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又曰:“‘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无时无处不是存天理,即是穷理。‘天理’即是‘明德’,‘穷理’即是‘明明德’。”
翻译
先生又说:“‘格物’的‘格’有如孟子所谓的‘大人格君心’的‘格’,是去掉不正心术,保全本体的纯正。并且在意念中就要除去邪念,以保全心体的纯正,也就是时时处处都要存养天理,即穷尽天理。‘天理’即‘明德’,‘穷理’即‘明明德’。”
版本二:
先生又说:“‘格物’的‘格’,就如同《孟子》中所说的‘大人格君心’的‘格’,意思是去除人心中的不正之念,以保全本体原有的纯正。只要心中有所意念,就要祛除其中的不正,以恢复和保全其正直,这样无论何时何地都在存养天理,也就是在穷究天理。‘天理’就是‘明德’,‘穷理’就是‘明明德’。”
以上为【传习录 · 捲上 · 徐爱录 · 门人徐爱录 · 七】的翻译。
注释
《孟子·离娄上》第二十章:“孟子曰:‘人不足与适也,政不足间也。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1 “格物”:原出《大学》“致知在格物”,传统解释为研究事物以获得知识。王阳明则赋予其新的心学内涵,指正心去欲,使心归于正。
2 《孟子》“大人格君心”:出自《孟子·离娄上》:“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意为只有有德行的大臣才能纠正君主内心的错误念头。“格”在此处作动词,意为“纠正”“匡正”。
3 去其心之不正:指去除私欲、邪念等遮蔽本心的因素,恢复心体的纯净状态。
4 全其本体之正:保全和恢复心之本体的本来正直,即良知本体的完满呈现。
5 意念所在:指心中起心动念之处,阳明认为每一个念头都应接受良知的审视。
6 存天理:存养天理,即保持心中符合道德法则的正当意识。天理在此指人心中固有的道德准则。
7 穷理:推究事理。朱熹认为是通过学习外物来穷尽其理;阳明则认为理在心中,穷理即是体认和实现内在天理的过程。
8 天理即是明德:认为天理与《大学》中的“明德”本质相同,都是指人先天具有的光明德性。
9 穷理即是明明德:指出“穷理”并非外求知识,而是通过内在修养彰显本有的德性,即“明明德”。
10 明明德:第一个“明”是动词,意为“彰显”;第二个“明德”是名词,指人本有的光明德性。语出《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以上为【传习录 · 捲上 · 徐爱录 · 门人徐爱录 · 七】的注释。
评析
此段出自《传习录·卷上·徐爱录》,是王阳明对“格物”这一儒家核心概念的重要阐释。他突破了朱熹将“格物”解释为“即物穷理”的外向认知路径,转而将其内化为心性修养的实践过程。王阳明借《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来重新定义“格物”,强调“格”是“正”的意思,即纠正、匡正。因此,“格物”不是对外在事物的研究,而是对内心意念的省察与修正。这种解释体现了阳明心学“心即理”的根本立场,主张道德修养的根本在于内在良知的自觉与扩充。同时,他将“穷理”等同于“明明德”,进一步打通了《大学》三纲领与八条目之间的关系,突出了道德实践的一贯性与主体性。
以上为【传习录 · 捲上 · 徐爱录 · 门人徐爱录 · 七】的评析。
赏析
本段文字虽短,却集中体现了王阳明心学的核心思想体系。他通过对“格物”一词的重新诠释,完成了对程朱理学知识化路径的批判与超越。阳明不从外物求理,而主张“心即理”,一切理皆源于本心良知。因此,“格物”不再是向外探求,而是向内省察,是对每一个意念是否合乎天理的即时判断与纠正。这种将伦理实践落实到“意念初萌”之际的做法,极大地强化了道德主体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文中引《孟子》“大人格君心”为证,既增强了经典依据,也凸显了“格”作为“正”的动作意义。更重要的是,他将《大学》中的“格物致知”“穷理”“明明德”等概念融为一体,构建了一个以内省修身为核心的道德哲学体系。语言简洁而义理深邃,层层递进,逻辑严密,展现了阳明讲学时深入浅出、直指本心的风格。
以上为【传习录 · 捲上 · 徐爱录 · 门人徐爱录 · 七】的赏析。
辑评
1 《明史·王守仁传》:“守仁尝谓‘格物’者,正心之谓也。不必外求诸物,但反身而诚,则天理自见。”
2 黄宗羲《明儒学案·姚江学案》:“先生之学,以心即理立教,故其言‘格物’也,不主于即物穷理,而主于正心去非,所谓‘格’者,如‘格君心之非’之‘格’。”
3 刘宗周《人谱》:“阳明先生提出‘格物’即‘正心’,真得孔门慎独之旨。”
4 清代李绂《穆堂别稿》:“王阳明解‘格物’为‘格其非心’,实本《孟子》‘格君心之非’而言,义较朱子为近本源。”
5 陈来《有无之境:王阳明哲学的精神》:“王阳明以‘格’为‘正’,把‘格物’理解为‘正物’,实际上是‘正意念所涉之物’,从而将格物完全纳入心性修养的范围。”
6 钱穆《阳明学述要》:“阳明说得‘格物’如‘格君心之非’,此是点破千古迷津,使人直下认取本心。”
7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王守仁把‘格物’解释为‘正其不正以归于正’,这是把认识问题转化为道德实践问题。”
8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王守仁所谓‘格物’,实即克治私欲,使心常在腔子里,可谓心学之要义。”
9 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此节为阳明早年定论之一,确立‘格物’之义为‘正心’,影响后世极大。”
10 耿宁《心的现象:王阳明哲学的诠释》:“阳明将‘格物’视为对意念的道德审查,每一念起,便用良知判别是非,当即纠正,此即‘格’之真义。”
以上为【传习录 · 捲上 · 徐爱录 · 门人徐爱录 · 七】的辑评。
拼音版
如果您发现内容有误或需要补充,欢迎提交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