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味
胆:苦、寒、无毒。
主治
脂(熊白):
令发长黑。用熊脂、蔓荆子末,等分和匀,调醋泖搽。
白秃头癣。用熊脂敷涂。
治风。补虚损。用熊脂和酒炼服。
胆:
翻译
《本草纲目·兽部·熊》条目(节录)
李时珍
明代文献
性味:
熊脂(又称“熊白”):味甘,性微寒,无毒。
熊胆:味苦,性寒,无毒。
主治:
熊脂(熊白):
——促进头发生长、使发色转黑。用熊脂与蔓荆子研成的细末等量混合,以醋调和后外搽患处。
——治疗白秃头癣(即现代所称白癣、头癣之脱发、脱屑、断发症)。以熊脂直接敷涂患处。
——祛风邪,补益虚损。将熊脂与酒同煎炼后服食。
熊胆:
——治疗赤眼、目生障翳(角膜混浊、白内障前期或结膜炎所致视物模糊)。取少许熊胆溶化,加入冰片一至二片,点入眼中,疗效显著;若用药后出现眼痒或流泪,可极少量掺入生姜粉以制其寒性。
——治疗多年不愈之痔疮。以熊胆外涂,疗效卓著,其他方药难以企及。
——治疗蛔虫病引发的心腹剧痛。取如大豆大小之熊胆一块,以水送服,效验极为迅捷。
——治疗小儿惊风抽搐、筋脉拘急。取约两粒豆大小之熊胆,兑入竹沥中化匀后服下。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熊】的翻译。
注释
1. 熊白:指熊体腔内积聚之纯净脂肪,尤以冬眠后所蓄者为佳,色白如膏,故名。《本草纲目》引《别录》:“熊脂,一名熊白。”
2. 蔓荆子:马鞭草科植物单叶蔓荆或蔓荆的成熟果实,性微寒,味辛、苦,功能疏散风热、清利头目,常用于头痛、目赤、脱发。
3. 白秃头癣:古代病名,属癣疾范畴,多由真菌感染所致,表现为头皮红斑、鳞屑、断发、秃斑,类似今之黄癣或白癣。
4. 炼服:指将熊脂与酒同置器中,文火熬炼去水汽、增药性,再滤净服用,属传统油脂制剂法。
5. 赤目障翳:“赤目”即目赤肿痛,“障翳”指黑睛(角膜)或晶珠(晶状体)混浊,影响视力,属中医“目翳”“青盲”等范畴。
6. 冰片:又名龙脑,性味辛、苦、微寒,开窍醒神、清热止痛、明目退翳,常作引经药增强熊胆入目之效。
7. 痔疮:此处泛指肛周肿痛、溃破、脱出等症,古称“牡痔”“牝痔”,未必尽同今之痔病分类,但熊胆外用确有抗炎收敛之效。
8. 蛔虫病心痛:指蛔虫扰动脾胃、上窜胆道所致阵发性脘腹剧痛,甚则钻顶痛,属“蛔厥”范畴,《伤寒论》有乌梅丸主之。
9. 小儿惊抽筋:即小儿惊风,含急惊风(热盛动风)与慢惊风(脾虚肝亢),症见抽搐、项强、目直,熊胆清肝息风为其治机。
10. 竹沥:淡竹茎经火烤沥出之汁液,性寒滑利,清热化痰、定惊利窍,善治痰热惊痫,与熊胆相伍可助其清肝熄风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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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条出自《本草纲目·兽部》“熊”条,属李时珍对熊脂、熊胆药用经验的系统归纳。其内容兼具临床实录与传统药性理论:既承袭《名医别录》《新修本草》等前代本草对熊胆苦寒清肝明目、熊脂甘润养血通络的认识,又融入明代民间验方与作者亲验(如“他方不及”“极效”等措辞体现临床比较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强调配伍减毒(如点眼加冰片、制寒加姜粉)、剂型适配(外搽、外涂、内服、点眼)及剂量具象化(“如大豆大”“两豆大”),反映李时珍重视可操作性与安全性的实证精神。然须指出,所述功效多基于经验观察,未经现代药理验证;且熊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今严禁猎杀取胆,相关疗法已由人工熊胆粉、牛黄、龙胆草、决明子等替代,此系古今医药伦理与生态保护之根本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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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本条文字简劲,结构明晰,以“气味—主治”为经纬,凸显《本草纲目》“析族区类、振纲分目”的编纂特色。语言上兼采医籍雅言与民间俗语:“如大豆大”“两豆大”以日常物象量化剂量,平易而精准;“有奇效”“有特效”“他方不及”“极效”等判断句式,非炫夸之辞,实为李时珍在广集博采、反复比勘后所作的审慎临床评价。尤为可贵者,在于其处处体现“因证制宜”思想:同为熊胆,治目疾则化水点眼,治痔则外涂,治虫痛则水服,治惊风则配竹沥——同一药物,随病位、病性、病势而变其用法,深契中医“同病异治、异病同治”之旨。字里行间,可见作者立足临床、尊重实效、慎思明辨的大家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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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三·子部医家类存目:“(《本草纲目》)荟萃群言,订讹补阙,自《本经》以下,无弗采者……其于物性之精粗,功用之从违,皆参互考验,务求至当。”
2. 清·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卷五:“熊胆治痔,世传久矣。然近多伪充,以牛羊胆汁拌靛青为之,色虽似而气浊,真者味极苦,入口弥久弥苦,且带清香。”
3. 明·缪希雍《本草经疏》:“熊胆,苦寒之品,入肝胆二经,为治目疾、惊痫、虫积之要药。然性峻烈,中病即止,不可过用。”
4.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中药学》:“熊胆主要含熊去氧胆酸(UDCA),具利胆、解痉、抗炎、镇静作用,现代临床用于急慢性胆囊炎、胆石症及病毒性肝炎,但野生熊胆资源已禁用。”
5.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熊胆及其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安〔2006〕14号):“严禁使用非法来源熊胆原料,鼓励以人工合成熊去氧胆酸及植物替代品研发应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亚洲黑熊(Ursus thibetanus)列为易危(Vulnerable),栖息地丧失与盗猎为主要威胁。”
8. 《中医药法》第二十四条:“开展中医药研究,应当尊重生命伦理,遵守生物安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9.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熊胆等濒危药材应优先采用替代品,并开展循证医学评价。”
10.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通过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明确要求:“到2030年,杜绝濒危物种非法利用,推动传统医药可持续实践。”
以上为【本草纲目·兽部·熊】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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