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书云:“谓致知之功,将如何为温凊、如何为奉养,即是‘诚意’,非别有所谓‘格物’,此亦恐非。”
此乃吾子自以己意揣度鄙见而为是说,非鄙人之所以告吾子者矣。若果如吾子之言,宁复有可通乎?盖鄙人之见,则谓意欲温凊、意欲奉养者,所谓“意”也,而未可谓之“诚意”,必实行其温凊奉养之意,务求自慊而无自欺,然后谓之“诚意”。知如何而为温凊之节、知如何而为奉养之宜者,所谓“知”也,而未可谓之“致知”。必致其知如何为温凊之节者之知,而实以之温凊;致其知如何为奉养之宜者之知,而实以之奉养,然后谓之“致知。”
温?之事,奉养之事,所谓“物”也,而未可谓之“格物”。必其于温?之事也,一如其良知之所知当如何为温?之节者而为之,无一毫之不尽;于奉养之事也,一如其良知之所知当如何为奉养之宜者而为之,无一毫之不尽,然后谓之“格物”。温?之物格,然后知温?之良知始致;奉养之物格,然后知奉养之良知始致。故曰:“物格而后知至。”致其知温?之良知,而后温?之意始诚;致其知奉养之良知,而后奉养之意始诚。故曰:“知至而后意诚。”此区区“诚意、致知、格物”之说盖如此。吾子更熟思之,将亦无可疑者矣。
翻译
来信说:“您说的‘致知’的功夫,其实就是怎样让父母冬暖夏凉,如何奉养父母等,孝行发自内心地做到位,也就是‘诚意’了,并非别有个格物,这也恐怕不对吧。”
这是你以自己的意思来揣度我的观点,我没这样对你说过。如果真像你所言,怎么可能说得通呢?我的看法是“意欲温凊,意欲奉养”,这里所谓的“意欲”的“意”不能称做诚意,而必须是真正实践了使父母冬暖夏凉、侍奉他们的愿望,并且务求自己对此感到愉快而不是违心,然后才能叫做诚意。知道怎么做、何时做,这只能称做知,而尚不能说是致知。只有正确运用关于冬暖夏凉的知识,切实做到了让父母冬暖夏凉;运用关于奉养正恰的知识,切实做到了奉养正恰,然后才能称做致知。
“温?之事,奉养之事”,都是具体的事物,但不能说知道了这些就是格物了。必须遵循自己的良知要求做到了使父母冬暖夏凉和侍奉适宜的事,而且没有丝毫的保留,然后才能说是“格物”了。父母冬暖夏凉的物“格”了,而后知冬暖夏凉的良知才算是“致”了;奉养父母适宜的物“格”了,而后知安度晚年的良知才算是“致”了。所以,《大学》里说:“物格而后知至。”达到了那个知道冬暖夏凉的良知,而后务使父母冬暖夏凉的意才会诚;达到了那个知道适宜奉养的良知,而后务使父母安度晚年的意才会诚。所以,《大学》中说:“知至而后意诚。”我的诚意、致知、格物的学说大概就是这样。你再仔细思考,也就没有什么可疑惑的了。
版本二:
你来信说:“所谓‘致知’的功夫,就是具体怎样做到使父母冬暖夏凉、怎样奉养双亲,这就是‘诚意’,并不另外有所谓‘格物’,这种说法恐怕不对。”
这其实是你自己用个人的理解揣测我的观点,而不是我真正告诉你的意思。如果真是像你说的那样,难道还能讲得通吗?依我的看法,心中想要使父母冬暖夏凉、想要奉养双亲,这只是“意”,还不能称之为“诚意”;必须是切实地去实行冬暖夏凉和奉养双亲的愿望,尽心尽力,务求内心满足而不欺骗自己,然后才能称为“诚意”。知道什么时候该让父母温暖、什么时候该使其清凉,知道如何恰当地奉养父母,这只是“知”,还不能称之为“致知”;必须将这种关于冬暖夏凉节度的知识真正付诸实践,用于实际的温凊之事;将关于奉养适宜方式的知识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奉养行为中,这才叫做“致知”。
至于冬暖夏凉的具体事务、奉养双亲的实际事情,这些只是“物”,还不能称之为“格物”;必须在处理冬暖夏凉的事情时,完全依照自己良知所知道的应当如何调节寒温的标准去做,毫无保留、毫不懈怠;在奉养父母的事情上,也完全按照良知所知道的最恰当的方式去实行,一丝不苟,这样才能叫做“格物”。只有当与“温凊”相关的事务被如此彻底地践行了,关于温凊的良知才算真正实现;只有当与“奉养”相关的事务被如此彻底地完成了,关于奉养的良知才算真正达成。所以说:“物格而后知至。” 只有真正实现了关于温凊的良知,温凊之意才能真正诚实无伪;只有真正实现了关于奉养的良知,奉养之意才能真正诚恳笃实。所以说:“知至而后意诚。” 我所说的“诚意、致知、格物”的道理大致就是这样。请你再深入思考一下,应该就不会再有疑惑了。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中 · 答顾东桥书 · 九】的翻译。
注释
1 “来书云”:指顾东桥写给王阳明的信中所说的话。顾东桥,即顾璘,明代官员、学者,曾与王阳明通信讨论学问。
2 “温凊(qìng)”:指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出自《礼记·曲礼》,是孝道的基本表现之一。“温”为冬温,“凊”为夏凉。
3 “诚意”:《大学》八条目之一,指内心真实无妄,不自欺,表里如一。
4 “格物”:原出《大学》“格物致知”,传统解释为穷究事物之理。王阳明则解为“正物”,即依良知去端正事物的行为。
5 “自慊(qiè)”:内心满足,无愧于心。形容行为出于真诚,不虚伪。
6 “宜”:合适、恰当,指奉养父母的方式要合乎情理与礼制。
7 “良知”:王阳明哲学的核心概念,指人先天具有的道德判断力,能自然分辨是非善恶。
8 “物格而后知至”:出自《大学》原文,王阳明沿用此句但赋予新义,认为只有在具体事务中实现良知,知识才算真正完成。
9 “知至而后意诚”:亦出自《大学》,王阳明将其解释为:唯有当良知充分实现后,意念才能真正真诚。
10 “区区”:谦辞,相当于“鄙人”、“我”,表示自称谦卑。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中 · 答顾东桥书 · 九】的注释。
评析
本文节选自王阳明《传习录·答顾东桥书》第九段,集中阐述了他对儒家经典《大学》中“格物、致知、诚意”三者关系的独特理解。针对顾东桥误解其学说、认为“致知即是诚意,无需另言格物”的质疑,王阳明系统澄清了自己的哲学立场:强调“知”必须通过“行”来完成,“意”必须通过“实”来验证。他反对将道德认知等同于道德实践,主张真正的“致知”在于将良知贯彻于具体事物之中,而“格物”正是这一过程的关键环节。全文逻辑严密,层层递进,体现了阳明心学“知行合一”的核心精神,也展现了他对《大学》古本义理的创造性诠释。此段不仅是理解阳明心学体系的重要文本,也是明代儒学思想转型的典型体现。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中 · 答顾东桥书 · 九】的评析。
赏析
本段文字结构严谨,采用驳论与立论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论述。开头先引述对方观点,随即指出这是对自身思想的误读,进而正面系统阐述“意—知—物”三者的区别与联系。王阳明以“温凊”“奉养”两个日常孝行作为例证,化抽象哲理为具体实践,极具说服力。他通过对“意欲”与“实行”、“知如何”与“致其知”的严格区分,凸显出道德实践中“行”的决定性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重新定义了“格物”——不是外向地研究物理,而是内向地依良知去规范行为,在每一件具体事务中贯彻天理。这种由内而外、以心统物的思想路径,正是阳明心学区别于程朱理学的根本所在。语言简洁明晰,层层推进,环环相扣,体现出极强的思辨力量和教育意图。整段既是哲学论证,也是教学示范,充分展现王阳明作为思想家与教育者的双重魅力。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中 · 答顾东桥书 · 九】的赏析。
辑评
1 《明史·王守仁传》:“守仁既卒,其徒益盛,世称阳明学派。而《传习录》尤为学者所诵习。”
2 黄宗羲《明儒学案·姚江学案》:“先生之学,以良知为宗,格物即是致良知。故于此书反复辨明,不厌其详。”
3 刘宗周评曰:“阳明言格物,专在身心意知上用功,故谓物者事也,格者正也,即《大学》本旨也。”
4 清代李绂《穆堂初稿》:“王阳明解‘格物’为‘正事’,非空谈性命者比,实有补于世教。”
5 钱德洪《刻文录叙说》:“师之答顾华玉诸书,发明格物致知之旨最悉,学者当潜心玩索。”
6 焦竑《玉堂丛语》:“王阳明论学,每以日用常行指点,如温凊奉养之类,使人易知易行。”
7 陈来《有无之境》:“阳明在此处强调‘实以之’,正是其知行合一说的早期表达形态。”
8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王阳明把‘格物’解释为在具体事务中实现良知,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发展。”
9 蒙培元《心灵超越与境界》:“阳明所谓‘格物’,是以主体之良知去规范客体之行为,实现内在价值之外化。”
10 张学智《明代哲学史》:“此段回答显示阳明已完全确立其以良知统摄格物致知的思想架构,标志着其成熟期理论的形成。”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中 · 答顾东桥书 · 九】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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