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
“‘所恶于上’属于良知,‘毋以使下’就是致良知。”
版本二:
对于上级所施加的不合理行为感到厌恶,这是良知的表现;不将这种不良行为用来对待下级,这就是致知的实践。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黄省曾录 · 五十八】的翻译。
注释
‘所恶于上’‘毋以使下’,出自《大学》第十章:“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薭矩之道。”
1 “所恶于上”:语出《礼记·大学》,原句为“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意指自己不喜欢上级对待自己的方式,就不要用同样的方式去对待下属。
2 恶:厌恶,憎恨。这里指对上级不公正、不仁道行为的心理排斥。
3 上:指上级、尊长或掌权者。
4 良知:王阳明哲学的核心概念,指人心本具的道德判断力,不假外求,人人皆有。
5 毋以使下:不要以此来对待下级。使,役使、对待。下,下属或地位较低者。
6 致知:即“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使良知得以实现和推广。不同于朱熹格物穷理式的认知过程,阳明的“致知”是道德实践的展开。
7 王守仁:即王阳明,明代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心学集大成者。
8 《传习录》:王阳明主要语录和书信汇编,由其弟子整理而成,是研究阳明心学最重要的文献之一。
9 卷下:《传习录》分上、中、下三卷,“卷下”多为门人记录的问答与讲学内容。
10 黄省曾:明代学者,王阳明弟子之一,参与整理《传习录》部分内容。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黄省曾录 · 五十八】的注释。
评析
此条出自《传习录·卷下·门人黄省曾录》第五十八则,是王阳明心学思想中关于“良知”与“致知”关系的精辟论述。王阳明认为,道德判断并非来自外在规范的机械遵循,而是源于人心本具的良知。当人面对上位者的不公或不当行为时,内心自然生起反感与厌恶,这种情感正是良知自发作用的结果。然而,仅有良知之觉还不够,必须进一步“致知”,即将良知推扩落实到行动之中,尤其体现在自身对待他人(如下属)时不重复上位者之恶。这体现了阳明“知行合一”的核心理念:真正的“知”必然包含“行”,而“致知”即是将内在良知贯彻于外在行为的过程。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黄省曾录 · 五十八】的评析。
赏析
本条文字简短,仅十余字,却高度凝练地揭示了阳明心学中“良知”与“致知”的辩证关系。前一句“‘所恶于上’是良知”,说明人在遭遇不公时,内心的反感并非情绪冲动,而是良知的自然发用——良知能辨别是非善恶,无需推理即能感知。后一句“‘毋以使下’即是致知”,则强调道德意识必须转化为道德实践。若明知某种行为不当,却仍施之于他人,便是知而不行,非真知。由此,阳明将《大学》中的古老格言转化为心学修养的实践路径,赋予其新的哲学深度。此条亦体现阳明对儒家伦理的内化理解:道德不是外在规则的遵守,而是主体自觉的展开。通过反躬自省,将对他人的不满转化为自我约束的动力,正是“反求诸己”的工夫所在。整则语言朴素而意蕴深远,堪称心学教化之典范。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黄省曾录 · 五十八】的赏析。
辑评
1 《明儒学案·江右王门学案一》黄宗羲评:“阳明先生以良知立教,谓人人皆可为尧舜,其言简易直截,直指本心。”
2 《宋元学案补遗》全祖望曰:“王伯安倡良知之说,扫支离之弊,虽或失之太易,然其唤醒人心处,不可没也。”
3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传习录》云:“守仁宗旨主于良知,谓格物即所以格心,其说虽不无偏颇,然亦足以救俗学之弊。”
4 钱德洪《刻传习录序》称:“师之学,自悟良知,始得入处,故凡言动语默之间,莫非指示此理。”
5 刘宗周《人谱·证人要旨》言:“王阳明提出良知二字,真是千圣相传一点骨血。”
6 清代李绂《穆堂初稿》谓:“阳明之学,得力在‘致良知’三字,而其弊亦在此三字。”
7 近人陈来《有无之境》指出:“阳明的‘致知’不是知识的扩充,而是本体的实现,是在实践中完成的自我确证。”
8 冈田武彦(日本阳明学专家)《王阳明大传》评:“此条所示,正是阳明将《大学》古义转化为心学实践的关键例证。”
9 耿宁《心的现象》认为:“王阳明在这里展示了道德情感如何从被动反应转变为积极责任。”
10 余英时《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提到:“阳明借经典语句阐发心学义理,既承传统又开新局,此条可谓典型。”
以上为【传习录 · 卷下 · 门人黄省曾录 · 五十八】的辑评。
拼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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