · 离娄上 · 第十四节 】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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