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湖石记

更新于2022年04月05日

钱唐湖事,刺史要知者四事,具列如左:

钱唐湖一名上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函,南有笕。

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

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立于田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日时,量尺寸,节限而放之。

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压帖,所由即日与水。

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

大抵此州春多雨,秋多旱,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时,即濒湖千余顷田无凶年矣。

(原注:州图经云:“湖水溉田五百顷。

”谓系田也,今按水利所及,其公私田不啻千余顷。

)自钱唐至盐官界,应溉夹官河田,放湖入河,从河入田。

准盐铁使旧法,又须先量河水浅深,待溉田毕,却还本水尺寸。

往往旱甚,即湖水不充。

今年修筑湖堤,高加数尺,水亦随加,即不啻足矣。

脱或水不足,即更决临平湖,添注官河,又有余矣。

虽非浇田时,若官河干浅,但放湖水添注,可以立通舟船。

俗云:决放湖水,不利钱唐县官

县官多假他辞以惑刺史

或云鱼龙无所托,或云菱茭失其利。

鱼龙与生民之命孰急?

菱茭与稻粮之利孰多?

断可知矣。

又云放湖即郭内六井无水,亦妄也。

且湖底高,井管低,湖中又有泉数十眼,湖耗则泉涌,虽尽竭湖水,而泉用有余;况前后放湖,终不致竭,而云井无水,谬矣!

其郭内六井,李泌相公典郡日所作,甚利于人,与湖相通,中有阴窦,往往堙塞,亦宜数察而通理之。

则虽大旱,而井水常足。

湖中有无税田约数十顷,湖浅则田出,湖深则田没。

田户多与所由计会,盗泄湖水,以利私田。

其石函、南笕,并诸小笕闼,非浇田时,并须封闭筑塞,数令巡检,小有漏泄,罪责所由,即无盗泄之弊矣。

又若霖雨三日已上,即往往堤决。

须所由巡守预为之防。

其笕之南,旧有缺岸,若水暴涨,即于缺岸泄之;又不减,兼于石函、南笕泄之,防堤溃也。

大约水去石函口一尺为限,过此须泄之。

余在郡三年,仍岁逢旱,湖之利害,尽究其由。

恐来者要知,故书于石。

欲读者易晓,故不文其言。

长庆四年三月十日,杭州刺史白居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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