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三日而食,三日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地。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ヮ,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ウ,三年不言”,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ウ,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翻译
制定礼的总的原则是,取法天地,效法四时,顺乎阴阳,体乎人情,本着这样的原则去制定才叫做礼。那些低毁礼的人,压根儿就不知道礼是怎样制定出来的。礼有吉礼、凶礼,二者的做法大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就是取法于阴阳。丧服有四条原则,因时制宜地采取其中某条原则,就是取法于四时。在四条原则中,或属于感情上的,或属于理智上的,或属于原则性,或属于灵活性,就是取法于人情。属于感情上的东西,是仁的表现;属于理智上的东西,是义的表现;属于原则性的东西,是礼的表现;属于灵活性的东西,是智的表现。仁义礼智都有了,做人的道德也就齐备了。
如果感情深,丧服就重,所以父亲死了要服斩衰,守丧三年,这就是以感情原则为依据的。为有血缘关系的人服丧,感情重于理智;为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服丧,理智重于感情。以侍奉父亲的态度来侍奉君,把对二者的敬爱拉平。家臣尊敬卿大夫,臣民尊敬天子、诸侯,这是义中的头等大事。所以,天子、诸侯、卿大夫死了,作为他的臣民或家臣也要服斩衰,守丧三年。这是以理智原则为依据的。
父母之丧,三天以后就可以喝粥,三个月以后就可以洗头,周年以后就可以改戴练冠,虽然极其悲伤,身体非常赢弱,但也不至于危及性命,这体现了不因死者而伤害生者的道理。丧期最长也不超过三年,斩衰丧服破了也不再补,坟头不再添土,到了大祥就可以弹奏素琴。凡此种种,是要告诉人们哀伤是有限度的,这是以原则性的精神为依据的。以侍奉父亲的态度来侍奉母亲,对二者的亲爱程度是相同的。但是因为天无二曰,地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主,都只能由一个人来作最高领导,所以父亲健在时母亲去世,那就只能降服齐衰,丧期一年,以体现家无二主的道理。
服丧者为什么要拄着丧杖呢?因为服丧者是有爵位的人。天子去世,第三天授给太子丧杖,第五天授给大夫丧杖,第七天授给士丧杖。有的人没有爵位为什么也拄着丧杖呢?据说是因为他是嫡子,担任丧主,须要主持丧礼。有的人不是嫡子为什么也拄着丧杖呢?据说是,他们虽然不是嫡子,但为父母之丧哀痛太甚,因而致病,须要用杖来扶持病体。女孩子、男孩子不用拄杖,因为他们年龄还小,哀痛不深,不会生病。办丧事所需要的各色人等一应齐备,所需要的各种物品也应有尽有,丧主不用发话就把事情办了,这样的丧主可以哀痛得厉害些,哀痛到别人搀扶才能站起。其次一等,事事都要等待丧主发话才能办理,这样的丧主哀痛就要减轻些,哀痛到自己拄着丧杖站起。再次一等,事事都要丧主亲自动手才能办理,这样的丧主哀痛就要更轻些,只要蓬头垢面就够意思了。居丧时,秃头的妇女不需露出发髻,驼背的人不需袒衣露体,瘸子在哭泣时不需顿足跳起,年老和有病的人不需停止喝酒吃肉。以上八件事,都是根据灵活性的原则制定的。
亲人刚死,头三天哭泣不止,不吃不喝,头三个月仍时时哭奠,周年之内则哀容满面,三年之内则怀忧在心。这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丧亲的哀痛也跟着递减。圣人就根据这哀痛的逐渐递减来制定礼,这就是为什么丧期一定要规定成三年,再孝顺的子女也不得超过,再不孝顺的子女也不得达不到。这是丧礼中的折衷之处,历代君王也都是照此实行的。《尚书》上说:“殷高宗居庐守丧,三年不谈国事。”这是在夸奖他啊。凡是君王,莫不照此规矩办事,为什么要单独夸奖殷高宗呢?回答是:殷高宗就是武丁,武丁是殷代的贤王,即位以后,专心致志地居庐守丧。在他即位期间,殷代由衰败而转向复兴,礼由废弃而又被重视,所以夸奖他。因为夸奖他,所以特地在《尚书》中记载此事并加以赞扬,所以称他作“高宗《尚书》上说的”。三年之丧,天子、“殷高宗居庐守丧,诸侯不用发话就把事情办了,三年不谈国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然而《孝经》却说“孝子在居丧期间,说话不讲究修辞”,似乎和《尚书》讲的有点矛盾,须知《孝经》讲的是臣下呀。
按照礼的规定,居丧的人在和他人交往时,如果是斩衰之丧,那就只发出“唯唯”的声音而不回答别人的问话;如果是齐衰之丧,那就可以回答别人的问话,但不可主动问人;如果是大功之丧,那就可以主动问人,但不可以发表议论;如果是绍麻、小功之丧,那就可以发表议论,但还不可谈笑风生。为父母服丧,要身穿孝服,头戴孝帽,帽带用麻绳编成,脚穿草鞋,三天以后才开始喝点稀粥,三个月以后才开始洗头,十三个月满一周年才开始换上练冠,第三年过了大祥之祭以后才开始恢复正常生活。到了这三个阶段都完成以后,孝子如果是仁者,就可以从中看出他的爱心,是智者就可以看出他的理性,是强者就可以看出他的意志。用礼来治理丧事,用义来匡正丧事,是不是真正的孝子,是不是真正的敬兄爱弟,是不是真正的贞妇,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版本二:
凡礼之根本体要,在于效法天地之形质,取则四时之更迭,顺应阴阳之消长,契合人情之常理,因此称之为“礼”。那些诋毁礼制的人,实是不知礼之所由生、所由立也。礼在吉事与凶事上分途而行,不可彼此混淆,此即取法于阴阳之各司其职。丧礼有四种基本法则:因恩而制、因理而制、因节而制、因权而制;其变化施行皆随宜而定,犹如四时推移,各循其序。恩者出于仁爱,理者本于道义,节者守乎礼法,权者依于智慧。仁、义、礼、智四者完备,人道之全德乃成。
亲恩愈厚,则丧服愈重。故为父服斩衰三年,乃以“恩”为制;门内之家政,以恩为主而掩抑义;门外之国政,则以义为断而裁抑恩。以事父之道事君,其敬意相同;尊崇贵者、尊奉尊者,乃“义”之至大者。故为君亦服斩衰三年,此以“义”为制。
初丧三日不食,三日后始进粥食;三日后可沐浴;一周年后行“练祭”,改着练冠;哀毁须有节制,不可伤及性命,此即“不以死伤生”之义。丧期不过三年;苴麻丧服不加缝补;坟墓不加修培;祥祭之日可抚素琴。此举昭示民众:人终有尽,哀亦有止——此以“节”为制。以事父之爱事母,其爱相同;然天无二日,地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唯以“一统”为治之本。故父在之时,为母仅服齐衰一年,正为彰显家中不可并立二尊之义。
丧中执杖者为何?乃身份爵位之表征也。三日授子以杖,五日授大夫以杖,七日授士以杖。或谓杖为“担主”(承当丧主之责),或谓“辅病”(辅助哀病之身);妇人与童子不执杖,因其哀情虽切而体不能病,故不需杖。百官齐备、百物俱陈而无需言语即可行事者,扶之而起;须先言语而后行事者,则持杖而起;须亲身操办诸事而后行动者,但见面容污垢而已。秃者不束髽髻,伛者不袒露左臂,跛者不顿足踊哭,年老或久病者不禁酒肉。凡此八种情形,皆属因时制宜、权衡变通之制,即以“权”为制。
初死之时,三日之内哀恸不怠,三月之内悲思不懈;一周年内恒怀悲哀,三年之内长存忧思——此乃亲恩自然递减之序。圣人据此“恩之递杀”而制定节度,故丧期定为三年:贤者不得逾越,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即丧礼之中庸之道,亦为历代王者所通行之常法。《尚书》载:“高宗谅闇,三年不言”,称美其事。天下王者无不奉行此礼。何以独赞高宗?答曰:高宗即商王武丁。武丁乃殷代贤王,继位之后,于居丧之际慈厚笃诚;当此时也,殷道衰微而复兴,礼制废坠而重振,故特予褒扬。既称其善,遂载于《书》而尊之为“高宗”。所谓“三年不言”,乃指君主居丧期间不临朝发号施令;而“言不文”者,是指臣下在此期间亦不得以文饰之辞进言。依礼:服斩衰者,问则唯诺而不对答;服齐衰者,可对答而不主动发言;服大功者,可发言而不参与议政;服缌麻、小功者,可议政而不及于作乐。
父母之丧,服斩衰,冠用麻布,缨系麻绳,履以菅草编成;三日始食粥,三月后可沐浴,十三月(期年)后行练祭而戴练冠,三年后行祥祭。能完整践行此三期(三日、期年、三年)之礼者:仁者可见其爱亲之深,智者可见其明理之达,刚强者可见其守志之坚。礼以调治其情,义以匡正其行;孝子、悌弟、贞妇之德,皆可由此察知。
以上为【礼记 丧服四制】的翻译。
注释
1 “訾之者”:訾,诋毁、非议。指否定礼制正当性者。
2 “斩衰”:古代五等丧服中最重一级,以最粗生麻布制成,不缝边,形如斩断,故名。服期三年,用于子为父、臣为君等。
3 “齐衰”:五等丧服第二等,以粗麻布制成,缉边(缝边),服期视亲疏而定,如父在为母服一年,即“齐衰期”。
4 “谅闇”:亦作“凉阴”“梁闇”,指天子居丧之所,后引申为帝王居丧守制。《尚书·说命上》原指高宗居凶庐默思政事,非真哑然不语,而是不临朝、不发号令、不行庆赏刑威。
5 “苴衰不补”:苴,粗麻;苴衰即斩衰。不补,指不缝补破损处,以示哀戚不修饰、不苟全。
6 “练冠”:练,煮练过的熟麻布,色较白;练冠为练祭(十三月)时所戴之冠,标志丧期进入后期,哀情渐敛。
7 “祥”:祥祭,三年丧毕之祭。分“大祥”(二十七月)与“禫”(二十七月加一月,即二十八月),此处泛指三年之终。
8 “髽”:zhuā,丧髻。古时女子服丧,以麻束发为髽;秃者无发可束,故不髽。
9 “袒”:袒左袖,古丧礼中哀恸之仪;伛者脊曲难伸,故不袒。
10 “踊”:顿足而哭,丧礼中极度哀痛之表现;跛者足疾,故不踊。
以上为【礼记 丧服四制】的注释。
评析
《丧服四制》是《礼记》中极具理论高度的篇章,非止罗列仪节,而重在阐发丧礼背后的哲学根基与价值逻辑。全文以“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开宗明义,将礼从外在规范升华为宇宙秩序与人性本然的统一表达。其核心创见在于提出“恩、理、节、权”四制,并一一对应于仁、义、礼、智四德,使丧服制度成为人道四维的具象化实践。尤为深刻的是,它拒绝将礼教僵化为机械守则:既强调“三年之丧”的普遍性与中庸性(“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又通过“八权”等例证,郑重申明礼之真精神在于“权变合宜”,而非刻舟求剑。文中援引《尚书·无逸》高宗典故,非为神化古王,实为确立“三年之丧”作为政治伦理基石的历史合法性与实践典范性。全文结构严密,层层递进:先立四制之纲,次分述恩、义、节、权之实,再统摄于“中庸”与“人道”,终归于德行可察之教化功能,堪称儒家礼学思想的纲领性文献。
以上为【礼记 丧服四制】的评析。
赏析
《丧服四制》之美,在“理趣交融、刚柔相济”。其文气峻洁而义理渊深,以极简之语承载极丰之思。开篇“体天地,法四时……”十字排比,如黄钟大吕,奠定礼之宇宙论高度;继以“恩、理、节、权”四字提纲,如四柱擎天,撑起整座礼学大厦。尤见匠心者,在对比张力中显哲思:门内“恩掩义”与门外“义断恩”的辩证,父在为母“齐衰期”的政治象征与情感真实的张力,“三年不言”的君道庄严与“言不文”的臣道分际,皆非简单对立,而是在差异中见统一,在限制中见自由。其叙事节奏亦富韵律:由抽象原理(四制)而具体仪节(斩衰、杖制),由普遍法则(三年之丧)而特殊权变(八不),由制度规定(服制、饮食、起居)而德性观照(仁者观爱、知者观理),层层剥笋,环环相扣。末段“比终兹三节者……”以三组排比收束,将礼之形式最终落于人格涵养,余韵苍茫,使冰冷仪节焕发出温润的人性光辉,堪称“以礼载道”的典范文本。
以上为【礼记 丧服四制】的赏析。
辑评
1 郑玄《礼记注》:“四制者,谓恩、理、节、权,人情之大端,礼之所由生也。”
2 孔颖达《礼记正义》:“此篇总明丧服之制,不专据某经,而会通群经之义,故为《礼记》之精要。”
3 朱熹《仪礼经传通解·丧礼》:“《丧服四制》一篇,实《礼记》之枢要。不明此,则五服之制徒为虚文;通此,则三千三百之仪,皆可得其所以然。”
4 吕大临《礼记传》:“恩以仁立,理以义行,节以礼守,权以知达。四者备,而后人道成。故丧礼者,非哀死之末迹,乃成德之大本也。”
5 王夫之《礼记章句》:“‘权’非废礼,乃礼之活眼;‘节’非抑情,乃情之正轨。世之拘者执其迹,达者得其神,圣人制礼,固为达者设也。”
6 江永《礼书纲目》:“《丧服四制》所言‘八权’,非开苟简之端,实防矫激之弊。盖礼之精微,正在常与变、严与恕之间。”
7 孙希旦《礼记集解》:“‘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此篇反复申明,非泥古也,正以见人情之同然、天理之不易耳。”
8 皮锡瑞《经学通论》:“高宗谅闇之说,汉儒已疑其非实,然《丧服四制》引之,重在义不在事。盖借古圣以为万世法,非考史之文,乃立教之典。”
9 王国维《观堂集林·释礼》:“‘恩、理、节、权’四者,实周礼精神之结晶。恩近血缘,理近等级,节近秩序,权近理性——四者合一,方成中国古典文明之独特治理智慧。”
10 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丧服四制》虽托名戴圣,然其思想深度远超西汉博士章句之学,实为东汉以降礼学理性化、哲理化转向之先声。”
以上为【礼记 丧服四制】的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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