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同以其私问曰:“燕可伐与?”
孟子曰:“可。子哙不得与人燕,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哙。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何以异于是?”齐人伐燕。或问曰:“劝齐伐燕,有诸?”
曰:“未也。沈同问‘燕可伐与’?吾应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则将应之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今有杀人者,或问之曰‘人可杀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杀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
翻译
沈同以私人身份问道:“可以讨伐燕国吗?”
孟子说:“可以。子哙不可以把燕国送给子之,子之也不可以从子哙那里接受燕国。譬如这里有个士人,您喜欢他,不跟王打招呼就私自把您的俸禄和爵位给他,那士人呢,也没有王的任命就私自从您这里接受了,那能行吗?燕国的事和这个有什么不同呢?”
齐国讨伐了燕国。
有人问孟子:“您劝齐国讨伐燕国,有这事吗?”
孟子说:“没有。沈同问:‘燕国可以讨伐吗?’我回答他说‘可以’。他便赞同而去讨伐燕国。他如果再问:‘谁可以去讨伐?’我就会答道:‘作为天吏,就可以去讨伐它。’譬如现在有个杀人的,有人问道:‘那人可以杀吗?’我就会回答说‘可以。’他如果问:‘谁可以杀他?’我就会答‘作为狱官,就可以杀他’。如今拿一个同燕国一样暴虐的齐国去讨伐燕国,我为什么去劝他呢?”
版本二:
沈同以个人身份问道:“燕国可以讨伐吗?”
孟子说:“可以。子哙不能擅自把燕国让给别人,子之也不能从子哙那里接受燕国。譬如你这里有个官员,你很喜欢他,却不报告君主,私自把你的俸禄和爵位送给他;而那个士人,也没有君主的命令,就从你手里私自接受这些,这可以吗?这和子哙让位于子之有什么不同呢?”
后来齐国出兵讨伐燕国。有人问孟子:“你曾劝齐国讨伐燕国,有这回事吗?”
孟子回答:“没有。沈同问我‘燕国可以讨伐吗?’我回答说‘可以’。他就这样去讨伐了。如果他当时问‘谁可以讨伐燕国?’那我就会回答:‘只有奉行天命的官吏才可以讨伐它。’比如现在有个人杀了人,有人问‘这个人可以杀吗?’我会回答‘可以’。但如果他再问‘谁可以杀他?’那我就要说:‘只有掌管刑罚的法官才可以杀他。’现在齐国以一个和燕国一样无道的国家去讨伐燕国,我怎么会去劝他们这样做呢?”
以上为【孟子 · 第四卷 · 公孙丑下 · 第八节 】的翻译。
注释
沈同:齐大臣。
子哙(kuài):燕王。子之:燕相。
以燕伐燕:前一个燕字喻指齐国,犹言以暴制暴。
1.沈同:齐国大臣,以其私人身份向孟子咨询,非奉君命。
2.燕可伐与:燕国可以被讨伐吗?“伐”指以武力征讨他国。
3.子哙:即燕王哙,战国时燕国国君,曾效法尧舜禅让,将王位让给相国子之,导致燕国内乱。
4.子之:燕国权臣,接受燕王哙禅让,自立为君,引发内乱与齐国干涉。
5.“有仕于此”句:假设有位官员在此,你喜爱他。比喻子哙私授君位如同私人授予官职。
6.“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未禀告君主而私自将你的俸禄爵位给予他人,属违礼非法行为。
7.为天吏:指奉行天命、主持正义的官吏,引申为有道之君或受命于天的统治者。孟子认为只有这样的主体才有资格讨伐无道之国。
8.士师:古代掌管刑狱的官,即法官。此处用以类比“谁有权执行惩罚”。
9.今以燕伐燕:意指齐国本身并无道义优势,其行为与燕国(子之篡位)同样违背礼法,故称“以燕伐燕”,讽刺齐国不过是另一个“燕”。
10.“何为劝之哉”:怎么能说是我在劝他们出兵呢?表明孟子否认自己鼓动战争。
以上为【孟子 · 第四卷 · 公孙丑下 · 第八节 】的注释。
评析
1.本章记述孟子对“讨伐燕国”事件的态度与辩白,核心在于强调政治行为必须合乎道义与名分,尤其突出“正义之师”的合法性问题。
2.孟子并非笼统支持武力征伐,而是强调征伐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和合法资格,即“为天吏,则可以伐之”,体现其“仁政”与“王道”思想的一贯性。
3.通过“杀人者”的类比,孟子巧妙说明:即使某事在道义上可成立(如惩罚罪人),也必须由有职权的人来执行,否则即是僭越,从而批判齐国借道义之名行扩张之实。
4.“沈同以其私问”一句点明对话背景的非正式性,孟子的回答是针对假设性问题的理论判断,并非实际的政治动员,因此他拒绝承担齐国出兵的责任。
5.本章展现了孟子在复杂政治现实中坚守道德原则的立场,既不否定正义战争的可能性,又警惕权力滥用,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意义。
以上为【孟子 · 第四卷 · 公孙丑下 · 第八节 】的评析。
赏析
本章语言简洁而逻辑严密,运用类比推理极具说服力。孟子以“私授禄爵”比喻燕王哙禅位于子之的非法性,揭示权力转移必须符合制度与道义;继而又以“杀人—士师”之例,阐明正义执行的主体资格问题,层层推进,环环相扣。全文体现出孟子典型的论辩风格:寓深刻政治理论于日常比喻之中,既通俗易懂,又发人深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并未因齐国行动结果而改变自己的言论立场,而是坚持区分“是否可伐”与“谁可伐之”两个层面,展现其思想的严谨性与道德底线的不可妥协性。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在先秦思想中尤为珍贵,也凸显儒家“正名”思想的政治实践意义。
以上为【孟子 · 第四卷 · 公孙丑下 · 第八节 】的赏析。
辑评
1.朱熹《孟子集注》:“此章辨义利之界甚明。孟子之言‘可’者,谓其有可伐之罪耳,非劝之使伐也。若问孰可伐之,则必曰‘天吏’而后可,盖责其人而非人人得而诛之也。”
2.赵岐《孟子章句》:“沈同擅问伐燕,非王命也。孟子应之以可者,见其有罪也。然不言谁可伐之,故齐人遂妄动。孟子以‘士师’为喻,明非有位者不得行诛。”
3.焦循《孟子正义》:“此节重在‘私问’与‘彼然伐之’。孟子但答其理之当然,而不料其用于非义之举。所谓‘可伐’者,犹曰‘有罪当诛’,非许其人之得而伐之也。”
4.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孟子之言,每虑后世执其一端以为口实。故于此特加辩明:虽有可伐之义,而伐之者必有其分。所谓‘天吏’,即顺天应人之君也。”
5.梁启雄《孟子讲要》:“孟子之意,燕固可伐,但须汤武之圣方能举义;今齐国暴虐尤甚,是以‘以燕伐燕’,徒增民苦。此见孟子反侵略、重动机之和平观。”
以上为【孟子 · 第四卷 · 公孙丑下 · 第八节 】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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