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蒙学射于羿,尽羿之道,思天下惟羿为愈己,于是杀羿。
孟子曰:“是亦羿有罪焉。公明仪曰:‘宜若无罪焉。’曰薄乎云尔,恶得无罪?郑人使子濯孺子侵卫,卫使庾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吾死矣夫!’问其仆曰:‘追我者谁也?’其仆曰:‘庾公之斯也。’曰:‘吾生矣。’其仆曰:‘庾公之斯,卫之善射者也,夫子曰“吾生”,何谓也?’曰:‘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我。夫尹公之他,端人也,其取友必端矣。’庾公之斯至,曰:‘夫子何为不执弓?’曰:‘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曰:‘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虽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废。’抽矢扣轮,去其金,发乘矢而后反。”
翻译
逄蒙向羿学习射箭,完全掌握了羿的本领,心想天下只有羿超过自己,于是杀了羿。孟子说:“这事也有羿的过错。”
公明仪说:“好像没有他的过错吧。”
孟子说:“过错不大罢了,怎能说没有过错呢?郑国派子濯孺子攻打卫国,卫国派庾公之斯追击他。子濯孺子说:‘今天我的病发作,拿不了弓,我必死无疑了!’向给他驾车的人问道:‘追我的是谁呢?’驾车的人说:‘是庾公之斯。’子濯孺子说:‘我死不了了。’驾车的人问道:‘庾公之斯是卫国擅长射箭的人,先生却说我死不了,什么意思?’子濯孺子回答道:‘庾公之斯是向尹公之他学的射箭,尹公之他是向我学的射箭。尹公之他是个正派人,他所交的朋友一定也是正派人。’尹公之他是向我学的射箭。尹公之他是个正派人,他所交的朋友一定也是正派人。’庾公之斯赶到了,说:‘先生为什么不拿弓?’子濯孺子说:‘今天我的病发作,拿不了弓。’庾公之斯便说:‘我是向尹公之他学的射箭,尹公之他是向先生学的射箭。我不忍心用先生的本领反过来伤害先生。尽管这样,今天的事,是君主的公事,我不敢不办。’于是抽出箭,在车轮上敲了几下,把箭镞去掉,发射了四支后便回去了。”
版本二:
逄蒙向羿学习射箭,完全掌握了羿的射术,心想天下只有羿比自己高明,于是便杀害了羿。
孟子说:“这件事,羿也有过错。”公明仪说:“似乎没有罪过吧。”孟子说:“过错虽轻,怎么能说没有罪过呢?郑国派子濯孺子侵犯卫国,卫国派庾公之斯追击他。子濯孺子说:‘今天我生病了,不能拉弓,我要死了!’他问车夫:‘追我的是谁?’车夫说:‘是庾公之斯。’他说:‘那我有救了。’车夫说:‘庾公之斯是卫国著名的善射之人,您却说有救,这是为什么?’子濯孺子说:‘庾公之斯向尹公之他学射,而尹公之他向我学射。尹公之他是正直的人,他所选择的朋友也必定是正直的。’庾公之斯追到后,问道:‘先生为何不拿弓?’子濯孺子说:‘今天我病发,不能持弓。’庾公之斯说:‘我向尹公之他学习射箭,尹公之他又向您学习射箭。我不忍心用您的道反过来伤害您。不过,今天这事是君主的命令,我也不敢废弃。’于是抽出箭敲打车轮,去掉箭头,射出四支无镞之箭,然后就回去了。”
以上为【孟子 · 第八卷 · 离娄下 · 第二十四节 】的翻译。
注释
逄(páng)蒙:羿的学生、家众。羿(yì):擅长射箭,篡夏自立,逄蒙助寒浞杀羿。
子濯孺子:郑国的武将。庾公之斯:卫国的将领。
尹公之他:卫国人。
端人:正派人或正直的人。
金:指箭镞。乘矢:四支箭。
1. 逄蒙(páng méng):传说中羿的弟子,后因嫉妒而杀害羿。
2. 羿(yì):即后羿,古代神话中的神射手,夏代有穷国的君主,以善射著称。
3. 愈己:比自己高明。愈,胜过。
4. 是亦羿有罪焉:这说明羿自己也有过错。孟子主张教育者对弟子的品行负有一定责任。
5. 公明仪:孟子的学生,战国时期儒家学者。
6. 薄乎云尔:只是程度轻微罢了。薄,轻微;云尔,如此而已。
7. 子濯孺子:郑国大夫,善射,曾教授尹公之他。
8. 庾公之斯:卫国大夫,善射,尹公之他的学生。
9. 尹公之他:卫国人,子濯孺子的学生,庾公之斯的老师,以品行端正著称。
10. 抽矢扣轮,去其金,发乘矢而后反:抽出箭敲打车轮,去掉箭头(金指箭镞),射出四支箭(乘矢:四支箭)后返回。表示执行任务但不伤人,兼顾职责与道义。
以上为【孟子 · 第八卷 · 离娄下 · 第二十四节 】的注释。
评析
本节通过逄蒙杀羿与庾公之斯不杀子濯孺子两个对比鲜明的故事,阐明孟子关于“师道”“仁义”与“责任”的伦理思想。孟子认为,羿虽为受害者,但因未能审慎择徒、传道不慎,亦负有一定道德责任,体现了儒家“反求诸己”的修养原则。同时,通过庾公之斯的行为,彰显了“尊师重道”与“忠于君命”之间的道德调和——既不违背职责,又不失仁心。孟子借此强调教育者在传授技艺时应注重德行的培养,而非仅授以技,更警示世人:技艺若脱离道德约束,极易反噬其主。
以上为【孟子 · 第八卷 · 离娄下 · 第二十四节 】的评析。
赏析
本节文字简洁而意蕴深远,通过两个对立的师徒故事形成强烈对比:逄蒙得羿之技而弑师,暴露出“有才无德”的危险;庾公之斯虽奉命追敌,却因师承关系不忍加害,展现出“以德御技”的典范。孟子巧妙运用叙事说理,使抽象的道德命题具象化。尤其庾公之斯“去其金”之举,堪称儒家“中庸之道”的实践——既不违君命,又存仁心,体现出礼与义、忠与恕的平衡。文中“端人”一词点出师道传承的核心在于人格的端正,强调“取友必端”,揭示教育不仅是技艺传授,更是德性塑造。孟子由此批判单纯“技传”而忽视“德教”的弊端,呼应其“仁政”“性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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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评
1. 朱熹《孟子集注》:“羿之罪,在于不知人,轻授以技而无防,故孟子以为有罪。此所谓‘责备贤者’也。”
2. 赵岐《孟子章句》:“羿善射而教非其人,以致杀身之祸,故曰有罪。庾公之斯能念本师之恩,虽奉君命,不害所出之师,可谓知义矣。”
3. 清·焦循《孟子正义》:“此章言师道之重,不仅在授艺,尤在择人。羿之失在不察逄蒙之险,子濯之得在尹公之他之正,故祸福各异。”
4. 梁启雄《孟子浅解》:“孟子此论,意在强调道德教育先于技能传授。羿之死,非独逄蒙之恶,亦羿之疏于防范、轻于授受所致。”
5. 杨伯峻《孟子译注》:“本章通过具体事例说明‘道’不可轻传,尤当察弟子之品德。庾公之斯之事,足见儒家‘报本反始’之义。”
以上为【孟子 · 第八卷 · 离娄下 · 第二十四节 】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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